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具体的解决方案要视项目而定,我们老板的名言就是客户问你一个问题的时候,你应该先回复他三个问题 :D
以下是一些原则性的建议,假设题主说的是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公司要灵活太多,方案也多太多;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且对注册资本有要求):
1. 首先要明确这是一个commercial issue,也就是首先各方要同意这个安排,才能考虑法律形式。而如
@蔡子牙的答案,通常大股东不会接受这个条件,这种安排也不是业界的惯例。后续投资人在投资时,需要做尽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一部分“无法被稀释”的股权,对于公司的估值,甚至投资决策的作出,都会有明显负面的影响。这个涉及商业经营的问题,暂且不论。
2. 假设大股东同意该等安排,先要看所谓“技术入股”的法律形式是怎么样的。
正统意义上的“技术入股”,需要有一个入股的“实物”,例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域名等,经过资产评估,并将所有权合法转移给公司,可以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但考虑到一个1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实中很多时候其实是其他股东“借”了2万元给小股东,由小股东投入公司里,作为出资,然后其他股东在“豁免”这笔借款,以这种方式来完成所谓的“技术入股”。
3. 章程条款受限于工商局的审批。不知道题主所在的城市,根据我的经验,北京、上海、深圳的工商局对于章程中同股不同权的规定,是非常保守和谨慎的,更何况是面对10万人民币的小公司。因此,所有安排都只能在另行签署且无需提交工商局批准的《股东协议》中体现。
全体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某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应当始终保持为20%,不受后续融资的影响。当然,大股东如果有经验或请了有经验的律师,会提出很多例外情况,这些也都是commercial terms的讨价还价了。
4. 制约与反制约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给题主出两个主意吧,(1)技术如果是有载体的,如专利、软件著作权,尽可能拿在自己手上,免费许可公司使用,而不是直接转给公司;如果没有载体,记得留一手;(2)实际上只要题主成为了公司20%的股东,对于很多问题(包括后续融资)就有了事实上的否决权,现在工商局都是很死板和怕事的,不管章程如何约定,法律如何规定,对于增资等重大事项,必须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或者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才会受理。而法院程序非常冗长,更何况任何投资人知道公司有这种内部纠纷的话,投资的可能性都会大幅降低,所以大股东还是必须努力和小股东沟通妥协。
但由于最近这种纠纷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大量大股东另起炉灶,公然抛开小股东并将主要资产、人员和业务转移到新实体,不服来告的情况。当然,根据我的经验,大股东会这样劳民伤财地搞剥离,通常小股东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我从来不认为商事法律必须保护小股东或者中小投资者,这是用脚投票的商业领域,不是贫贱不能移的政治领域,离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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