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更新:
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里,原则上必须送回原地的规定有没有?有,但是对象不同,是针对的被拐卖儿童而不是被拐卖妇女,以下贴出几个规定:
关于儿童,原则上都是需要送回父母身边的,请看下文第(4):
关于妇女,并不是必须送回原籍,可以遵循其意愿留下来,所以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帮扶,请看另一部分的第(4)条第二款如下:
所以,不送回原籍的做法,完全没问题,只要是遵从本人意愿就行。唯一蛋疼的就是宣传口径上,那么说,又不附带例证,所以被喷出翔了。(这个文件太小众,不是打拐口的可能不知道)
致各路说我洗地者——
这可是国务院发的文啊,当然,你也可以说国务院也特码的被法盲和枉法者所充斥了,你开心就好。
在此,我也回击一下,说我洗地的,大多数还是该好好看看书,至少我能翻出一大堆法律法规来支撑我的观点,what about you?除了廉价的口水外,有what?难道就因为“代表了一定数量的人民群众普遍观点”?吸毒和传销人群那么多,莫非他们联合起来一起发个很大的声,就要把法条修改,将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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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给我一个一定要把被拐妇女送回原籍的法律准据,先。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
OK,法律规定必须对被拐卖妇女进行解救。这个解救,是指把她从人贩子、买家手里,从被控制的状态下解决救出来。
下一步,被拐妇女意愿是要回家的,送回去或者联系其家属带回去。如果她不愿意回家的,那么,你要怎么样?
强制送回去吗?那么你一定要把握好路程,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啊,不然,刑法第238条在等着你。对方又不是非法入境的外籍妇女,需要遣送出境。
妇女被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从一地拐卖到另一地,人人喊打,也该打、必须打;但是,妇女被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从当前所在地强行带回原籍呢?和之前的有区别吗?就因为后者看起来正义吗?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减损的正义,你们尽可以拿去自嗨,但是当事人会深深的感受到什么叫多数人的暴政……好在国务院和立法部门没这么死轴。
别用你朴素的正义观来为当事人做决定,虽然刑法是公法,但并不是排除一切个人意愿的。
别概而化之的认为一切被拐妇女都是要求回家的,你必须要尊重他人趋利避害的自我选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这是她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以上。
另外,就不谢邀了吧。
知乎上的法盲,是和别处不同的。
别处的法盲,谈论起法律问题来,令人一哂而过,那是由于他们展现出来的是由于对法律一无所知,而表现出来的朴素报应心态,严重的最多值得鄙视;
但知乎的法盲,令人愤慨。因为他们谈论起法律来,展现出的是,因为学了法律的只鳞片爪,就充盈起来的盲目自信,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法律人士的藐视溢于言表。这种人,学了一点法律的皮毛,却没有掌握法的核心价值,加上一些自己想当然的见解,便跳出来大谈特谈,仿佛自己已经是法学泰斗。别人意见稍和自己相左,就说别人“捧臭脚”“洗地”,恨不得踏上一万只脚。
你们这种半瓶水的见解如果真的这么正确,法律如果真的如此简单,那张明楷王利民之流还需要著书立说?还有资格著书立说?一切就以大众的朴素见解为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搞不清楚的就投票,岂不美哉?
说回这个案例。
我举个极端例子,假如我是个20岁的美貌女子,深深暗恋着国民老公王思聪。一天我被拐卖,然后王思聪把我买走,草了一万次。我深深地爱上了王思聪。
我对现状非常满意,愿意留在王思聪身边。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完全有自由决定我的去留。
如果强制把我带离,事实上是对我的人权和自由的侵犯,并且也严重背离了我的利益,给我造成了伤害。我可不愿意离开大别墅回到鸽子笼。
退一万步讲,假设我已经被强制带离了,我是不是有权回去找王思聪?有的。我有人身自由。在这个理由上,执法机关也没有必要带离我,反正我说了我还要回来,那么执法机关何必浪费纳税人的钱给我买离开的机票?
同学们,我只是没有讨论王思聪的刑事责任,不代表我认为王思聪不用被判刑啊。我只是略过之,单单从我自己的角度去辨析这个问题。思聪入狱了难道我就不能等着他,天天给他送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