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之前就用户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做过一些研究。
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检索了关于用户协议管辖效率的规定。结果非常遗憾,大多数法院的裁定并不认可用户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真正面临诉讼时,“煞费苦心”设计的用户协议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诉讼中,用户协议的管辖条款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宣告无效,最常见的是无法到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提请消费者注意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问题是,什么才算是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我们不妨从反面来看这个问题,即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认为不足以引起用户的注意,大致梳理了一下:
……
简单总结一下,想要确保用户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有效,需要在用户注册时,避免默认勾选用户协议“同意”按钮,在注册页面显示协议文本,在协议文本中的显著位置标识管辖条款,可以使用加黑、放大字体等形式提醒用户注意。并且,对用户协议的内容及时进行保全(比如公证),确保争议发生时条款的有效性。
附:案例信息
名称: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2016)粤03民辖终4612号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上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拉手网用户协议》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当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李晨对此亦不予认可。
名称:谢黎明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06民辖终314号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北京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注册页面的“用户协议”虽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内容文字与协议其他内容未作出明显区别,未达到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北京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用户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无效,不应适用其确定本案的管辖。
名称:李政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豫01民终13350号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无
名称:何锋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16)粤01民辖终3680号
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支持
要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畅游用户协议》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有纠纷,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解决。”北京市石景山区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
名称:汤佳与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03民辖终3933号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上诉人汤佳虽然在注册小米账号表示其同意并愿意遵守小米用户协议,但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与上诉人汤佳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上诉人汤佳注意,故上诉人汤佳关于管辖协议无效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汤佳在小米官网购买涉案手机,收货地即深圳市龙华新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名称:西安雄霸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陕01民辖终613号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支持
要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经查,涉案合同虽系格式条款,但首页即用黑体字提示用户,合同的效力,务必审慎阅读等及特别是以黑体加粗形式提示注意的条款。其中合同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对诉讼管辖有约定,即“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亦为黑体加粗字。
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正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03民辖终3363号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小米官网注册并购买商品即表示其认同“用户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用户协议”的管辖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名称:江金龙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号:(2016)粤01民辖终3214号
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消费者注册上诉人网站用户时无需打开用户协议即可进行注册,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次,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严重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价格往往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如果根据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上诉人所属网站上的用户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格式条款应视为对被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
名称:诉人广州义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强网络购物合同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04民辖终8号
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已选择有管辖权的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名称:卢星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甘05民终427号
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支持
要点:根据小米官网页面显示,在注册小米用户时,页面下方有“点击注册,即表示您同意并愿意遵守小米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其中“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用黑体加粗,用户在注册之前可随时点击阅读该用户协议。本案中,卢星可在注册小米用户前仔细阅读小米用户协议的相关内容,不必在抢购手机时仓促注册,因此小米营销模式对其阅读用户协议没有影响。关于小米用户协议,小米公司在用户注册页面上已经采用黑体加粗方式显著标明,因此小米公司已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尽到了采用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的法定义务。
名称:朱凯强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薇爱婚纱摄影工作室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皖01民辖终510号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朱凯强与百度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中关于“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百度糯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或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对约定管辖的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名称:王伟锋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苏04民辖终309号
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管辖协议的内容排除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有连接点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极大地方便了经营者诉讼,故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本案中,王伟锋虽为“美团网”注册用户,但其在注册“美团网”手机客户端时,“美团网”会提供“同意以下协议并注册”的默认选项,点击该选项时,并不会出现“协议管辖”内容,也不会出现对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特别提示。据此,三快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对格式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并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亦未对该合同条款予以说明,故王伟锋关于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协议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王伟锋有权选择三快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名称: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张燕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案号:(2016)京02民特145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支持
要点:张燕通过网易雷火公司运营的网易考拉海购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提交订单时,确认同意并接受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四、其他约定”部分载明:7、如果使用网易考拉海淘过程中出现纠纷,您与网易考拉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名称:神州优车(天津)有限公司与章方秋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川01民辖终1548号
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采用合理方式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有关管辖协议的内容,故该管辖协议应属无效。
名称:巩传亚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02民辖终424号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该约定管辖条款未加重字体、加大字号。本案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被上诉人注意约定管辖条款,且被上诉人不认可该条款,故该条款对被上诉人无效。
名称:张军与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浙06民辖终00640号
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虽然《易迅网用户服务协议》中确有文字加粗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条款,但是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故本案管辖应从法定。
名称:吴仕珍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赣07民辖终70号
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聚美优品用户协议》及内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名称:金某与天津百度紫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10民辖终195号
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被上诉人虽通过点击同意《百度用户协议》并注册百度账号后,下载上诉人的手机游戏,注册游戏账号并支付金钱购买游戏币、装备等,但该用户协议长达数页,其中的管辖条款因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名称:刘超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10民辖终156号
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本案上诉人提供的用户协议共有十二条,网站页面显示为九页,而管辖条款的约定位于第九页第十一条,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几个字样变为了黑体,但因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亦难于引起消费者注意。同时,虽然涉案协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内容并不能免除或限制经营者的实体责任,但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对方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在方便经营者诉讼的同时对消费者的诉讼行为造成不便利,在网络用户已遍布全国的今天,如认定上述约定争议条款有效的话,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无疑明显不公平。综上,案涉《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名称:曲旸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02民辖终111号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被上诉人设立的网站《走秀网用户协议》中规定的管辖条款为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属有利于条款提供方利益的管辖条款,该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管辖利益。
名称:高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皖15民辖终43号
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否定
要点:虽然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及《﹤QQ三国﹥网络游戏用户协议》均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但该公司提供的”同意《用户协议》”选项是默认选项,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未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也未提供与合同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供用户选择,排除了用户住所地等可供相对方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故本院认定该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林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02民辖终230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用户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回避
要点:先受理法院有管辖权。
讨论一下美国法律中这类协议的有效性。
简单来说,“点击同意”的协议(clickwrap)比“浏览即意味着同意”的协议(browsewrap)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更有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对于题目中的疑问,如果有明显提示信息告知用户:进行点击操作意味着同意本协议,那么用户的行为很可能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有一个具体的判例可供帮助理解,Feldman v. Google, Inc., 513 F. Supp. 2d 229 (2007)。
本案中,一名律师(原告)在网上购买了Google提供的搜索推广服务,用于宣传自己的业务。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原告发现成本比自己设想得要高,认为Google没有对收费方式做出充分说明,于是起诉Google。原告主张道,自己并没有完整阅读推广协议内容,因此缺乏合同法上的“合意”(Meeting of minds),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Google的推广服务协议是以对话框的形式展现的,形式类似于上图(特意找了个看上去比较有历史感的)。用户可以通过滚动或者下载的方式阅读协议全文,协议开头有显著文字提示,要求用户仔细阅读协议。除非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
法院判决被告Google胜诉,判决书主要讲了以下几点:
1 对话框中的协议可以被存储并打印,在法律上等价于实体书面协议;
2 推广服务的用户得到了“合理的通知”(reasonable notice),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同意协议所带来的后果;
3 协议中对于推广服务定价方式的描述足够清晰。
在判决中,法院强调了一点,将本案与一些互联网公司败诉的案例做出区分:本案中,原告不需要跳转到其他页面就能看到协议全文,而且能够认识到点击按钮的意义。在我看来,本案判决的说理部分强调了此类协议和纸质合同的相似性,强调点击同意并继续的行为,和签署纸质合同一样能说明“合意”的存在。
相比之下,“浏览即意味着同意”的协议很难获得法院认可。在Hines v. Overstock. Com, Inc., 668 F. Supp. 2d 362 (2010)一案中,法院就认为此类协议不构成真实的通知(actual notice),也不构成推定的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因此无法视为达成合意。通俗来理解,就是用户不知道有这么个协议,也没有理由认为用户有可能知道存在这么个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就被视为无效了。
请参见“安装软件时的协议有法律效吗?”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893622
引一段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郭力诉微软格式条款无效案”的判决书: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安装界面在显要位置显示《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用户可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或拒绝接受并退出安装程序,只有在用户点击“接受”复选框时,涉案软件才会继续安装。安装界面显示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最终用户承诺,被告微软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安装界面显示的内容已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该要约表明,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的行为进行承诺。通过点击同意行为进行承诺亦是软件行业的交易惯例。原告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通过其行为作出了承诺,此时原告与被告微软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在与被告微软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原告有充分的时间阅读并了解《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亦可自由选择是否与被告微软公司订立合同,在知悉《许可协议》包含涉案28个条款在内的全部条款后,原告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正是其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行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权利的体现。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等于法院的判决书就没有研究价值。这个判决一方面确认《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身有效,另一方又确认《许可协议》中“责任限制”条款和《补充协议》中“保证否认条款”、“意外、间接及某些其他损害赔偿排除条款”、“责任和补救限制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