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来一个宝贝。
黄金盒子,高档品相,值个几百万,可能上千万!刀乐!
金盒子里边包着敌军的空军武器的性能质检报告、使用说明书、操作规范以及禁忌事项,部分图纸,没准还有敌人当前的行动计划。
把盒子里边东西掏出来后盒子还能再卖给敌人讹他几百万,如果不想卖给敌人还能想办法照葫芦画瓢自己仿制高档盒子,实在不行盒子炸了也不损失什么。
最后这盒子太好捡了,自己个儿掉下来没有人看管也没有太大杀伤危险,除非盒子落得真是个犄角旮旯翻地皮难找的地或者盒子自己炸了,不然怎么想都是白捡。
哪有白捡的钱自己故意炸了的道理?
“哦,这么说不好听,显得咱们市侩没文化,要说`日内瓦公约精神’。”
“可是长官,金盒子要落回到敌人地盘了。”
“什么日内马公约,兄弟们赶紧炸了它!有人问就是流弹误伤!”
根据《军地两用人才之友》等神书,原因大概可以总结为:
1.敌军飞机一般不攻击跳伞人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自认高贵种,杀降不祥。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通常并不是你击落了一架敌机空域就干净了,还有好多敌机没被击落呢。你绕回去追着飞行员杀,就不怕活着的敌机爆你菊吗?保命永远比杀人要紧,大家肯定是优先处理那些对自己有威胁的活着呜呜叫的敌机啊。
2.至于我们至卑至贱的地面防空力量就没那么多讲究了,不打跳伞飞行员主要还是不好打。单个人不是成片伞兵,目标太小,距离又远,看清楚都是个问题。要是只把伞打几个窟窿根本没有用。
3.更重要的还是飞行员值钱。要是能抓活的,可以卖个好价钱。尤其是弱势方,要是能绑一个飞行员,搞好了能直接把强势方逼停火。当然飞行员不太好绑就是了。
二战后现代战争几乎没几次空战先不提。二战中螺旋桨飞机的各种制约性导致飞机狗斗阶段新陈代谢率极高。击落五架就是王牌飞行员反证了基本双方五架对练状态下,你不能保证你不是下一架。
所以当你向某个跳伞飞行员开火时基本算是给自己宣判了死刑,战场上情绪的爆发可以让你同时成为集火对象也让你跳伞后仍是集火对象。
没有人规定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飞行员在被俘之前,与跑出战壕拉屎的士兵、下海洗澡的水兵、乘运输机在前线视察的大将一样,都是合法军事目标。
因为射杀跳伞的飞行员,是战争中的犯罪行为。
——什么?战争也有法律规制?是的你没看错。
这是一个知乎少见的战争法的问题:战争不是法外之地。除了不能射杀跳伞中的飞行员外,还有许多不能干的事情:比如慰安妇问题、日本对祖国发动的残忍的南京大屠杀、毒气战、细菌战等等,都是不被允许的。其法学原理也蕴含在本题之中。
同时,其实本文中的第一句话,甚至这个问题,都并不十分严谨——并不是所有的“跳伞飞行员”都不能射杀——这是有例外的。
此外,一些高赞答案混淆了公约和议定书的概念。国际法上,这是两个概念,我在后文回应。
最后想说,中国人,应该更快更好的学会国际法的“为我所用”,在国际层面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简单一句否认“这都是战胜国留下来的垃圾”。
我可能是一个有一点理想主义的人,但我偏偏就是想死磕一下,你看我知乎写的这些个答案,不能射杀飞行员,因为战争中也有法律;还有这次孙杨,这一个个,都被骂的那么惨,但我觉得都没关系,这是我们普及国际法必然的道路,一定会有人骂的,骂我就好。知识和理念,有的人第一次听,觉得我是傻逼,没关系,功成不必在我,十年后,二十年后,慢慢的,这种观念,一定会深入人心的。
因为自己专业的东西被一些高赞误解,我感到非常痛心和难过,因此,本着良心写下这篇回答。不足之处,还望轻喷。
(正文约1700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战争法,又叫武装冲突法,战争时期的法(战时法)和诉诸战争权。
战争罪(war crime),是武装冲突时违反战争法或国际人道法的行为。[1]
而说到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就不得不提及从1864-1949,各个国家为缔结公约,经过了很多努力。比如最初经历的1899年的海牙公约III和II(Hague Convention III, II)1906年的海牙X和IV等等。简而言之,海牙公约及其“进化版”日内瓦公约,就是其中的重要角色。
在1949年,于日内瓦签下的四个公约(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分别是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以及著名的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而后又有其对应的一些议定书。让战争时期也有了法律的保障。
(此处你就可以非常简单的了解到,公约和议定书,是两个东西。这个地方的情况是,大家先签了公约,而后才有了各自的议定书)
(求个赞吧法学狗真不容易)
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非常广泛
其中,最有名的,也是日后被认为是国际人道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是日内瓦第四公约,在日内瓦第四公约的第三部附加议定书:作战方法和手段,战斗员和战俘的地位中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这个——
没错,空运部队不受本条的保护,因此,如果……(好了,点到为止,点到为止。
当然,除了不能向跳伞的飞行员开火,日内瓦第一公约有提到也不能攻击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成员;第三公约涉及到了如果你不幸成为了战俘,你也有基本的人权,比如你不能被虐待,你甚至还要被“保护”。此外,还有作战人员不能射杀、谋杀、虐待、强奸占领土上的无辜平民,不能杀害人质,禁止肆意摧毁和破坏城镇和村庄以及不具备正当军事目的的破坏等等。
所以,“鬼子“进村强奸妇女,当然是不允许的,理应战后清算,或者上法庭的,这搁哪儿都是犯罪啊我(哔——
因此,文首所谓“日本慰安妇问题的法律依据”,从中可见一斑。(当然这是另外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但原理是有非常多相通之处的)
而南京大屠杀这样灭绝人性的行为,毒气战、细菌战等等针对我中华儿女的虐杀,都是明确予以禁止的作战方式,这些也都是有翔实法律依据的——声讨邻国彼时做派,有理有据才能有力有节,不能光义愤填膺,满腔热血。
战争法、人道法,不是“玄学”,不是“成王败寇”——这是鲜血和压迫换来的珍贵条目,更是我们维护自己的强有力武器啊。
(好了你确定还不点赞咩
至于战争结束后的清算,其实有很多知名的审判。
1921年的莱比锡战争罪审判,收拾了一群一战中的德国军官,1945纽伦堡审判定义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1946年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还给分了ABC三个级别……当然还有国际刑事法院。
而这些清算,奠定了今天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等等的基础,这个已经超越了所谓“成王败寇”的历史领域,他们无不在警醒和告诫后人,今日和平,来之不易。
所以啊,战争不是法外之地。
国际法人眼里,理性地说,战争,只是一种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这种“状态”不一定是真的在“热火朝天的打”,今天你打一枪明天我扔一炮的。这很好理解:隔壁邻居朝鲜和韩国,彼此可不都是宣布战争状态吗。
而“合法的战争”是指自卫或经过联合国安理会允许的战争
——当然,这个定义扯淡不扯淡,各位自有高见了。
毕竟,战争是人类共同的噩梦,是平民的灾难,和平生活来之不易,你我应当尽全力守护。
(这也是我写答案的初衷,看着一些明显与事实及学理不符的高赞答案,尽管我写了这个答案,也可能会被骂,但如果不做些什么,确实良心不安。)
最后,有的答案说日内瓦公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有的答案说日内瓦公约中明明有相关规定,这没什么好争的,因为两者都显然没有搞清楚公约和议定书本身的联系和区别。此处非常建议各位延伸阅读和学习一下基本知识,比如毕业于北大法本,拿到了牛津博士,还去过前南刑庭“锻炼”过的,清华大学贾兵兵教授,2015年写的专著,就是一个优秀的学习对象:
公约是公约,议定书是议定书。要是不想看书,那可以参考: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2]中,对他们的解释。
公 约
在上个世纪,“公约”一词经常为双边协定所使用。但现在“公约”一般用于拥有众多缔约方的正式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开放供整个国际社会或大批国家加入。正常情况下在某个国际组织主持下谈判达成的文书被称为公约。这也适用于某个国际组织的机构通过的文书。
议定书
“议定书”这一用语用于正规程度次于标题为“条约”或“公约”的协定。这一用语可用于涵盖下列类型的文书:
(a) 签字议定书是一项条约的次级文书,由相同的缔约方制定。此类议定书处理附属事项,如对条约某项条款的解释、条约未载入的正式条款、或对技术事项的规定。通常对条约的批准事实上也涉及对此类议定书的批准。
(b) 一项条约的任择议定书是为该条约设立额外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任择议定书通常在同一天通过,但具有独立性,需要另行批准。此种议定书使条约的某些缔约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个比总体条约要更进一步的义务框架,但对该议定书并不是总体条约所有缔约方都赞同,从而形成了一个“双轨制”。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是一个著名的范例。
(c) 基于一项框架条约的议定书是载有具体的实质性义务的文书,宗旨是实施以前框架公约或总括公约的总体目标。此种议定书确保更为简洁、速度更快的条约缔结进程,特别用于国际环境法领域。基于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2和第8条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就是一例。
(d) 修正议定书是载有修正一项或多项以前条约的文书,如1946年《修正关于麻醉品的各项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的议定书》。
(e) 作为一项增补条约的议定书是载有一项以往条约的补充条款的文书,如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f) 议事录是载有缔约方商定的某些谅解的记录的文书。
当然,为了内容的完整,顺手再附赠一个,公约的好兄弟「条约」的解释
条 约
条约是一个通称,涵盖根据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所有文书,而无论它们的正式名称为何,是在两个还是多个国际法人之间订立。因此,条约可在下述名方间订立:
a. 国家;
b. 具有缔约条约能力的国际组织与国家;或
c. 具有缔约条约能力的国际组织。
条约一词在通用意义上的适用标志着缔约各方意欲设定根据国际法可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1969年维也纳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因此,公约、协定、议定书和换函或换文都可构成条约。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而且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虽然《1969年维也纳公约》不适用于非书面协定,但其有关条约的定义指出,没有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国际协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何时一项国际协定应称为条约,尚无任何国际规则。不过,对严肃而郑重的文书一般都采用条约一词。
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是指两个缔约国之间缔约的条约
多边条约
多边条约是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缔约的条约
他们,长得可能很像,但他们是不一样的,可不能乱搞啊。
(说的不好,打字很快,看到知乎少见的这样的问题上热搜非常激动,有许多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教
(同时,这种有一点点专业性的答案,可能和很多人的常识不会完全吻合,但是我希望我能够表达出正确有价值的答案,如果有幸可以改变各位对这门学科的一点点看法,那就很开心了。
—— 即使被骂,也要知道,作为一个普通年轻学者,一个普通法律人,一个普通的人,看到错误时候,据理力争,澄清事实,是我们理应守住的尊严和底线。
而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折射出的,是越来越多人对国际法和战争法的关心,是一件好事。
最后,法学狗们欢迎加入我的知乎圈子
@知乎日报 快看看我我认真写回答呢
我是 @陆六六 ,日内瓦村头法学狗,祝你今天也幸福^^
飞行员的培养价值≈飞行员自身体重等重的黄金,且需要极强的天赋和身体素质以及相当长的培养周期。战争年代,用来交换己方的科学家,将领或者同数量的飞行员。开火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只能说暴殄天物了。
即使是玩游戏的时候,我也一般也不会射击降落伞。因为干这个活,我需要降低飞机的高度和速度。这实际上也让我处于危险之中。因为这时候一旦遭到攻击,我的飞机能量状况太糟,几乎无法反抗。除非我能保证,周围没有能威胁我的敌机,否则,我可不会为了射击降落伞而将自己置于这样的状态。而一般来说,等我确定了周围没有危险,人家基本上已经要落地了。
这都是在有余地的作战当中才会执行的政策,如果死战,不会留下一个飞行员,飞行员也不会活着等自己被俘虏。
《日内瓦公约》中并没有说不能向跳伞飞行员开火的条文,毕竟跳伞之后算不算投降的战俘不好界定。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一种说法,说跳伞的战斗机飞行员一般不杀,但是俘虏的轰炸机飞行员就不那么好过了。
我曾经遇到一个师叔,自称在轮战期间驾驶歼6击落过一架F104,F104的飞行员跳伞后,双手高举呈投降姿势,他说他觉得都是飞行员,所以没有继续开火,但试图用飞机的气流把F104飞行员“带”回大陆一侧,可没有成功。我查了公开的战史台海最后一次空战是1967年,肯定不是他。但是后来长期轮战期间有没有发生这种事,双方都没有公开报道也不好说。
从实际意义上讲,跳伞的飞行员已经失去了战斗力,不论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还是交换俘虏的角度,甚至俘虏之后进行宣传鼓动的角度,确实没必要予以击杀。
而且其实空战与海战、陆战的多要素多平台多单元混战不同。空战的形式基本上还是一对一、二对二的空中格斗为主,这种驾驶坐骑近乎单挑的作战方式非常类似于中世纪的骑士决斗,那么彰显一下“骑士精神”也是合情合理的。
钱学森一个人可以抵得上五个师。
那个时候美国一般一个师大概是14000人左右,五个师就是七万人。
当时我们换回钱学森的筹码之一是十一个飞行员。
所以说简单换算一下,一个飞行员大概能抵得上半个师,6000-7000人。
。。。。。
是不是该加个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