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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江歌母亲被微博用户「Anita公子」侮辱诽谤,为让微博提供其信息,在青岛某法院诉讼微博被受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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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的水军或者自来水,严重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自己已经面临着极高刑事责任风险。

上一个被江歌妈妈以侮辱罪诽谤罪告到法院的谭斌,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且,在2020年10月被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应该在上海某监狱里服刑。




顺便说一下,由谭斌看刘暖曦(曾用名:刘鑫)铁粉的典型特征

  • 低学历
  • 低收入
  • 有犯罪前科
  • 动不动就提“社会问题”,“群众愚昧”,体现出仇恨社会的反社会特征
  • 没骨气,没遇到硬茬的时候特别嘴硬,一到真格的马上服软
上海二中院认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其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示同情,反而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转载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的全国法院信息交流网站,中国法院网。

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虽然自有该司法解释以来,侮辱罪和诽谤罪,算入刑的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侮辱罪诽谤罪两件案件都是亲告罪,是检查机关不介入,公安机关不侦查,只能依赖于自诉人自己,取证,诉讼。诉讼难的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实际诉讼难度极大。

所以虽然有这两条法律的规定的存在,但在实践上:

  1. 考虑到诉讼难度和成本,案件起诉量极少。
  2. 现在可查询到的案件起诉获得立案的案例,被诽谤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公民身份极少极少。
  3. 案件纠纷的起因大多数是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产生的纠纷,诽谤的内容也大多集中在网上发帖说被害人草菅人命、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等等。普通公民生活中个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能够立案的,极少极少极少。
  4. 由于对于诽谤罪的要求,要求“捏造事实”(也就是虚假信息的源头)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进行转发”,举证难度非常巨大,比如,在前段时间的“快递小哥和女客人出轨绯闻案件”,转发者即使点击量巨大,如果被告以“以为是真”即“不明知为假”作为抗辩理由的,基本无法证明对方“明知”,一般只能做证据不足处理。所以,在立案的案件中最后判决有罪的,极少极少极少极少极少,即使诉讼方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胜率也不高。
  5. 民告民胜诉后,大多数只会被判处缓刑管制或者拘役等非常轻微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的实刑,罪犯要下监狱服刑的,江秋莲诉谭斌案以前,前所未有。

我再说一遍吧,民告民网络诽谤侮辱案件中,能胜诉让被告下狱服刑的,前所未有,自江歌妈妈而始。

此案例经上海二中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简单的说,最高法的模范法院,可以称得上“全国法院学上海二中院”)二审审判,最高法在下属网站——中国法院网全网公开,将作为典型示范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都有极强的指导性。

等“Anita公子”如果能被定位到人,那么案情来看,大约也是两罪并罚,一年半左右有期徒刑。我相信有谭斌前车之鉴,被告肯定当庭悔罪悔过,痛哭流涕请求原告谅解,可能轻判到一年两个月左右。

江妈妈在为女儿和为自己利用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的过程中,推动了中国司法实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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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结果如何,首先给江歌妈妈点个赞!

作为一个50多岁的失独母亲,我相信她之前是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应对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的,但她很明显现在是知道了,她走的就是标准起诉流程。

对她这个年龄段的人来说,其实真的挺难的——想想有多少老年人连操作个微波炉都不会?能做到像江歌妈妈这样从头学起,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权利的人就更是难得了。

这么说吧,如果整个社会每个人都懂得合理合法的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世界上嘴贱的人至少少一半。

这里给大家转一个遇到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的标准处理流程(图片来自“宁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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