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合格,辣条这类食品,生产卫生条件恶劣,细菌含量数十倍超标,防腐剂、着色剂、添加剂、含盐量超标、滥用,未成年人大量食用,既影响正常吃饭,又会引起肠胃炎、缺锌、哮喘等过敏性疾病,甚至还可能致癌。
不知道这样的食品是怎么通过有关部门安全检测的,不知道这样的食品是怎么通过有关部门安全检测的,不知道这样的食品是怎么通过有关部门安全检测的,重要的话说三遍。
任何时候,我们可以选取任何一个品牌的辣条去做检测和安全性论证,看看有没有一款、哪怕只是一款能经得起最基本的安全性检验。
这样的食品,未成年人是主要消费群体,我们真的就一点都不担心吗?商家的钱赚得心安理得吗?有关部门你的脸真就一点不烧吗?
辣条走入大众生活,完全靠的是营销手段。
“没有什么事是一包辣条解决不了的,有就两包。”
……
有一度,满屏幕的辣条字眼,吃辣条被营销狗们包装成了一种生活的新风尚,最近卫龙辣条又陷入了软色情营销的舆论漩涡。
然而辣条这东西低俗营销永远都是次一级的问题,更重要却一直被忽视的问题是它是标准的垃圾食品、有害食品。
指责辣条低俗营销,就像指责杀人犯说脏话一样避重就轻。
卫龙等辣条确实被湖北省食药监局判为不合格,但 山梨酸及其钾盐 和 脱氢乙酸 并不是什么禁用品,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都是也是国标 GB2760 中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其作用主要是防腐剂的功能,而且二者都是国际上广泛使用、安全性很高的品种,欧盟的标准也是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一般都不会影响健康。
但是这件事其实没有这么简单,在中国的添加剂标准还有另一条,就是有些添加剂仅仅允许添加到某些品类中,举个例子,同样是酒类,配制酒中可以添加山梨酸钾,但是在蒸馏酒中就不属于可以添加山梨酸钾,所以说如果说这个酒属于原酒加了点别的,就立马变成了配制酒,那就可以加山梨酸钾了。
同样在卫龙这个事情中,研发人员能不知道山梨酸钾的这个模棱两可的情况么?每年这么大的产量,这么多竞争商盯着他们的产品,他们自然是知道这个情况。这就是食品安全上层建筑监管和国标的制定的所引申出来的问题,其实在于产品标准的制定。河南作为辣条等产品的主产地,对辣条的行业了解深透,但是产品由于发展过快,而导致产品标准制定的落后远远慢于产品的发展,而湖北质监局仅仅是个执法部门而已,没有制定标准的权利。
现在来还原这个事情
在行业初期发展时,很多辣条生产企业都是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管理的(没有国标只能地方标准了),比如产地在河南的卫龙执行的就是河南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辣条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参照“糕点和膨化剂”来管理,按照“糕点”类别,“山梨酸及其钾盐”、 “脱氢乙酸”允许在辣条里使用。
但是,这种地方标准无法在全国通行,而辣条的国标一直空缺,直到18年5月才发布征求辣条国标意见稿。在国标正式出台前,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认为辣条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应该归为“方便米面食品”监管,而按照“方便米面食品”类别,“山梨酸及其钾盐”、 “脱氢乙酸”就不能用了,所以,湖北省食药监会将检测结果判为不合格。而方便米面食品则是我们一般所认知的方便面这样的食品。
显然,如果辣条被国家食药监定位在方便米面制品中的话,就不在添加的允许的范围内,但是要是按照河南地方标准,就被归类到了糕点中,那就成为了可以添加的添加剂。
两边到底是谁有理?
1.国家食药监是执法部门,其是按照法律来执行的,但也是依靠引申义来进行的定义的。这是卫计委发布的 甜蜜素 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其中提到了调味面制品被括号在了方便米面食品,于是其认为是该品类,而该品类是不允许添加的。但是按理说,卫计委应该专门出个公告明确表示“辣条适用方便米面制品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但偏偏没有。
2.而河南的这个地方标准,地方部门的解释也不充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效,不等于这个标准中的所有项目都有效,尤其是当它可能违背上位法的时候,那就是无效的。
不过,最现实的问题是,如果辣条按方便米面制品分类,几乎就是说这个产品无防腐剂可用了,苯甲酸钠也不允许添加,甚至是相当安全的乳酸链菌素Nisin也不允许添加。
同时而且要注意的是,这种卫计委的GB2760看起来也对辣条不是很公平,比如和辣条差不多的产品的“豆干再制品”,它就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最大使用量达到了1.0克/千克,是此次卫龙辣条中检出的6倍多。
卫龙辣条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其实主要并不是企业生产的问题,而是其实国家部门和地方部门没有依据食品风险标准评判来作为依据,而是简单的文字上的抠字眼而已。如何解决这样的法律与实际的矛盾,则是需要要么赶紧出台辣条的国标,对辣条中的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要么就是有折中的方案(扩大添加剂使用范围、修改辣条产品定位)来度过这困难期。否则估计未来每个月都有检出不合格,而这种不合格的信息却不是像三聚氰胺那样的事件,而是像这个菜不能放味精的哦这样的问题,这样既浪费人力财力,还搞得社会人心惶惶,真心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