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备忘录不属于定义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取决于备忘录的内容与形式,而不是由其名称决定。依据古典契约理论,契约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合意,其一般程式是以典型的交易为理论模式的,这个模式包括了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过程。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成立,首先需要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契约为目的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另一方面,根据要约拘束力规则,相对人应在要约规定期限作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承诺,双方之间才能成立有效的合同。因此,在对备忘录性质的认定上,要结合案件本身中备忘录内容和形式的具体情形,而不能抛开这些做抽象的学术讨论。
如果备忘录仅为记载各方协商过程,或各方对未来合作的预期或其他意思陈述,而无意创设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备忘录只能反映意思表达的事实,而不产生法律上合同的拘束力。
在商事贸易领域,尤其是涉外商业事务处理中,备忘录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类文书样式,甚至以备忘录形式签署的文件或协议也很常见。这就要求商事审判尤其是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对备忘录的法律性质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一般来说,按照签署备忘录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单方签署的备忘录及各方签署的备忘录。单方签署的备忘录更多属于一种工作记录,不排除个别备忘录内容存在单方允诺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的备忘录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判断是否有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的表意,以及是否形成有效承诺来认定。对待各方签署的备忘录,在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必须以备忘录的条款内容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而不能把备忘录从全案事实中剥离出来统一定性。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5月第14期刊载文章:倪燕“对备忘录的性质及效力应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