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旁观者,我想说:“肇事方从未道歉,我一点也不觉得奇怪!”
小时候经历过这么一件事情:大概是我上高中的时候,隔壁邻居家的小男孩和另一个邻居家的小女孩是好朋友(还没上小学)。两家的关系也非常好。
有一天,小男孩和小女孩可能是闹矛盾了,小男孩把一杯刚倒出来的热水泼在了小女孩的腿上........小姑娘严重烫伤,多亏家长发现及时送到了医院.........
因为两家的关系平时很不错,小男孩的家长买了营养品到医院看小女孩,据一起去的老爸说,那家人一直在道歉!但是,小女孩的家长并不领情,双方又因为治疗费用和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双方翻脸,打了官司.........当时官司什么结果,我没多打听,但是,从那以后,2家人就变成了“仇人”,别说道歉了,小男孩的家长一直说:“小女孩烫死活该.........”
有没有所谓“真诚的道歉”?或许有!大很多时候,道歉不过是为了“取得对方的谅解,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而已!”一旦认为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所谓的“道歉”也就失去了意义,“撕破脸”是必须的,不是吗?
所以,即使本案中肇事方道歉了又能怎么样?
个人认为,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案件本身:
抛开这起案件拖了一年多才开始审理的问题。
就拿这份“警方通报”来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毒驾检测时是“呈阳性”的,但在庭审中却坚决否认“毒驾”行为,这算不算是“翻供”?
关键问题是,当事的警察在作证时,对于取证的流程等相关问题,含糊其辞,其证词明显有利于肇事者.......这就比较“迷”了!通报中可是清清楚楚的写着:“公安机关立即按照程序.......”怎么上了法庭就出问题了呢?
要说,这背后没有事,我是不相信的!
所以,个人认为,“道不道歉”真的无所谓,不管是肇事者本人,还是肇事者的家属,就算是表面道歉了,内心是怎么想的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不是吗?关键还是要对肇事者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和处罚以正视听,同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做出应该有的赔偿,这才是最有意义的,不是吗?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