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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支持死刑?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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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yu-zhou-ju-zh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评论区有人认为我太过情绪化,不够理性,我完全接受,以后努力做到凡事三思而后行,不意气用事不逞一时之勇。

有人对我喷子一样堆砌情感的低水平回答也能骗千赞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这个回答确实是我赞数最多的,我只想回一句,你以为这种回答下的千万赞是好事吗?我有这几千个赞就满足了我的虚荣心吗?你错了,每一个赞都是普通百姓面对死不足惜却未判死刑的禽兽们从心底迸发的、万箭穿心般的悲愤!如果法律完全保障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切权益和尊严,那么这个题目都不会有人提问并产生如此大的争议了。我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有人认为我残暴不仁毫无人性只是冷血报复毫无法制理念,我也反思了自己。怎么能又满足他们废死的心愿又不能剥夺罪犯终身自由权还能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呢?下面这个脑洞大开的故事有助于启发大家的思路,可以说是比较接近三者兼顾了:

compaign.tudou.com/v/XM


不是死刑判得太多了,相反,我觉得死刑标准卡得太紧了,特别有些十三四岁的禽兽烧杀奸淫无恶不作因为知道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有的甚至管教拘留几天就放出来了,我特别想问问立法执法部门:这个时候我们老百姓要你这法律有什么用?

另外你们这些人只知道强调死刑,那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啊!喊打喊杀的诸君,你们就不会觉得浪费吗?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啊!一个个自诩高级知识分子,怎么到这个时候只想着一杀了事完全不动脑子呢?

从我的专业角度出发,这些人应该送到国内各大医学临床实验中心啊!我们国家临床实验开展多么糟心各位可能不知道,这些理想实验动物能给国家省多少钱啊!出多少有意义的数据啊!做多少高风险在体实验啊!实验完成之后呢?当然是迅速投入到下一个实验中啊!到最后终于无法继续任何实验呢?当然是送回去执行死刑啊不然放走吗!执行之后呢?当然是拉回来做标本啊!想想都有些小激动呢,也算畜生们为人民赎罪了。

别跟我谈人权伦理,他们犯案的时候可没考虑过受害者的人权伦理。有些人非觉得死刑残忍就该废除,你要是屁股不干净,那我只能说别想好事了早晚不得好死;你要是莲花圣母心,那我只能说你自求多福千万别碰上这些畜生。


user avatar   BizarreAdventur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支持慎杀

二、支持废除死刑的,你家人被杀了你也能接着支持,那才叫真正支持废除死刑呢

三,可惜现在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啊,大多都是吃着受害人的血馒头,自己哗众取宠混一个名声赚够钱好移民的主儿啊····


user avatar   bei-wo-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知乎上的答友基本都对死刑持支持态度,我就放心了!

本人刑法学硕士,感觉死刑话题的讨论往往是非法学专业的人兴趣更大,因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宏观性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人们对死刑的认识比较直观,也都有话可说。本人看完知乎上述的答友回答,都感觉说理性十足,很有专业性。反而是刑法学界内部对死刑的讨论和研究越来越少。

大学期间,我们教授和学生研究讨论的内容都不会刻意关注死刑,就像我导师所说,在学界,死刑支持论者和废除论者争论时所持的观点惊人的一致,比如威慑性、公平、人道主义、预防性,目前双方也很难找到新的论点说服对方,两者在理论上的较量似乎势均力敌

普通民众可能认为死刑废除论的观点滥觞于学术界,而认为废除论支持者都是有文化、有修养的精英阶层,废除死刑代表了现代文明的进步。其实,国内法学界支持和反对死刑的学者也基本打个平手。有人可能觉得,死刑废除是现代世界近几十年的事,陆续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也在形式或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便认为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是文明的象征。

其实如果单凭事件发生年代的晚近判断一个事物是否正当合理,总是缺乏逻辑性的,也不能因为大多发达国家怎样怎样就判断是否文明进步。就像有的答友所讲,人口相当于中国某个村镇的国家,本来严重犯罪就很少发生,死刑执行几乎没有,把这样的事实固定下来再正常不过,(慎用死刑确是进步)但我国根本无可比性。这也是美国、俄罗斯等人口大国保留死刑的国情因素。

其实,死刑废除论者的根本出发点往往站在道德、人道主义的立场,这种“宽宏大量”“人性关怀”的十足正义感论调,特别容易给人制造一种迷惑性,而且先天地具有某种政治正确但这种理论的出发点,从一开始就是不喜欢讲理论和逻辑的!

确定,从古代社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酷刑、肉刑在近代逐步废除的趋势来看,废除死刑似乎是一种历史潮流的必然,因为连断手、断趾这样的肉刑都退出了历史,且无人反对,那么比其更为严厉的生命刑似乎更具备废除之理由。

但其中背后的逻辑被搞混了。肉刑等酷刑设立的目的其实不在于给予犯罪人惩罚,而是在于对其他人震慑!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震慑!以公开的方式告诫民众违反其统治制度和秩序将会受到极为严厉的对待。在这里,人被当成了教育、警示他人的手段,以及统治者维持秩序的手段。而这与近代启蒙以来树立的、由康德率先提出的作为哲学、政治学、法学的原理论假设——人永远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是相背离的。

诚然,死刑,尤其是公开方式执行的死刑,的确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功能。从这一点上讲,这种死刑的威慑性就是“人是手段而非目的”的体系。因此它不仅不能成为支持死刑的理由,反而更多被废除论者拿来诟病,认为死刑的威慑性本身就非常有限,对于那些亡命之徒,死刑毫无作用,进而驳斥支持论者,将死刑的威慑性不足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

其实,死刑到底是否具体威慑性,或威慑性到底为几何,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重点,而且也不应该关心。如果死刑具备威慑性,那是只是其衍生的附带功能,何况现代死刑执行基本都是秘密进行,普通人几乎没有机会观看,更谈不上受到威慑。

我们需要将目光再次回到近代以来哲学的基本假设——人是目的。只有这个假设,对,只有“人是目的”的假设才是唯一可以支持死刑成立的理论依据!没错,是唯一的理由!

由人是目的的基本假设,我们可以推出2个原则:

1、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只有生命和生命对等。

第一个原则是也可以由自然正义得出,人类社会如果想避免丛林法则的混乱,就必须禁止人们之间的相互斗争,每个人都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个人犯了错误,由谁对他进行惩罚?根据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作为一种超越个体的强力,代表所有人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相信这个原则大家都能理解,死刑废除论者也不会公然反对。

在说第二个原则前,说一下国家处罚犯错个体的原则,是什么?很简单,公平!是的,将公平制度化后就形成了法律。那么好,法律登上历史舞台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社会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进行惩罚,这体现了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其次,法律实施的基础是公平,这应该也不会有任何人反对吧。公平的含义既包括人与人之间接受惩罚的平等,也包括人的过错行为与接受惩罚的量上面也要相当。如果到这里前面的逻辑都没人反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杀了人,什么样的惩罚与我的行为才是相当的呢?根据第二个原则,只有生命和生命才是对等的,所以答案就是剥夺我的生命,才足够满足对我的惩罚。

综上,从人是目的的哲学假设和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得到的结论必须是支持死刑。而且,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权的刑罚,它的直接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惩罚。任何其他的功能,如威慑、教育、预防犯罪等等,都不是死刑的本意。

到了这里,可以补充回答为什么肉刑不能作为惩罚方式?因为肉刑的目的和效果是制造痛苦,而痛苦是不能量化的,因此不能量化的东西不能衡量是否公平,也就不能进行惩罚。制造痛苦是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在这里,或许有死刑废除论者指责死刑也制造了痛苦,而且失去生命的痛苦更要大于肉刑的痛苦,所以死刑是不人道的,从现代文明和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也应当禁止死刑。

我想废除论者这种说法混淆了2个概念。

其一,暂且不论死刑的瞬间被执行人是否有痛苦,有多大的痛苦(以注射为例),就算有痛苦,该痛苦也绝不是目的。肉刑的痛苦是故意制造的目的,死刑的痛苦最多是附带的结果。如果说法律需要人道,不能给人带来痛苦,那么所有的刑罚(包括徒刑、罚金)都会给人带来痛苦,没有谁是乐于享受在监狱的时光。那么是否刑罚也应该被废除了呢?

其二,法律的价值根基是公平正义,人道主义只是次要的价值。失去公正的法律不再是法律,但不人道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当两种价值冲突时,法律必须选择前者。只有维护了基本的自然正义、公平,才可以考虑人道主义、宽恕的问题。

法律是严肃的,它只负责惩罚。至于宽恕罪恶的事情,交给上帝吧。任何人不能以仁爱之名破坏法律的底线。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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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友让我把在其他地方回答的一个问题转过来,在那个地方,我答偏题了,但是承蒙知友不弃,获了好多赞,于是应知友要求,把那个回答放到这个本该属于它的问题下。并非骗赞而来。我从我自身经历的一个角度,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__________分割线。

更新:没想到竟然获得了这么多的赞,还有很多朋友理解支持鼓励我们监狱民警的工作,在这里,十分十分的感谢大家!敬礼!! 然后,我想简单总结下我的基本观点:

1.支持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目前已经是这样了。但绝不是全面废除死刑!多少与有无是两个概念。

2.尊重被害人意见,如果罪犯性质恶劣证据确凿可判死刑的。如果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不判死刑。被害人绝不谅解且性质恶劣的,判处死刑。现实中很多罪犯是因为怕被判死刑才积极赔钱的,废死之后他们一分钱都不会出,更别提很多人本身就没有赔偿能力了。被害人家庭将一无所的

3.废死的人说来说去就是那几个观点,也提不出好的解决方案,他们从来没有从无辜被害人角度考虑过。本身疑罪从无已经是保障了罪犯的权利,疑罪从无必然会导致有真凶被释放的情况,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害人权利。但是没办法疑罪从无是必要的。很多被害人是家里的顶梁柱,死了整个家就完了,罪犯一分钱不陪,在监狱里有各种保障,而被害人家里则家破人亡。废死派还想全面废死?不要告诉我什么无期在监狱内比死刑折磨,惩罚力度更大。太可笑了,那要这样说,被判死刑的人都上诉图啥呢?图更重的惩罚?好死不如赖活不懂吗?n多罪犯为了活命供出了同伙~说死刑没威慑的我也是笑了。以下正文:

我是监狱民警,见到过太多罪恶。我跟我们政工领导聊天的时候说:我认为当警察必须有正义感,但也不能太有正义感。如果太有正义感,当你见到强奸自己亲生女儿多达6次致女儿跳楼自杀的恶魔在你面前有吃有喝活的好好的时候,当你看到20多岁就已经9进宫的罪犯嬉皮笑脸的给你打招呼的时候。你的内心是无比折磨的。以上全是我的亲身经历。如果那些宣扬废除死刑的人,看到他们这些,不知道会不会改变主意?

当前,监狱的任务是改造罪犯,重塑人格。但是,改造一个人太难了,确实有很多人一时冲动犯罪,这些人可以被改造,但是也有很多罪犯进监狱后毫无悔意,我知道他们出去还会犯罪,还会有善良的人被他们侵害。有些罪犯说他们是动物都美化他们。死刑在目前,最大的意义就是犹如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震慑犯罪,保护善良的人民。很多人都说死刑对很多罪犯反而是解脱。这一点只是臆想。我见过的死刑犯上刑场前,那些所谓的变态杀人狂,冷血恶魔,都被吓得面如土色,甚至屎尿齐流。这时候,我才知道死亡对人类的威慑。才发现死刑的意义。

在者,从宪法角度讲。人人均有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如果废除死刑,那么就意味着我可以用我的自由权去换你的生命健康权?这合理吗?我从来都赞成生命无价,生命可贵。正因为这样,我才坚决反对废除死刑,那些无辜冤死的被害人的命,难道不可贵吗?更何况现在如果你赔偿到位获得谅解,基本都能免死。

长久以来,大家过分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法刑诉也不断加强保障罪犯的权利。以至于很多人忽视了可怜的被害人。人们和平久了,幸福久了,就忘掉了恶魔的可怕。很多人的理性善意全是建立在被害人泣血的基础上了。我只是因为这个工作,见识了太多的恶魔与被害人的痛苦。所以坚持我的观点。我有一个同事,他原来是执行死刑的武警,他亲手枪毙过7个人。他后来转业到了我们单位。他说,枪毙第一个人的时候,他感到不适,枪毙完之后,有轻微心理创伤,失眠。他们指导员知道情况后,将那些死刑罪犯的案件材料给他看。当他看到那些恶魔的残忍,那一个个原本幸福的被害人家庭最后支离破碎,甚至家破人亡的时候。他看到因为新婚妻子被奸杀,丈夫神经崩溃失常的时候,他开枪的手再也没抖过。我刚结婚,有一个漂亮可爱的妻子,如果她被人恶意杀害(强调一下是恶意)。不管那个人给我多少钱,百万也好,亿万也罢。我都会甩在他脸上,拿着我妻子死换来的钱我会做噩梦的。我只要他一死。唯一可以不让他死的办法就是把我妻子好好的还给我。做不到这一点,我就必须让他死。只有这样,才能让他感受到什么叫生命的可贵!

再更新:很多朋友批评我答错地方了,说我答非所闻。这点确实,我是知乎新手,偶尔看到这个问题,突发感慨,就答了一下,没想那么多,抱歉。其实,我还想说一点:支持废死的朋友,我也尊重你们的看法。但求你们千万别修改刑法代表所有人。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你完全可以做到自己废死,如果你的亲人被杀了(对不起无恶意只是假设),你完全可以向法官说,千万别判死刑,我完全谅解。这时候,基本都能判死缓或无期不会判死刑的,充分达到了你们废死的目标。但是千万别替我们做主。

目前,法官已经因为废死派的压力而怕担责,以至于有一丝勉强就不判死刑了。我跟公安刑侦的聊天,那哥们更是快被折磨死了,一个恶性案件,因为法官不愿担责,迟迟不判,最后也没判死刑。被害人家属集体上访。痛骂公安。刑侦的那哥们说,老百姓有朴实的杀人偿命的理念,当听到没判死刑,那被害人老母亲泣血哀嚎!的场景,我一辈子也不想再见了。10个证据9个百分百指向罪犯就因为有一个存在客观上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不想担责,没判死刑。这种情况再全面废死,不敢想。为什么我要这么强调被害人的利益呢?因为他已经死了,已经没法替自己做主了,并且死之前还可能遭受过非人的折磨(虐杀等)。对于现在的法官追责体制。法官也不乐意判死刑,已死的被害人跟法官没一毛钱关系反正已经死了。而那个凶手,法官对他的审判直接关联着自己的前途,只要不判死刑,总有余地。何必为了一个我不认识,已经死了的人,而把事情做绝呢。

为什么那么多人对无辜惨死的人视而不见,而非要对凶手再三保护呢?就因为那个无辜的人已经死了吗!媒体只会报道罪犯多么可怜,多么穷,犯罪都是逼不得已有原因的,冤假错案多么可恨。有人去报道每年被无辜夺取生命的成百上千的被害人家庭支离破碎,家破人亡的惨剧吗?

有人说,废除死刑是保障人权与文明的进步,那我想说了,如果进步就是枪杀100个无辜人命的恶魔可以就判21年,并且可以享受独立卫浴的房间还有健身房,这些东西可能是那些无辜惨死的人生前都不曾享受的(挪威案)。如果人权就是对那些制造7.5惨案,连婴儿孩子都不放过的恐怖分子好吃好喝的养着,有病给看着。那么我想说,这是对所有善良百姓守法公民人权的践踏。我会用必生精力与这种伪善的文明与人权作永不妥协的斗争!


普及一下:无期徒刑理论上最快13年就能出狱。死缓16年左右。死缓限制减刑25年+2年缓刑期。即便是英美法系的终身监禁也分三种,那种判好几百年的关到一定时候经过评估也可出狱(肖申克救赎里就有),不是在狱内一辈子。刑九新出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针对贪污受贿的。另外:不减刑假释还有保外就医知道不?褚时健无期徒刑怎么出来种橙子的?

最后一次更新:11.22日。对点赞的朋友再次致谢。是你们让我在寒冬感受到了温暖。

最近脑补了个故事,始终萦绕在脑海。

A:兄弟,这次咱们搞票大的吧!

B:三哥,搞票大的兄弟怕有命弄钱没命花钱啊!

A:兄弟,说你笨吧,你没看新闻吗?中国废除死刑了,你还怕啥,弄了钱,咱们兄弟吃酒喝肉泡女人。就算栽了,咱也认了,弄个铁饭碗吃财政饭多好!老五刚从里面出来,听他说里面可好啦,内衣棉衣啥都发,还有暖气,病了还有医生哩。不比你在这个冻得要死的破屋子里了吃了上顿没下顿强吗?

B:是吗!这么好,三哥,兄弟跟你干啦!

新闻:XX地区发生特大连环抢劫杀人案,凶手手段极其残忍,5人惨死。凶手终于落网。

记着:请问是什么让你们走上了这条路?你们是不是很穷,很可怜?是不是迫不得已?哎呀你们好可怜啊。。

A:嘿嘿,咱们也算是考上公务员了,听说也就公务员是铁饭碗嘛,嘿嘿~

完!!!

再更新12.12:最近林森浩死刑,貌似这个问题又火了起来。最后,我根据一名刑法执行者这角度来总结一句:死刑废除问题跟文明进步与否并无关系。难道文明就是挪威那种杀100个人就判刑20年然后享受独立卫浴带健身房的监狱?你要是说这种是文明,那我不要这种伪善的文明!更何况,在目前中国,谈废除死刑就好比一个饭都没吃饱的人谈减肥一样可笑。一旦废除死刑,必然陷入私力救济民间复仇的陷阱。因为,中国人不像法国佬那样没种。爱妻被恐怖分子杀了还谈不恨。


user avatar   lin-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观点写在前面:死刑的意义不在于杀人偿命,而在于让杀人者明白被剥夺最基础的生存的权利是一种怎样的感受,从而让他们明白自己究竟做了多么可怕的事情。
之前看到过有个日本支持死刑判决的例子,好像是一个少年强奸了邻居主妇,并且杀害了母女二人,因为法院没判死刑,而且犯罪者年龄也偏小,希望以后有很多改过的机会,但是受害人丈夫一直坚持死刑判决,也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在犯罪者狱中给朋友的书信中提到,不过就是强奸了一个妇女,杀了两个人而已bulabula,大致就是这样的话,里面完全充满了对生命的漠视,正是这些书信让受害人丈夫十分气愤,多次上诉要求改判死刑,并且媒体在这当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受害人丈夫的观点就是这样:死刑不是简单的杀人偿命,不管怎么样我的女儿和妻子也回不来了,我只是想让他明白剥夺别人的生命是一件多么过份的事情。最后法院改判死刑,在判决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犯罪人真的开始反省自己的罪行,也开始在给友人的书信里提到自己以前的无知,也开始对受害人家属写信,并真诚的道歉,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我记不清了,网上应该搜的到吧,然后应该有视频的,里面讨论蛮多的,题主可以去看下,太晚了手机码字太累,先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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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这个案例,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就是我之前提到的,网上一搜“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就能搜到。题主问的是“在中国”支持死刑的原因在哪里,这点其实我不是很明白,死刑不只在中国,但是我很有理由坚持在全世界都应该保留有死刑,你可以谨慎判决,但是不能没有。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地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
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
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
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
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
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侮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因为感觉这个答案看到的人越来越多了,本来之前没有遵守格式加引用框的,现在加上,谢谢评论区 @吾冇悔 知友的提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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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们讲个我爸的故事。

我爸以前是个缉毒警,在我检查出怀孕之前,他进行了一项任务,任务很凶险,如果不是支援来的及时,我爸就回不来了。

那次任务后,我爸的大腿上留下了一大块狰狞的伤疤,我问我爸,他也不说。直到我女儿百日宴的时候,我爸和我老公两个人喝大了,我爸坐在沙发上,一边大哭一边说。说实话,我从来没有见过他哭。他说,任务凶险,几个毒贩堵在他们行动的大厅里,他被困了很长时间,没有吃的没有喝的,他就用刀生生地从大腿上割下了一块肉。在那之后,我爸很久都没有吃过肉。直到现在我爸看见生的肉,闻到生肉的那股气味还是会吐,吐得天昏地暗。

后来支援的队伍来了,几个毒贩被抓了,我爸在那次行动之后就向上级请示调到我们本地的派出所当一个普通的民警。

再后来,已经是很久以后了,我女儿都快上初中了。那天我去他单位给他送午饭,听到他和同事说:“出来了……死刑,立即执行……”

等他回到家后,我逼问他到底怎么了,为什么前几天看上去没有精神还总是发呆。他被我逼的没办法才说,几年前他最后一次任务时抓进去的那个出来了,当时因为证据不足只判了这么几年,这两天又犯事了,警方顺着找到了他的老巢,最后判的死刑立即执行。我爸还说,当年那个毒贩进去前叫嚣着要他以后小心一点,别他让逮到机会搞死我们。

看到这里,我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当时我听到这个事情,满心里的只有庆幸,庆幸死刑保护了我。

说实在的,能说出废除死刑的这种人,多半是吃饱了闲的没事干,要不就以为自己像个救世主,迫不及待的要去解救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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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支持死刑不需要理由,只要反驳"废死"的理由就够了.

1 死刑在于复仇.冤冤相报何时了. 不提倡复仇因此反对死刑

错误, 不提倡复仇才更应该保留死刑.

死刑意义在于:剥夺掉公民复仇的权利, 由国家机构代为完成. 一旦废除死刑,就相当于把复仇的权利交还给公民, 才会造成冤冤相报的结果. 只有国家机构出面的复仇,才能终止冤冤相报的循环.

公民复仇的愿望是客观存在的, 不能假定人人素质超级高, 超级会宽恕. 一旦被害人不能通过法律伸张正义, 就会选择非法途径伸张正义.

  • 国家机构主导的, 可控的, 只针对犯人本人的,人道的处死方式
  • 私人主导黑社会控制的,针对犯人和犯人家属的 指不定多惨烈的复仇方式.

到底哪个更文明些?

2 权利义务相生相伴, 唯独只有生命健康权是上天赋予的, 不能允许被国家机构剥夺.

错误, 生命健康权伴随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3 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支持死刑是逆历史潮流而动.

1900年, 打仗才是大势所趋, 1930年经济萧条是大势所趋,1960年闹文革才是大势所趋.

只看10年历史就谈"大势所趋", 然后给异己扣上"反动"的帽子,是一种很厉害的辩论招式.

4 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

看过数据了, 大概是一半一半. 要注意,欧洲小国,废除死刑代价小, 而中国美国这种大国就不敢直接说废死.

"废死"必须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才算的, 但是有些统计数据混淆视听,把"一个国家10年内未执行死刑"也看作是无死刑. 其实一个村大小的国家,10年不执行死刑很正常. 中国"10年内未执行死刑"的村儿也能占80%以上.

退一万步讲

大多数国家废除了靠左走, 英国日本还不是好好的?

大多数国家废除了110v电压, 日本美国还不是好好的?

大多数国家废除了英制单位, 美国还不是好好的?

在数据上做文章, 想办法孤立对方,是一个很厉害的辩论招式.

5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不可见的未来, 死刑是否真的不复存在,是一个无法辩论的问题.但是

退一万步讲, 即使真是"历史必然选择", 现在就考虑废除,是不是拔苗助长呢?

尽快推动"历史必然选择"的任务我们搞过一次, 大跃进嘛.

6 无法避免冤案, 所以要废死

因噎废食(因冤废死)

7 有些人不会被死刑恫吓,从而避免犯罪. 比如毒贩明知是死也不怕.

有些人不怕死, 剩下一些人怕. 死刑本来就不是万能的

8 激情杀人由于一时激愤引起, 无法被死刑震慑住.

所以激情杀人很少判死刑啊,无论国内外. 死刑适用范围问题(而且已经完美解决),不是死刑去留问题. 死刑本来就不是万能的

9 统计数字, A地(有死刑)恶性犯罪率高于B地(无死刑)

有无死刑是二者的唯一区别? A地还允许公民持枪呢.

10 留施害人一命, 让他赔偿被害人.

有死刑存在, 施害人处于怕死的恐惧会考虑积极赔偿被害人

无死刑存在, 施害人无所惧则无所赔.

11 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

这样的国家同时也无法保护一个人的生命权了

--------12 罪行/ 责罚 要相适应 4.6添加------

12 罪行/ 责罚 要相适应, 杀一人是死, 杀两人也是死. 死刑作为极刑,抹杀了 大罪和特大罪之间的 责罚区别.

这条真的很有道理. 但是, 360年有期徒刑, 和5000年有期徒刑,有区别吗?

没有死刑,也很难体现 大罪和特大罪之间的 责罚区别.

-----------------------------------------------------------------------------------------

我是看到题干里面"请不要用'理所当然'来回答问题", 有感而发, 所以啰嗦半来争取"用'理所应当'为死刑辩护"的权利.

既然题干不再有"请不要用'理所当然'来回答问题"的要求, 我原本的回答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原始回答------------------------------------------------

我支持死刑的理由是: 没有理由反对

支持死刑不需要理由(也无理由可讲), 而反对死刑需要理由.

因为: 变更时需要极大代价的,如无必要,不要变更


支持死刑, 是支持这个我们现在和过去都在生活的社会,是支持这个不太差的状态.

无死刑的社会, 在某些人眼里是也许更好的社会,但实际上是一个未知的状态

所以反对死刑,是妄图把现在这个不太差的状态变更为一个未知的状态, 同时要让整个社会付出一大笔代价.

  • 用一种未知的状态代替现有的不算差的状态,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况且,这个变更的步骤也有代价

  • 哪怕是用一种一定优的状态代替现有的不算差的状态,也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变更需要代价

理所应当的答案,为什么不能用理所应当来回答?

比如: 中国为什么不用孔子纪年而用公元纪年? 中国为什么不采用联邦制?中国为什么不迁都拉萨?

这些问题都是不需要回答,不需要理由,也讲不出理由的,也就是说"理所应当"的. 原因? 如无必要,不要变更.

废除死刑,看似是保护了占人口少数的杀人犯的生命权,事实上是剥夺了占人口多数的"免于受到'害怕死刑的杀人犯'的恐惧"的权利. 所以根本不能把"无死刑"当作是一定优的状态,至多算一种"未知"的状态,否认现有的不算差的社会,而支持一种未知的社会,底气来源于哪里?

我反对的不是"废除死刑这件事" ,而是没有必要的变更. 而废死,在我看来就是不必要的变更. 在废死支持者们给出恰当的理由之前, 这个问题根本不值得讨论.

如无必要,不要变更

如果不能坚持这一原则, 很快有人会争论有期徒刑是否该取消的问题,很快有人要讨论拘留是否该取消的问题,很快有人要讨论罚款是否需要取消的问题.

而死刑的存在,是常态,是现状,是不需要变更. 所以支持死刑不需要任何理由, 只需要逐条反驳"废死"的逻辑就够了.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支持死刑必须是"理所应当"的, 不需要理由的.



假如我一直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千年而没有什么明显问题的社会下, 我同样也会反对在这个社会引入无必要的死刑.

假如支持废死的那群人给出了充足的理由,我也会支持废死.

ps: 我原本对死刑是无所谓的态度. 直到我看到了"废死支持者"的观点. 现在是坚定的死刑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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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女孩波索芬,11岁时遭到了猥亵,14岁时遭两名男子性侵,几年后,她又在大街上被两名男性强奸。受到创伤后遗症的影响,波索芬长期受抑郁、焦虑等情绪的折磨,由于不甘忍受折磨,最终她选择了自杀。

关于她的自杀,有两种说法:一种源自《华盛顿邮报》的报道,指出她是在接受心理辅助时,选择了安乐死(在荷兰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随后,也有荷兰当地媒体作出澄清,指出她是绝食而死的。

“最多10天我就会死了,这场斗争持续了多年,现在终于要结束了。我已经有一段时间不吃不喝了,经过了很多次的谈话和确认,我还是决定要释放自己,因为我的痛苦是无法忍受的,是该结束的时候了。”

作为多次遭受强奸折磨的受害者,波索芬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受到死亡的惩罚。

但是那些犯下强奸罪的人呢?在荷兰是没有死刑的。因此那些伤害了她的强奸犯即便受到了惩罚,也不会被判处死刑。甚至出于“人道主义“,荷兰的监狱也是建设得非常的温馨舒适,设施齐全,还给犯人们每个月发900欧元的低保。在北上广深港奋斗的年轻人估计都会感到羡慕。

在波索芬的悲剧故事里,应该被重罚的强奸犯得不到死刑的制裁,依旧悠哉地活在这个世界上;该被呵护的受害者却得不到解救,最终离开了这个世界。

法律不应该是保护无辜的人不被伤害,让作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为什么在波索芬身上却正好相反呢?

法律专业有一门学科叫“法理学”,它专门研究“法律是什么”,以便让法律在创制的过程中能够符合公理。我想,波索芬这类的悲剧,正是体现了废除死刑,并不符合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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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因为,它们的事态看起来并没有那么糟糕,所以没能感同身受吧。

其实就算武汉封城的时候,我还天真的以为,这次的疫情只是屁大点事。

直到我发现,官方公布的武汉单城市确诊数量竟然高达几万人。。。这才意识到武汉短短一个多月确实传染了太多的人,这才意识到这个病毒比我想象的要可怕很多。

欧美现在单城市破万的根本没有,甚至全国加起来都没破万,所以它们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也挺正常。

人类,大概总会是不见棺材不落泪的,等到它们也单城市确诊过万的时候,自然就会意识到,戴口罩一点也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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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xc

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

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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