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反对大多数回答。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见过听说过许多家暴,受害人被折磨得死去活来,依然在想办法维护丈夫,维护家人,把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当成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牺牲品。
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我敬佩她们的精神。
这个案子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不过家暴报警之后会发生的事情我略知一二。
被家暴者的诉求往往不是“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而是消极的“请帮我躲过这一次攻击”。
这和警方的立场不说背道而驰,起码相隔甚远。因为介入的前提是“违法性”、“犯罪性”,不违法不犯罪,公权力凭什么打击?
而受害人偏偏往往主张着“我被打是合法的,打人者无罪,我只是比较痛苦,希望得到帮助不再被打”。
如果警方表示,“我们介入可能导致你丈夫被判刑”,很多受害者会犹豫,有些想到丈夫是唯一的经济来源,有些想到曾经和丈夫的爱情,选择“算了”。
你是警方你怎么想?这他妈确定不是逗我?
受害人主张加害方无罪,那警方从何介入?
所以就只能说“夫妻之间的事情我管不了”。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警方没说错。你主张对方无罪,那这只算是夫妻之间的日常冲突,那警方当然管不了。
换句话说,如果被家暴一方能肯定地告知“我知道他是在犯罪,希望能依法惩治他”的意思,警察和法律工作者几乎不可能袖手旁观。
从这个角度看,迫害她们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妥协,和对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对法律的不尊重?就是希望法律是个婊子,上着爽,上完裤子一提就走。(忘了得付钱了,抱歉,改成RBQ好了。)希望法律光对你好的部分生效,对你不利的部分不生效。光规定你的权利,不规定你的义务。
以家暴而言,被打的时候,受害者希望法律保护自己依法不被打,但仅此而已——如果涉及到把丈夫判刑,受害者就反过来觉得丈夫不应该依法被判刑了。法律必须规定自己有不被打的生命健康权,但不能规定自己在接受援助的时候有提供相应证据和作证的义务。
活着的时候希望把情感因素和其他考量放在法律之上,死了之后你又喊冤,希望法律压倒一切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尼玛死了能怪谁。
意识形态不太正确,不过确实是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家暴领域的法律实践问题。已离题,没在说董,而是谈了一些普遍存在的怪现象。
说得不对可喷。
讲真的,十年前村干部,洪水来临前为了转移人民群众,来不及搬自己家里的财产,我是相信有这种可能的。
但,这今天这个,我多少有点不信,山东又是官迷比较多的地方……
说不定是此举,为了考公务员呢?
至于,真是舍小家为大家的人物,我倒觉得真不值得宣扬。
又不是天塌下来?干嘛家里妻子怀孕不照顾,跑去搞什么志愿者呢。
万一,得了新冠,影响到妻子和她肚里的孩子,是个什么后果呢?
这个男的,至少不是个好丈夫。
刚好,这事在山东,联想到春秋孔子门徒的一个典故。
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补充一下,免得有人从这个典故的基本面上理解。
这个典故,表面上讲,子路做好事领了牛,是在劝大家向善,子贡做好事不领奖,导致大家不愿意做好事。
思想延伸来讲,君子做好事,一定是符合规则、人性的,为了图个好名声行善,破坏社会规则的举动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