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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离传销勒死「监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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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属于正当防卫没用,要检方觉得是正当防卫才有用,关于传销这种明显包含欺诈(以推荐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的地方)、绑架(限制人身自由,一旦发现被害人有逃跑的迹象,拳打脚踢)、勒索敲诈(威胁被害人叫出钱包的钱,并且拉其他人进来,否则就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甚至抢劫(直接进行暴力伤害,然后拿走被害人的钱)等多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事情,我们国家的公检法向来都是将其视为普通的经济犯罪。

你说,要是有人已经用尽全力在限制你自由了,那么你开无双一路从头杀到尾,最后成功逃出来,理直气壮,一点都不会理亏是吧?但是传销例外——除非闹出人命,这些都是经济犯罪。

你被抓去传销了,警察最多把你救出来,但是对于明确对受害人进行过欺诈、绑架、勒索、敲诈甚至抢劫等行为的人,警察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就是抓去警察局教育几句或者关几天,然后放出来,所以这个案子很好判了,对方只是对你进行普通的经济犯罪,你居然直接干掉别人了,你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_ゝ´)


我不知道是什么导致一旦绑架之类的重罪加了个传销的噱头之后,就变成普通的传销罪了,但是我知道,我一个同学为了逃出传销组织,用尽全力。逃出来之后报警了,警察也没有对那些骗他去传销的人有任何处罚。



看到这么多点赞和评论受宠若惊,我补充一下吧,看到答案里面有很多说,传销的人被抓到了也会重判之类的,这个确实也有这些新闻,而且还挺多的,但是对于真正的传销的人来说,只是冰山一角,这些传销团伙只有在时不时的严打期间被抓到了才会重判,大部分其他时候,警察是真的懒得管的,不信你们随便问问你们身边从传销团伙里面逃出来的人(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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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搜搜传销致死的新闻。年年都有发生。

传销组织致被害人死亡,判得又着实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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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觉得勒死监工该判正当防卫了,如果最后判个防卫过当。那只能自求多福咯。

2010至2017年死于传销的不完全名单
王某,于2010年因拒绝配合被围殴致死,时年21岁,事发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
余雄,于2011年2月9日被围殴致死,时年20岁,事发地为山西省运城市。
乔志辉,于2011年3月29日从四楼坠亡,事发地为湖北省襄阳市。
黄伟,于2011年6月23日跳河,溺水身亡,时年26岁,事发地为浙江省嘉兴市。
张禹,于2011年12月25日逃离不成被围殴致死,时年25岁,事发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何某,于2013年4月28日因围殴、窒息而死,事发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为传销组织天狮所为。
孙延宇,于2013年7月6日因强行离开被围殴致死,时年24岁,事发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万某,于2013年7月21日因拒绝配合被围殴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莆田市。
陈某,于2013年8月8日因呼救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江苏省徐州市。
靳某,于2013年12月13日被殴打致死,事发地为浙江省临安市。
冉某,于2013年12月24日因逃跑呼救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山东省潍坊市。
曹某,于2014年1月13日因欲逃离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漳州市。
李某,于2014年1月23日因试图求救被围殴致死,事发地为广东省韶关市。
吴友德,于2014年1月25日被围殴身亡,事发地为湖南省衡阳市,为传销组织天狮所为。
胡某,于2014年2月24日因拒绝服从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胡某,于2014年3月20日因拒绝服从被围殴致死,事发地为安徽省安庆市。
秦某,于2014年3月27日被体罚致死,事发地为山东省潍坊市。
伍刚,于2014年4月29日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时年21岁,事发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为传销组织“蝶蓓蕾”所为。
孙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虐待致死,时年27岁,事发地为江苏省泰州海陵区海光新村。
郭华,于2014年5月19日因拒绝服从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时年28岁,事发地为湖北省襄阳市。
黄某,于2014年11月20日因拒绝服从被围殴致死,事发地为江西省赣州市。
万某,于2014年11月22日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程水兵,于2015年1月4日从6楼坠亡,时年28岁,事发地为湖南省娄底市。
黄金望,于2015年1月6日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浙江省江山市。
夏爱兵,于2015年9月6日翻窗逃脱中从7楼坠亡,事发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贾某,于2016年5月28日因拒绝配合,被按到水桶中窒息身亡,时年26岁,事发地为浙江省金华市。
周怀胜,于2016年6月4日被围殴致死,时年24岁,事发地为河南信阳市。
宋某,于2016年6月9日逃离过程中坠楼而亡,事发地为江苏省无锡市。
王某,于2016年7月8日为逃脱而跳楼坠亡,事发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余某,于2016年8月10日被围殴致死,时年28岁,事发地为江苏省丹阳市。
任某,于2016年8月18日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时年24岁,事发地为江苏省淮安市。
向某,于2016年8月26日被围殴致死,时年33岁,事发地为陕西省汉中市。
向某,于2017年7月12日因试图求救,被围殴致死,时年23岁,事发地为河北省沧州市。

平时多运动,跑跑步,练练抗击打,锻炼下憋气。有时间去和白展堂学学点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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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其他类似案例判决:

■壹■小伙被骗入传销组织反抗时涉嫌捅死一人 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26岁的河南小伙鲁少卿被人以找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组织,在反抗中涉嫌捅死传销人员,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无罪,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显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注:是被“水果刀”而非被“被告用水果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鲁少卿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李某的证据不足。由此判定鲁少卿无罪。

详情见:鲁少卿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贰■男子被骗入传销窝点 逃跑时失手杀人被判刑

2014年8月3日,张勇被网友骗到一处传销窝点。进屋后,吴某、劳某叫他一起打牌,遭到张勇的拒绝。这时,劳某突然从背后勒住张勇脖子并用毛巾捂住其嘴,吴某、阙某、范某三人则合力将张勇压制在地上。张勇激烈反抗并大声喊叫,挣脱出右手后他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挥刀乱刺,一刀刺中了吴某心脏,致其当场死亡,另一刀划伤范某左小腿,致其轻微伤。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勇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伤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注:中国判决文书网上找不到该案例的判决书。


■叁■大专生陷传销窝失手杀人 犯故意伤害罪被免刑罚

2012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庞某斌,在网上求职却被骗入东莞的传销窝点,在他强行离开传销窝点过程中持刀自卫刺死了看管人员。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斌犯故意伤害罪,但可免予刑事处罚。

注:中国判决文书网上找不到该案例的判决书。







尊重生命没错,但要看生命自己是否自重。

更为重要的是:这件事绝对是传销界的风向标,整个传销界比在座的每一位都更关注判决结果。



昆山案因为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全网络都在关注都在讨论,一定程度上逼迫司法慎重,其结果众望所归:正义虽然会迟到,但终究来了。

真是正义必胜吗?




小伙身陷传销勒死监工,虽然有新闻报道,但毕竟没几个人关注,所以其结果必定是正义缺席。

虽然我们能从原文中明显看出来:非法拘禁,勒索,暴力侵犯,威胁恐吓,甚至有危及生命的掐脖子。

但是在检方看来,监工死了,人命大于天,所以小伙子请你进去。



这是一起正当防卫吗?

是,比昆山案更典型,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下的正当防卫!

@平骧 律师所认为的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条件:

达成合法“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

1.事出有因。防卫行为必须是因为对方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基于假想或者误解的防卫是违法的
2.时间要求。防卫行为的开展必须在不法行为发生后到结束前,司法实践中对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对方的不法行为没有开始的时候和不法行为结束后都不能进行防卫
3.对象明确。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如果防卫者在防卫过程中伤及无辜或者打击错误,那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防卫目的。防卫者的目的必须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能有任何其他目的。
5.防卫限度。即便防卫行为都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但是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同样违法。除了针对正在进行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情况下都要考虑防卫的限度问题



一张图片说明一切:

是否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还要看控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是否认可。

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把人抵在墙角掐人脖子是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我在等判决结果出来。

如果判正当防卫,那我就明白这是一种暴力犯罪。
如果判防卫过当,那我就清楚掐人脖子不算事儿。


这起事件的影响在于:
如果判正当防卫,极大地提升老百姓维护正义的信念,有利于百姓同传销犯罪分子作斗争,并且限制了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的手段,进而打击传销。

如果判防卫过当,会极大地打击老百姓维护正义的信念,会助长传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而传销猖獗,也教会传销人员掐人是有效的限制手段。


如果不幸判决防卫过当甚至伤害罪,希望官方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书。


普通老百姓可能对这件事的关注度不够,但是传销界都盯着呢。

正义必胜吗?

让我们拭目以待。


user avatar   wang-yang-42-21-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user avatar   nai-ping-zhan-dou-j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印度及印占藏南、印占克什米尔的人类发展指数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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