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就不觉得这个判决书的笔法里充满了微博里那种女生小作文的味道?
丝毫不考虑实际情况和矛盾起因,而是将问题重点直指司机的态度问题,先占领道德高地,再一巴掌把你打趴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
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
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于9月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阳春的各项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到庭参加了旁听。
家属不让见
律师不让聘
庭审不公开
看什么看
别讲了
每个跳楼学生的父母都应该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母如果不给孩子压力,在孩子跳楼那天能好好跟孩子说话,这个孩子可能就不会跳楼。父母早就应该预想到自己的作为会导致孩子自杀。同理,学校的老师也该一并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每个有员工跳楼的公司老板也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如果这些老板把员工稍微当人看一点,给员工多发点钱。这个跳楼的员工或者就不会跳楼。公司老板早就该预想到自己的指标会导致员工自杀。同理,公司内的管理层也该一并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样推下去,你会不会被判?
我不怎么看,我觉得这是耻辱,
中国司法的耻辱。
不是因为这个判决,
而是因为这个判决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
公、检、法,
本来应该相互制约的三方,
因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官场逻辑”,
于是判了个葫芦案。
对内有交代,谁也不担责。
对由此造成的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也没人担责,
于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第二天又开开心心继续上班了。
至于公平正义?谁管啊!
堪称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
我做个预言吧,此事必然引发舆情,
但其余毒仍不止此,
其判决对社会信任的戕害更甚于当年彭宇案。
单纯列举法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穿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另单纯复述某法律人话语:
你经手的是别人的人生,请认真一点。
哪怕在衣着上认真一点。
这事比90年代路霸黑社会还可怕。
那时候至少政府和社会都是站在遵纪守法的司机这边的。只要随着公检法的力量加强,问题终究会解决。
现在呢?你做什么都是错!
因为公检法的力量已经站在了锅男的对立面,公检法越强,锅男遭遇的迫害越多越严重。
赞同 @同工Same 的答案。公检法的体系中检方一直拥有比较大的权利。换而言之,检察院应当是要求最为严格、最严谨的机关。别说什么其他的理由,开庭应当是最为严肃的事情。
讲讲判决。最近备考法硕犯罪构成就按传统四要件来说。
主体:货拉拉司机周某。
主观:首先肯定排除了故意,对于死亡结果司机肯定不存在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其次来说过失。过失分两种: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二者区别在于对于危害结果有没有预见。疏忽大意判断的点在于应当预见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当然,要判断主观方面的,要结合客观方面来看。
客体:无疑问,女孩的生命。
客观:客观方面来说,主要包括行为。这里能参考的就是警方的通报。
大家注意上面这两个时间点。简单来说这1分半钟(甚至不足1分半),被害人完成了查看导航——提出质疑——争论——身体探出车窗——跳车这一系列动作。而被告人需要在这1分半钟之内迅速反应出被害人探出身体的时候有可能导致死亡,才可能成立过失。
法院的对于主观的认定是: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说实话,我并不认可这个判决的论证逻辑,这基本上属于没有论证。
刑法聊行为。对于一个正在行驶同时还可能在抢单的货拉拉司机,这时候要去注意和自己发生争执的乘客的动态,迅速判断出被害人可能跳车,我认为太过苛求。谈个预见可能性,正常人司机在自己乘客探窗的时候,第一反应是乘客要跳车?有点牵强。
纵观整个事件,最好奇的点是为什么被告人被强制使用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中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被告人。所以,这个案子哪点符合了?在这点下,被告人认罪就会感觉有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可以去争取无罪的案件。而且在大环境下,认罪应该是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此外我觉得应当作为证据的是货拉拉系统的导航路线。两条路完全可以比较,甚至有些时候本身的“最佳路线”,会绕成你自己都不认识。而且我还好奇,被害人家属有没有起诉下货拉拉。
最后吐槽下那些女权,什么怕什么什么一堆的,告诉你哈,一个人要伤害你,你跳车了人家会停下来伤害你,这点放心哈。
“当时她还年轻,不知道所有命运的馈赠,都已经在暗地里标好了价格”
“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在胖虎打大雄时,看着有四种选择,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后三种选择都是在帮助胖虎”
举报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及公安分局滥用职权,草菅人命
1.检方干涉被告人及其家人自行聘用律师,干扰见面,阻止被告人获取外界信息,违反法定流程。
2.公安机关逮捕决定无法令人信服。被告人总共被逮捕两次,第一次经过警方多日勘察,已决定释放,后因网络舆情又再次将被告人关押,并做出了诸如“乘客跳车应当立即踩死刹车”而不是点踩刹车平稳减速等与常识不相符合的判断,有罗织罪名平息舆论之嫌。
3.被告人在被决定逮捕到法院开庭,被关押时间过长,明显超过了通常情况。
4.长时间的不合理关押,以及阻碍被告人正常信息获取,强迫被告人认罪,有为了掩盖检方公安机关为平息舆论而滥用权力这一事实从而屈打成招之嫌。
5.此案民情反应强烈,已对公检法系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的舆情监测不应当仅涉及微博,而忽略了更广大民众的朴素感情,造成判断失误,这极大损害了司法整顿在人民心中的实效认知。
望纪委及时介入,关注“知乎” “贴吧”等网络平台,参考相关讨论,明白事情的严重性,杜绝此类严重损害公检法机关形象、滥用权力、草菅人命的事件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