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反对
@孙召忠的回答
(他的答案被举报了,大致意思是说,你既然认为你有权骚,你有权穿着暴露,你有权行为不检你有权和男人深夜饮酒调笑,那么你被强奸不值得同情。)
然而,
银行里面有权放钱
银行里面有权放特别多的钱
银行里面有权放特别多的钱不藏着掖着还让人随意进出
不管怎么样,你敢抢吗?你不敢!因为他们有枪!
据统计数据和实验表明,强奸案、猥亵案的受害者被选中的原因不是因为她喝酒、抽烟、穿着暴露、晚归,而是她们易于掌控,易于侵犯,她们是弱者。
与认识相反的是,一条非常风骚的豹纹装加高跟鞋和烈焰红唇,会让男人减少对她们侵犯的兴趣,而不是增加,因为她们看起来“有毒”“不可控”“不知道来头”。
这意味着你穿着豹纹高跟鞋走在路上,比起你穿着T恤牛仔,打扮成邻家女孩更不容易受到伤害。
换句话说,你拿着把AK47,你就算身上挂着一百条阳具,写满快来日我吧也没人敢来强奸你的。
强奸案的本质是弱肉强食,任何企图将女性的所谓“不检点”放入其中都是谬误。
如果你看社会调查数据就会发现,穿短裙和不穿短裙,加班晚归或玩乐晚归,爱喝酒与不爱喝酒被强暴的概率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强奸案大部分是熟人作案,熟人想要强暴你的时候,并不是觉得,你穿成这样活该,而是觉得你可控制,觉得强暴你比较方便,对你的生活比较了解,知道你不会给他带来太多麻烦。
而之所以我们看到的媒体关于强奸案的报道里,留下了女子穿着暴露,晚归,抽烟饮酒的印象,那是因为
第一,这样的女性受传统观念影响较小,更有勇气去报警,把这种事情捅出去。
第二,媒体的眼观都聚焦在这上面,就好像交通事故发生率女性其实和男性差不多,在严重事故率上还低于男性,但一旦出交通事故,我们不会报道男性司机,只会报道女性司机。
另外,我觉得你对两性有一定误解。
在你的世界观里,男性是主动攻击的一方,女性是被动保护自己的一方,所以,男人可以抽烟喝酒,暴露晚归,而女人不行,因为女人一旦这样做了,就是没有保护好自己,就会受到男性的伤害。
但这个逻辑本来就是错的。
女人生理上大多没有男人强壮是真的,但几个女性集中在一起,有了足够力量的时候,她们也会成为攻击的一方,强暴男性,喂药强暴,拘谨自由,轮奸,这种事经常发生,只不过男人觉得没有面子多半也不会报案,或者受传统观念影响觉得自己赚了(傻B),除非碰到死亡或者受到了严重伤害的时候。
那么这些男性被强暴的原因是什么呢?
晚归?穿着暴露?太骚?不应该在深夜和女性一起饮酒?
希望亲耐滴你能给我一个答案
另外,我对你的见识和你的学历非常震惊。念了这么多书,还说出这么没有逻辑的话来,背脊不冒汗吗?
人和人最大的不平等就是智力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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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很多人说我的类比是有问题的,有逻辑错误,并且说我的类比刚好推导出了
@孙召忠的结论。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
银行没有人敢抢恰好是因为它对钱进行了保护(荷枪实弹)。就好像女性对自己进行了保护(多穿衣服行为检点)就能减少强奸发生。
你们只看例子,不结合例子下面的道理。根本没有看明白例子在说什么,好,怪我解释不清楚,既然举例了,我就细化解释一下我的类比。
银行的钱相当于女人的肉体诱惑这点大家没有异议吧?
诸位反对者认为银行荷枪实弹的保护就相当于银行不暴露钱就相当于女人多穿衣服。。but ,你们理解错了。。荷枪实弹代表的是力量,而多穿衣服只是不暴露肉体。非要比的话,银行把钱装起来没有让他透明于众人眼中才相当于女人多穿衣服。(把穿衣服的力量当成枪支保护的力量有点脑子好吗?)
这是我类比的关键,弄清了这一点。我们现在来假想,银行暴露钱了,钱运送的时候全部用透明塑料袋装着,但是边上还是一堆拿枪的武警,你敢抢吗? 你不敢抢!你不敢抢的原因是因为它没有暴露?没有诱惑吗?不,是因为他有枪,它代表着力量。你抢不过它!
而假如银行运送钱的时候把钱包裹上三十八层(就好像女人穿着三十八件衣服),但没有枪支也没有武警,你敢抢吗?你敢!因为他没有枪。他失去了力量!
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导致女性被强暴本质上的原因并不是女性让自己的诱惑暴露了,不是女性衣服穿的少,而是她们看起来弱。你能够搞得定她!
强暴的本质是弱肉强食,这才是关键,任何企图将“不检点”放入其中都是归因谬误
就像我上面说的,你给女性配一把AK47,她就算穿得再暴露,再风骚,你也不敢强奸她!因为她不再是个弱者了,你搞不定她的。你贸然行动,你就会死!
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看不清这一点。
其实有非常多的数据能够表明强暴和衣服穿得多少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而对男性犯罪心理的研究也表明,强奸者挑选的对象多半不是野性风骚而是具有“小白兔”气质的。
在越不强调女性要多穿衣服保护自己肉体的国家,男女越平等,强奸的发生率越低。
何况性感是一种文化模塑。而强奸是一件自古就有的事情。
在不怎么穿衣服的原始时代或者现在的原始部落里,女人们裸露着上半身像男人一样,她们有被视为行为不检点吗?没有!因为在他们眼里穿不穿衣服和性感、风骚没有关系
那种情况下的强奸的发生非常纯粹,仅仅是因为我想和你性交,而你不想和我性交,恰好你不够强壮,所以我能强迫你性交。而这才是强奸的本质。
这也是为什么,当一群女人聚在一起的时候,喂药轮奸男性时有发生。因为男性不检点吗?不该穿着暴露?不该深夜和女性一起饮酒?不!是因为一群女人聚在一起的时候,她们的力量终于能够搞定一个男性了!于是兽欲就爆发了!
可是为什么同样的道理放到女性身上就想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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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评论里说,叫你自我保护规避风险错了吗?在这种情况谈什么自由?
我要说的恰是,在这种情况下才要谈自由。
将女性从男性身边隔离起来,将她们关在家里不和男性接触,做到这个层面是能够减少强奸发生的。
但是作为一个女性我真的很害怕,你今天让我多穿衣服,明天让我九点前回家,那么会不会后天我就需要全身包裹只能露出鼻子和眼睛,大后天我会不会就不被允许出门,而一个月后,也许我需要在阴道上上一把锁才是一个传统保守的女性该为自己负责保护自己所做的事情?
为什么我要牺牲这样自由的代价?
伊朗有很多女性不愿意再蒙着面纱出门,而这时候一些男性会向她们的脸部泼硫酸,指责她们是为了勾引男性。
尽管被泼硫酸和不戴面纱二者之间是有表面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伊朗的女性应该受到谴责吗?
在我们的文化里,她不应该受到谴责,因为我们认为一个女性有不戴面纱的自由,她没有义务为了丧心病狂的男性违背自己的意愿连脸部都包裹起来。但是在他们那个社会里,她是会受到谴责的,而这种谴责就是你的观念里的,你明知道你不戴面纱有可能会被泼硫酸,你为什么要这样做?你这是活该!你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我认为这恰是勇气的表现。
在一个男女平等的文化里成长起来的人,对中国男性这种:“你为什么要晚归,为什么要出去喝酒,为什么穿着吊带?,为什么和男人打情骂俏?你没有保护自己你被强暴你怪谁的言论的感受其实就和我们看伊朗女性不戴面纱被泼硫酸的感受是一样的。
你如果真的认为穿着和与人交往是一个人的权利,你根本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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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根据评论再补充一些看法。
很多人说,你说得似乎有道理,但我站在一个男人的立场无法相信一个女性的穿着以及她对性的开放态度和她被强暴的概率没有相关关系
他们的说理方式是:穿着暴露=骚,骚=性开放,性开放=容易得手,容易的手=被强暴概率增加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骚或者性感大多时候是一种文化模塑,原始部落的人们并不把乳房的大小和纤细的身材看做骚和性感,在人类不大穿衣服的时候男人或女人并不把衣着方式作为骚或者性感的元素。暴露胳膊大腿低胸服装会让人产生性欲其实更多是一种文化因素而不是生理因素。撇清了这一点,一个女性穿得很少,会让男性产生性欲望在我们的衣着文化下的确是成立的,就好像露出腹肌的男人会让一些女人有性欲。
但为什么种种数据显示穿着方式和强暴行为没有相关关系呢?
那是因为 强暴行为是一种需要动用武力的,暴力的,不仅会伤害到受害者还会将施害者自己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下的强迫行为,施害者可能因此受伤、遇到激烈抵抗时死亡、被抓、失去自由等等、它和仅仅产生性欲有非常远的距离。
大部分人在试探了所谓的让自己产生性欲的衣着暴露者被拒绝后,通常不会发展成强暴。亡命之徒是少数。而容易发展成强暴的最终原因是受害者易于顺从,容易掌控,以我对女性的了解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敢于打扮得出挑“风骚”者,是最不传统的,也是最不具有女性“隐忍美德”的,因而顺从性上是最差的。所以,她们因为引起了男性的性欲而遭到强暴的概率极小,所以,才会有那么多数据表明强暴和衣着没有相关关系,而这一点出乎很多男性预料。因为他们忽略了对一个非强奸惯犯而言,从性欲到强暴的距离非常远,而对于惯犯而言,他们是暴力的,需要大量“猎物”的,他们选择的就是听话顺从柔弱的女性,而不会考虑衣着对性欲的影响。
另外,关于评论里发出的:谴责受害者,让受害者看到自己的责任,能够提醒其他女性保护好自己,而我的鼓吹反而置女性安危于不顾,我认为这样的观点非常可怕,不仅不能让女性保护好自己,恰恰将女性置于险境且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奸犯罪率。
为什么?
因为当我们在强奸案发生的时候提醒女性不要穿着暴露,不要晚归饮酒、不要和男性友人过密交往和请安装好防盗门、请将钱物锁在柜子里,请在睡前检查煤气是否关闭是完全不一样的。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下、穿着暴露、晚归饮酒、和男性友人过密交往是一种错误的道德行为。而没有将钱物锁在柜子里,睡前忘了检查煤气等并不具有道德倾向性。
这就意味着一个遭遇偷盗的受害者在反思自己是否锁好门,是否保护好财务的时候并不会受到道德审判,他仍然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不会羞于启齿,或者有不光彩感。
而强奸案的受害者在被强奸后则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你是否暴露?是否晚归饮酒?是否和男性友人过密交往?并且受到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猜测和揣摩:是否行为不检?是否私生活放荡?
这让被强奸本身就成了一种错误和不光彩。而为了使自己免于不光彩感,免于道德审判和二次伤害,大多数女性尤其是“男性们最不愿意谴责”的柔弱的传统女性更倾向于选择不报案、不揭发。这非常大的降低了强奸犯的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率,
此外提醒女性不要穿着暴露,不要晚归饮酒,不要和男性友人过密交往并且将其和强暴联系在一起还会带来两个非常糟糕的后果
第一,将强暴合理化,这种提醒的潜台词是:男人有性欲是天然的,男人因为性欲发出强暴行为难以避免,让他产生了性欲后,他就无法控制自己了,所以你不能让他产生性欲,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在这样的潜台词下,我们的男性从小就不会接受到实则正确的信息,即:一个女人让你产生了性欲是美好的而不是罪恶的,但是如果你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是罪恶的,极端可耻可恶的!(就像另一个评论里说的,我们都认为随地大小便是可耻的,所以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忽然内急尚且不可能当街脱了裤子就拉)
第二,降低了犯罪者的自我道德谴责,当我们侵害别人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对自己有一些道德谴责,可如果我们认为对方有错在先,需要负一定责任,我们就不会对自己进行这种道德谴责了。比如两个小孩儿打架,最常听见的辩护理由就是:他先打我的!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认为一个女性需要为自己被强暴的行为负责的时候,我们会使得强暴者逃脱自己的良心审判。
至于如何降低强奸案的发生率,最好的做法就是,永远,永远不要谴责受害者,甚至不要再在强奸案发生后提醒其他女性:记得不要穿太少,不要晚归,不要和男性友人交往过密。当然,我认为不去少人的区域,不得不去少人区域时结伴而行,不论对男女都是一种安全常识,只要和道德无关我是不反对的,而大多数的提醒实际上是有道德倾向性,尤其是晚归、穿着和异性交往
最后,我相信大多数人不论男女都是具有平等意识的,他们对强奸案带有的有色眼镜秉持的不太正确的信念、仅仅是因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
说个小故事好了(囧)
一个访谈里,一个西方记者问一个大和尚
如果科学证明你信仰的佛教是一个错误,你该怎么办?
大和尚说,我会研究这些科学,尝试找证据反驳,但如果我的确无法反驳,那么我就放弃我的信仰。
我觉得这才是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辩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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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犯罪行为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谴责受害人的情形,但显然各个罪名中谴责的力度是不等同的。一般而言,重罪和暴力型犯罪我们比较少谴责受害人,比如杀人、绑架、抢劫。相反,诸如诈骗、盗窃这样的罪行,我们比较喜欢站在受害人角度批评和自我批评。
强奸是重罪(最高刑死刑)、暴力型犯罪,但谴责强奸罪受害人的情形却非常普遍,这很反常。凡事必有因,本文试图解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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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会谴责一个人放弃权利,只会谴责一个人不承担义务——
@王耳朵有一个真相你要了解,强奸罪原初保护的并不是妇女,而是所有男性的生育权(依据见文末)。我曾有一度百思不解:“为什么男人不能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原因就在于此。这也正是为什么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正犯的原因。(一个女人“强奸”另一个女人不会被判“强奸罪”,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是为什么?)
我们的社会从大类上而言属于父系社会,其特征是一个女人只应该有一个男人,以使这个女人的子女有唯一的父亲(在DNA比对技术发明以前这是唯一有效的办法)。整个社会制度——财产继承、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刑法规范等无不为了保护家族血统纯正不遗余力的运转着。女性的贞操观念正是这个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所谓“贞操”就是绝对不能被丈夫以外的人“玷污”。所以,女性的贞操并不是为女性的利益而设,贞操观念是父系社会强加给女性的“思想钢印”。本质上,强奸犯侵害的并不是某一个女人的贞操,而是他丈夫或者潜在丈夫的血统纯正权。这就是为什么在朴素的道德感情上如果强奸犯娶了他强奸的对象大家都会觉得是一个可容忍的解决方案。《琅琊榜》看过没,想想长公主。(连霓凰郡主都差点中招!!)
在我们许多人的内心深处,强奸罪的真正被害人并不是女性本人,女性处在某种奥妙的帮凶地位上,所以我们内心深处会谴责她。好比我不小心被人偷了手机不太会被谴责,但如果这个手机是我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在几乎所有人的潜意识里,贞操本质上是妇女替丈夫或潜在丈夫代为保管的东西,这就是题主问题的答案。
也许你觉得很荒唐,这种所谓的深层原因几乎无人意识到,又怎么可能影响我们的言行。同时,这种深层原因在提倡男女平等和个人自由的当今时代又显得那么不合时宜。但是,传统是有其固有逻辑的,他就在那里固守着自己的领地。这些陈腐的设定存在于文化积淀中是一个事实;我们无意识的接受了这些陈腐的设定,是一个事实;我们的言行会被这些设定无意识的影响,也是事实。
若要拔除谴责受害人的风气,最有效的方法是拔除贞操观念这种设定本身。试想一下,如果并不存在所谓“贞操”,有的只是人类的性自主权,如果有一天“通奸”和“滥交”在道德上完全无从指责的情况下,谁还会去谴责强奸的受害人呢?
但是,请扪心自问,当没有“贞操”的存在,强奸罪的被害人还会显得那么让人同情吗?如果我被一个美女强奸了,哪怕是丑女强奸了你会有多同情我呢?如果一位女性工作者被强奸了,会比一个良家妇女被强奸了引起更多的同情吗?而如果仅仅从性自主权考虑,我的性自主权、女性工作者的性自主权和良家妇女的性自主权是完全没有区别的,但是三者获得的同情就是不等同的!男人也有不上床的自由、妓女也有不接客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应该是无价的。但可惜,性自主权激不起应有的同情,为什么?因为深入我们骨髓的不是性自由,而是贞操。
感觉到自己中“贞操”的毒多深了吧?贞操观念既是让我们谴责被害人的“魔鬼”,也是让我们同情被害人的“天使”。就像老话说的,“爱之深责之切”。
革故鼎新,并不如我们想像的那么容易,不相信的话,你革了自己的贞操观念试试,你革整个社会的贞操观念试试?
但是,正因为意识到问题的所在,我们至少迈出了第一步。
扩展:
http://www. zhihu.com/question/2674 3782/answer/38462998———
2015.12.13补充
介绍一下谴责的原理:
一个人是可谴责的,或者是因为其违反了义务,或者是因为其应承担责任。前者举例,我们有孝顺父母的义务,有人违反了,我们谴责他;后者举例,韩国的百货大楼塌了,总理对此负责,引咎辞职。这两者多数情况是互为表里的。
强奸犯当然应当被谴责,他一方面违反了法律,一方面要为他造成的伤害负责。被害人是否被谴责取决于谴责他的人对女性的义务和责任的看法,如果你认为女性有自我保护的义务,或者你认为女性有不惜一切守护贞操的责任,你就会去谴责她们。相反,如果你认为自我保护是权利而非义务,并且认为女性无需为自己的贞操丧失负责,你就不会谴责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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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4补充
在知乎很久了,认真答过很多题。这还是第一次有那么多关注。感谢大家的赞同和批评,澄清如下几点:
1. 我不赞成批评受害人,本文也不是为批评受害人找借口。
2. 题主问的是,为何明明不应该指责受害人,却有那么多人第一反应还是指责受害人。
3. 我的答案是,我们的集体无意识里有很多过时和陈腐的设定在影响我们的言行。
4. 强奸男性可以入刑,刑法理论也从不承认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男性血统纯正权,但传统就是传统,并不是那么简单以意志为转移的。
5、若想更理性,则须更警醒。直觉并不总是正确的。如“贞操”这样的思想钢印在我们身上俯拾皆是。口号人人会喊,但自省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
最后,再次鸣谢大家的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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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有人质疑“强奸罪原初保护的并不是妇女,而是所有男性的生育权”是否事实,以下转引自评论区GCCC的评论作为回应:
查了一下维基,确实是这样的。“Originally, in Ancient Rome, 'rape' was a crime defining primarily the act of a male abducting a femal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man under whose authority she was (typically father or husband); sexual intercourse was not necessary.[31] Furthermore, in many legal systems (such as 17th century France) the consent of the woman to sexual intercourse was not a defense - the act was still a crime if don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her father.”古罗马和17世纪法国,强奸罪是否成立都是以女方的丈夫或父亲是否同意为准。直到20世纪犯罪对象才成为女性。 不过建议楼主强调一下,这只是起源,这绝不能证明现在这种看法的正确性,免得一些理解力比较捉急的人理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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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维基的权威性提出质疑,扩展阅读如下:
汉穆拉比法典摘要:
偷窃他人的孩子,处死。(14)
妻子和另一男子睡觉被捉,可将妻子及该男子捆起来投入河中(淹死)。但丈夫可以赦免妻子,那样的话该男子也获赦免。(129)
强奸已订婚之处女,处死,女方无罪。(130)
丈夫指控妻子“同另一男人睡觉”但无实据,妻子应“对神发誓”,然后释放回家。(131)
上一款情况下,如果丈夫要求,仍可将妻子投入河中淹死。(132)
根据汉穆拉比法典,有夫之妇合奸或被强奸,女性是死罪,哪怕没有实据丈夫可凭怀疑处死。而且,如果丈夫不同意杀死自己的妻子,他就无权要求杀死奸夫(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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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质疑为啥只有外国的法律, 特补充两个中国的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雜律
410 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强者,各加一等…
刑部卷之七 《元典章》四十五
诸奸
强 奸
【强奸无夫妇人】…强奸者,绞;无夫者减一等。…
以上两个文献够说明问题了吧?中国古代强奸有夫之妇比强奸单身妇女刑罚重。如果强奸罪是为了保护妇女,有夫之妇和单身妇女难道不应该同等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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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答案为回应评论区的质疑已作过多次修订,并可能继续修订。
注2:本答案讨论的强奸行为仅限于不造成轻伤以上身体伤害的违背本人意志发生的性行为,因为如果讨论身体伤害会使问题不必要的复杂化。如果您的关注点是强奸罪导致的肉体伤害,那么请出门左转,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也是死刑,和强奸与否无关。
这是人们现有思维模式存在的一种弊端。
一、
人们存在于一种“过度解释”的倾向,即对于一切已知和未知的事物,喜欢加一个看上去过得去的解释。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人们对于世界探索不懈的源泉。不过在很多时候,也会闹出让人啼笑皆非的谬误。
根据上个世纪一系列关于人们对随机事件认识的研究发现,当纯随机的概率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认知中时,人们并不能很好的识别出这仅仅是一个随机。Ellen Langer的一系列控制力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她们(Langer & Roth,1975)做了很具代表性的实验,将人们分成三组,猜测硬币投掷30次的结果。其实,通过暗箱操作,这些被试在30轮能够猜对的结果已经被事先限定了,都是15次。只不过三组被试,1/3被试前四次都是猜中,1/3都猜不中,剩下1/3随机。结果发现,那些前四次都猜中的被试倾向于认为自己能够预测硬币的结果,而前四次都没猜中的倾向于悲观的解释自己的预测力。
但事实上我们知道这仅仅是随机事件而已。
不过如果人们不能很好的察觉出来,那么又会怎么样呢?答案是诞生某种“迷信行为”。比如我们认为某种物品会带给人莫名的好运气/坏运气,一个会说话的鹦鹉,一头黑猫,或者一个残破的护身符;我们认为某个投篮几次都入网的人现在很在状态(即手热现象),所以我们倾向于将球传给他;当我们以前用力掷骰子的时候,总会出现大的点数,所以每当我们想要求得大的点数的时候,我们就会“奋力”摇一摇骰子,或者每当我们战争前亲吻脚下的土地,就会凯旋归来,所以我们这次也亲,结果game over(电视剧里的悲情主角都是这么死的)......
这些迷信行为,是人们对于随机事件的过度解释。卡尼曼和特沃斯基(Kahneman & Tversky , 1979)指出,学习因果关系,按照因果关系的图式组织事件,能够给予人们经验一致性的解释。换句话说,按照因果图式的去思考,本身就会使人获益。有一个很有趣的实验,同样来自上面提到的 Ellen Langer,当人们在复印店要求插队时,如果你给出一个你要插队的理由,那么成功率就会大大增加,类似句式是:“您好,我有五页要复印,我能插一下队吗?因为.....” ,而如果你带上一个“原因”,“您好,我有几页要复印,我能插一下队吗”逊色多了。事实上,哪怕你给出一个牛头不对马尾的原因,依然能够提高你插队的成功率,比如又一次测试时给出的原因是这样的,“我能插一下队吗?因为我要复印些东西...”,问题是,来复印店的谁不是要复印东西...一个“原因”能够使成功率大大增加是因为这些原因符合我们按照因果图式的方式去思考问题。
但是有的时候,这种对原因的坚持,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人们都倾向于找到一个看着像有因果关系存在的解释。人们倾向于认为世界的一切都是一种和谐且一致的因果图式组织起来的,这也通常被称为“公平世界”假设(
@于源的答案中提到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平世界假设,而“被强奸的受害者一定有什么XX之处”也不例外。不过公平世界假设,只是人们思维方式对于因果图式的一致性过度强调,却导致谬误的行为之一,上面谈的迷信行为也赫然在列。
古代出现的“克夫”的女子就是一个典型的概率事件,当人们不能很好的解构这一点,人们就容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苛责甚至暴行。
抛掷硬币无数次,总有几次是连续正面或反面的。人们遭遇的困境和成功,都不是好运气和坏运气使然,更非所谓命运的作弄。
二、
那么,为什么人们对于社会上的此类概率事件不能够被经验校正?
一个核心的原因是我们是根据事件的主体和内容记忆的,而不是具体的结构。举个简单例子,我们整理图书馆的书籍,总是将心理学、化学、物理等等分门别类,这是典型的按照学科主体划分的方式。我们对于许多人的记忆,也是按照不同个人这一主体分门别类。但是这会导致一个问题,当一个人连续出现几次厄运,我们关于其记忆的部分存储的时候,就将其存入这个个人的记忆。而一旦我们用过度解释的观点去审查这些记忆,这个人就完全与厄运连在一起。这也往往导致人们在归因时出现
@Reek Zhang谈的基本归因错误(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四],即人们高估个人特质对结果的影响,低估情境的影响。我们倾向于认为个人特质(是否衣着暴漏、是否举止得当、是否竭力反抗)对强奸行为发生的影响,而低估整体情境的影响的影响(本地治安、歹徒是否有同伙、强奸发生时对被害者的冲击、歹徒对被害者的胁迫和恐吓,是否会杀人灭口、歹徒是否蓄谋已久等等)。这种基本归因错误,可能导致对被害者过度的苛责。因为我们试图从他们受害的行为中,找到更多赋予在他们身上的责任和“原因”。事实上这往往导致“过度解释”。
那么,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不能发现这是随机事件的概率结构?一个解释是,人们对于细节的关注引导了人们的对于任务主体的察觉。以掷骰子为例,我们掷骰子,我们对于自身力道这个细节的关注,超过了对于整个概率事件的察觉。所以我们在开始大力扔出几个大点数之后,我们对于力道细节的关注,将我们从整体上解构掷骰子这个概率事件的思维方式上引开。这种对细节的关注可能是观察角度带来的,我们对自身的细节(自己施放骰子的力度)的关注更加敏感,而对自身之外的其他情境因素感受并不敏感。所以在面对纯概率结构的任务中,我们往往倾向于作出内在的归因。而当这一情况是他人来做的,比如他人掷骰子,这种自身的敏感性消失,我们就能够理性的看待,也就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这种观察角度的不同也导致了“基本归因错误”[四]。
对于题主这个问题,我们往往缩小了情境因素对被害者的影响,而将更多原因怪罪到被害者身上。
三、
上面的几个问题,导致了我们直接推出另一个问题,人们是否能够发现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呢?对2X2表格的的研究发现,人们并不能很好的做到这一点。
如图: 你是否认为大脑肿瘤和头晕之间存在相关呢?
对于很多人来说,答案是是的。但事实上两者根本不存在相关。
许多人更多关注于有症状的患者(左上)和无症状也没有肿瘤的人(右下),因而容易推出两者存在相关。但是,确定两者是否相关的是必须综合考虑的。有症状的患者与没有症状的患者比例是,160:40,无症状的正常人与没有症状比例是40:10,这说明头晕的症状在患者与非患者中,两者的比例都是4:1,这说明头晕对于肿瘤的确认没有影响。
具体到题主的例子中,我们对于衣着是否暴漏作为一个变量,与受害与否作为另一个变量。那么两者的相关,绝不应该是我们目前所掌握的,衣着暴漏遇害(左上),与衣着不暴漏无害(左下)。
单纯的考虑左上这一两者同时存在的数量,往往会使得我们得到“虚假相关”的证据。这是典型的确认偏误。我们说枚举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在于,它提供了证实性偏见(Confirmation Bias)的摇篮,枚举法关注的正是我们所谓左上的区域。当衣着暴漏等因素与被害很多次联系在一起的左上区域被不断提起,我们就认为两者存在相关。
事实上再多的例证,我们也需要反面的素材来论证。但是基于某些伦理和或者收集这些材料的困难性,我们很难得到衣着不暴漏&遇害,以及衣着暴漏&不遇害的相关数据。因此我们只能看到左上和右下区域。
但依赖这两个区域得到的结论是很难成立的。而基因此苛责被害者“衣着暴漏”的言论,不过是以偏盖全,甚至是荒谬的。
我们再回头看看这个表,仅仅考虑左上两个因素同时存在的部分,它的数量非常多,远远多于表中的其他部分。但是这种数量非常多是有其他原因的,数据的来源是神经外科的记录,换而言之,有头疼状况,与有肿瘤的数据如此之多,都只是因为他们去神经外科求诊,而不是因为这两个因素相关。
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这种只考虑表左上部分的思维方式的缺陷 ——- 它完全无法排除其他变量存在的可能性!
四、
另外,影响前面谈到基本归因错误的原因可能很多,我个人认为,一部分是观察视角的问题——
为什么说话时觉得自己说得很有道理,事后听录音时却感觉不对? - 陈卓的回答。另一部分是基于文化的,越是强调“人定胜天”的个人主义文化的国家,如美国,越容易出现基本归因错误;越是持有与之相反的观点,情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如东亚文化的国家,越不容出现基本归因错误。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同样面对一个杀人凶手,欧美国家的报纸倾向于报道这个人的人格特质,小时候虐死几只猫、不合群啊等等;而我们国家则倾向于报道,这个人出身的家庭环境,成长历程等情境因素,比如父母早亡无人教养、家境贫穷、接触坏朋友等等。
这种文化对基因归因错误的影响也能够用因果图式的谬误来解释,在那些认为人定胜天的个人文化情境中,个人被放在很显眼的位置,它往往蕴含这样的逻辑:你如果个人是完美的、伟大的,那么你必然会成功;同样,如果你杀了人,你失败的成了一名囚犯,那么一定也是你这个人本身有问题。这能够解释为什么欧美国家的报纸更关注罪犯的人格特质,因为他们企图证明这个人本身有问题!这种个人主义文化将成败与个人特质联系的太紧了,以致无法容许其他原因的参入。这使得个人主义文化中对于成败的很看重,因为它与个人的自尊相关。反之,当我们国家的人成功时,我们认为情境因素产生了作用,而当我们失败时,我们也不会让它危机到我们自尊本身。当然这未必好,因为这事实上给懒惰找寻了相当合理的借口。而且面对别人的成功时,我们更容易称其为“狗屎运”.....这也许就是我们国家的报纸为何要连篇累牍的关注罪犯的生平了,因为它试图证明,的确是情境(环境)塑造了个人。
从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发现我想在这篇文章里谈的一个观点:无论事实如何,我们都倾向于认为存在一个或一些原因,导致了一些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哪怕是它是随机的。而这种过度解释倾向,会导致判断的谬误。
而具体到题主的问题,也可以说的诛心一些。那些发问的人,根本不关心受害者本身的境遇,他们只是希望通过对被害者的询问,找寻自己认为存在的原因(哪怕只是看上去像是原因),然后他就得到了某种安全感——“我避免了这个原因,我一定不会遇害”。换而言之,这种过度解释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思维倾向,而且还有动机的成分参与,过度解释可能反应了人们希望控制生活的想法:“我发现了原因,我就能够控制这一切!”虽然也许事实未必如此,但我们只想当个“鸵鸟”。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古谚
为了避免误解,开头必须申明一下: 我个人非常反对苛责包括强奸在内的各类犯罪受害者。而且认为有一点法律常识需要更多人明白,就是在强奸罪中,不管受害者之前做了什么,拒绝就是拒绝,受害者一方的行为不应该被用来减轻犯罪者的罪责。
但有个逻辑问题必须要说明白:“受害人可以做得更好来避免受到伤害”,并不能推出“受害者自身有过错”;反之,其逆否命题也成立,“受害者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出“受害者不需要更加谨慎注意”
深夜独自步行去不熟悉的酒吧街,参与美国大学中酗酒甚至嗑药的聚会,贸然约见不知底细的陌生网友,避免这些行为是不是有可能降低遭受性侵的概率呢?是的。但受害者从事此类行为本身,会不会降低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呢?绝不会。
美国有一个关于强奸案的经典判例,Commonwealth v. Sherry 437 N.E. 2d 224 (1982),三名男性医生将受害者,一名女性护士带到了其中一人的家中,四人在一起喝酒、抽大麻。当他们飘在天上时,一名医生开始动手脱受害者的衣服,受害者口头上表示拒绝,但因为醉酒加上吸了大麻,身体不听使唤没法反抗,结果遭到三名医生轮奸。
在遭到指控后,三名被告提出了“事实认识错误”的辩护理由,认为自己误以为受害者同意发生性行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最终作出定论,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并认为在强奸案件中,只要受害者口头表示拒绝,那么不能基于受害者其他的举动来主张误以为受害者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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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说明,在法律意义上,不论受害者先前做出什么举动,只要明确表达了不同意发生性行为,那么就已经构成了法律上对于“强奸”的一个构成要素。至于先前的举动,去别人家喝酒也好,孤男寡女一同去旅行也好,在法律上基本可以视为无关因素。
而这一点,可能就和很多人的认知出现了不协调之处。毕竟,能够像一部计算机一样,输入法律规定,输入法律事实,就能排除干扰得出结论的人是少数,更多的时候,我们受到的是经验和直觉的指引。当经验,不管是一手还是从新闻报道、街谈巷议中听到的,告诉自己某种行为和受到侵害有相关性,那么下一步的直觉可能就是认为进行这种行为的一方对后果负有“责任”。
要切分两者,很难,不管是支持打击性侵的一方,还是固执地认为“苍蝇不叮没缝的蛋”的一方,都有可能混淆。前者可能以为,受害者没有过错,就意味着有些增大自己遭受侵害概率的行为不需要避免,甚至值得提倡,这种态度在法律上无可指摘,却未必能保护潜在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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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找出了一篇我之前在庭上就一个家暴案件的缓刑计划发表意见的提纲,有一段话,我写了逐字稿。“What many neglect, is that a crime victim might not have done anything wrong to be a victim. And what has also often times been neglected is that, even if the victim did noting wrong, there are ways and means to do better. "(具体来说,是指作为缓刑计划的一部分,家暴事件双方需要接受家庭心理咨询。)
“很多人忽视的是,一名犯罪受害者可能并没有做错任何事,就成为了受害者。同样经常被忽视的一点是,哪怕受害者没有做错任何事,仍然有办法做得更好。”
已知1:半夜三四点的时候因为人流量少,罪犯容易出来活动。
已知2:罪犯永远无法被消灭干净
求:风险最低的做法是什么?
答:半夜三四点不要在外面乱转
求:风险最高的做法是什么?
答:半夜三四点还是在外面乱转
我是在谴责受害者吗?不是的。受害者管我鸟事。
我根本不关心他们,我是在告诉我的亲朋好友,什么是更聪明的做法。
就好像喇叭了一直会叫:请随身携带你的贵重物品,一旦遗失,本店概不负责一样。
我脑子大概有毛病去和店家争论他是不是在谴责受害者。
有些人其实是很可笑的:他们在网上,在知乎,通过键盘宣扬正义。
就好像一个消灭邪恶的盖世英雄,大手一挥:这是对的,那是错的。
然后仿佛错误的最终被消灭,正确的最终毫发无损拥抱世界。
然而实际上,强奸犯从来不在乎他们是对的还是错的,他们只会半夜里蹲在某一条小路上,等待某个正义感爆棚觉得这个世界上只有光明没有黑暗一切错误的行为都将被毁灭的大xx过去给他们强奸。我只希望我的亲朋好友不是那个撞上枪口的人。
最后:
无论是法律,舆论,还是你们天真的键盘正义,都只能对犯罪者造成伤害。受侵犯者受到的伤害,已经是事实了。惩罚罪犯,不过是社会的淘汰机制和威慑机制。这些机制 是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的。真正能保护受害者的只有: 不要给犯罪者犯罪的机会,或者说,尽最大的可能减小自己被侵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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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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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女权的不是坏就是蠢,我们互相拉黑,给对方世界留下一片美好,可好?
别来我这里你能骚我不能扰了好吗?
你回去在你家大门上挂块牌子:我可以不锁,你不能偷,自己玩去好吗?
别来我这里凭什么女性半夜三更不能出门了好吗?
你回家让你自己家的儿子女儿去外面上夜班,半夜三更回家好吗?
求别来我的答案下面评论了好吗?
求高抬贵手。
求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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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实在看不懂为什么:谴责受害者和自我保护是冲突的,说我偷换概念。
我本来不想说的,因为太政治不正确了,但是,既然那么多人提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说清楚。
设想一个情景,你女儿跑过来跟你说,爸爸/妈妈,你们知道吗,有个谁谁谁半夜出门被强奸了。
你怎么回答?
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也就是女权喜欢的:你可以骚,他不能扰。
这种方案无疑会让女儿心理防备降低,减少了半夜出门的心理负担,增加她半夜出门的可能性
第二种:也就有些人说的:这个人没错,都是强奸犯不好。但是你半夜不要出门哦,因为很危险。
你觉得这种方案有任何的说服力吗?自己都在和自己矛盾,因为普通人在沟通的时候,是无法把强奸和被强奸两件事情的责任分开处理的。譬如你们说到现在都没想明白:所谓的强奸案的因其实有两个,一个是强奸犯,一个是被强奸的受害者。听到这个答案,最好的效果也就是什么反应都没。
第三种:也就是题主说的:谴责受害者。这是问题的核心。谴责受害者的目的是什么?是给听到你谴责受害者的人更多的心理负担,减少她冒险的可能性。就好像开车在路上,会有警示告诉你:前方是事故多发路段。什么意思?你小心点,不要学她们的。我要的只是,和我讨论这个问题的人,增加一点这方面的心理负担,不要那么请以随便的半夜出去乱晃就好了。这个时候,受害者是什么心态,关我什么事?她是不是受到二次伤害,又关我什么事呢?
谴责受害者想表达的是:你千万不要学她半夜出去晃。然后这种说教形式的语言,换种表达方式,就是:你看那个煞笔傻吗,半夜出去被人强奸了。
看懂了吗?这其实是一种最自私的妥协,最最自私的方案。受害者和表达者无关,但是被表达者和表达者有关。就好像题主题目里说的:
去年八月间,凌晨三四点时,收到哈佛校警的邮件。大意是,不久前,一名哈佛女生在回家途中,穿过Harvard Yard时,被人强奸,全校学生如有消息,及时汇报,万望小心云云。那时我正在准备博士过关考试,将消息告诉朋友。他的第一句话是:“为什么这么晚还在外面乱转?”——话一出口,自知失言。不过由此可见,强奸案中“谴责受害者”的习惯,实在根深蒂固。
他朋友第一反应是要谴责受害者吗?仔细想想,是吗?他朋友是想通过受害者的半夜出门的行为模式证明:题主半夜还在复习,在外面晃,是非常不安全的,你瞧,这个人遭殃了,你快点改变方式吧。题主的朋友没办法消灭罪犯,没办法改变治安环境,只能想办法证明这是一件危险的事情,让题主自己走为上计。
我们不给与受害者关怀,是因为我们怕其他人因为得到关怀而充满了挑战罪犯的勇气。就好像野比大雄因为有了机器猫,就喜欢在冈田武面前吹牛然后被打一样。是,机器猫是可以帮大雄出气,但是,机器猫有哪次阻止大雄去装逼然后被打了?
明白了吗?我也是尽力了……再不明白也就随便了……
因为特别生气,所以叙述的很零碎。看到很多朋友关心。谢谢大家。还有说我是写段子的,上传当时报警电话的截图。
这世界鱼龙混杂,希望大家还是多一点防备心理。不要觉得没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段子。
上女厕所隔壁隔间有个男的拿手机从隔间空隙伸过来偷拍,我站他门口等了十分钟他推开门推开我跑了,我就一边追一边吆喝。女厕所是满员的,没人吭声也没人帮我。追到商场外面一路上都没有商户出来帮我,外面有两个保安。保安站一边看热闹,变态已经骑上摩托车准备跑了,有个小伙子拦了一下,变态回头看了一眼他赶紧松手。不过给我时间跑那拽住他车把。他赶紧掏手机给我看说没有拍到我,让我饶他一次。我直接把手机抢过来给保安的同时报警,保安直接又把手机还给他了。还说没拍到我没损失,让我放他一码,这样闹对我没好处。我又抢回手机去了服务台找经理,经理也不管但是不敢让变态走。就是派保安跟着他,警察带变态去派出所。
我也去做笔录了,接警警察态度很好就是说只有人证没有物证希望我能理解就此算了。
后来又来电话需要出警,又来一个警察问明情况。特别生气,过去就说了几句话搞定罪犯他承认拍过很多次,被逮住很多次只是第一次被报警。
警察对罪犯说的是我们刑侦技术很发达,恢复照片只需要10分钟,这十分钟给你自己考虑自己交代还是警察回复照片再说。就走了,十分钟后回来就全交代了。
警察也是人,不是机器。每个人心理尺度不一样,三观不一样。如果他非常有正义感这件事情肯定可以解决。
后来我所有的朋友都怪我撵出去追罪犯报警,刚发生滴滴杀人事件如果罪犯恼羞成怒杀了我怎么办。
实话说我第一次遇到这件事,我没有时间思考。而且我后来想了如果大家都纵容这些人渣,那他会一次比一次变态。最后总会有人受伤害,为什么不一遇到就立马制服他。
我抓住罪犯车把的时候,罪犯妈妈在旁边帮腔说我太凶又没有什么损失凭什么不让他走,当时装着不认识。围观群众也就附和希望我能大事化小不要声张,保安也才会把手机还给变态。我心里只有愤怒,已经没有时间思考,我听见声音了但是就是听不到心里。就是一门心思要把他送警察局。如果我心软听了周围人的建议,我也会成为罪犯的帮凶。有一天他为了满足私欲杀人大家也这样纵容吗?这个世界可怕就在只要与切身利益无关就可以带两片嘴胡说八道张口就来,只要能当好人能到和事佬就行。对错已经无关紧要。
这个事情确实是很让我生气,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打扰了。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根据中华民国空军军史馆记载,在国共内战(解放战争)期间(1946-1949年),国军空军出动66,259架次,取得了辉煌战果,击毙共军2,282,578人,并曾多次空袭中共领导人驻扎的延安根据地。
图片见下,来自网络。
这份珍贵的文字介绍,完美诠释了中华民国空军的精确打击力度和作战能力,不仅给解放军造成重大杀伤,而且能够做到在歼敌人数上世界首创性的精确到了个人。
国军空军还整理出来了历次战役的战果,虽然有点模糊,但依然可以识别。例如在徐蚌会战中,仅仅国军空军出动3828架次,击毙匪军272850人,击毁车辆2266辆,重挫匪军。各项战果依然可以精确到个位数。历次战果累计歼敌2282578人(228万多人)。
上图讲述了国军空军一起空战的战损比例:1:31!
就是说,在八二三炮战(金门炮战)期间,国军仅仅损失1架战机,就可击落共军米格战机31架,可见全歼共军空军并非难事,不过吹灰之力。
但国军不仅仅是威武之师,同时也是仁义之师。在给共军造成巨大杀伤,并创造了1比31的压倒性优势,打的共军空军溃不成军之后,国军的飞行员内心大彻大悟、立地成佛,不忍心给敌军造成巨大杀伤,不忍心生灵涂炭,所以功成身退,退出大陆东南沿海空域,主动退守到海峡中间线以东。
对此,有人赞曰:
援美十年捍卫民主,
歼兔一亿虎据台湾!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