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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 受害人系其父母养女」事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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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用“童养媳”都有洗白之嫌,“培养性奴”差不多可以到达他们一家的罪恶程度了,由幼时开始,从心理到生理的全扭曲,如此灭绝人性,理应罪该万死。补充一下,第一,他们直接或默许对女孩实施猥亵,这是犯罪;第二,在外面尚且如此,在看不到的角落呢?细思极恐;第三女孩子的反应十分麻木,这得是经历了什么,经历了多少次才这样?最后,即使这女孩成年,跟男孩自由恋爱,如果这家人给了女孩子作为人的尊严,也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猥亵。所以不要用童养媳洗白,该抓抓该死死,不用担心女孩子的生活,到哪个福利院都比他们家强。


最后的最后:慰安妇、养成、三年起步、童养媳,这都是罪恶的遮羞布,这些和把幼儿拐走,慢慢弄残,赶出去卖艺,然后起个好听的名说自古有之没什么分别。比起罪恶,有“文化”的罪恶更不可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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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案例,我脑子里第一个念头是一个让我有些不寒而栗的问题:这个小女孩能够被救助,是因为她的侵害者会愚蠢到在大庭广众之下犯罪。但又有多少被收养的孩子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被侵害着?我们有没有有效的措施来拯救他们?

一个有效制度建设应该是多个制服是环环相扣,协同作用的。而国内目前收养制度处于一个制服单打独斗阶段,并没有任何辅助配套制度的部署和落实。就收养制度而言,我理解至少需要一套监督制度监督非法私自收养和一套家庭回访制度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有些讨论里提出回访制度会让孩子时刻意识到被收养的事实而受伤,在我看来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来完善,比如评估回访结果后可以不再回访等等。

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养制度门槛却十分高,其中最要命的是两份证明:(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如今,我们二孩都开放了,然而无子女证明这条和计划生育紧密相连的政策却仍然没有更改。

这种高门槛的直接结果就是非法收养大肆盛行。在本案例中,一个18岁的亲生儿子能够和一个8岁的养女共同生活,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非法收养。而我国对于非法私自收养的监督和管理却仍然非常薄弱。

当前,我国的2007年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没有任何对于上文指出的非法私自收养和家庭评估的相关规定。2010年民政部在中国收养中心召开会议商讨修订工作,其中特别指出要在新修订稿中加入非法收养和家庭评估程序。在2015年两会期间,中国人民民主促进会专门就收养制度的缺失提出了一个提案,其中就指出了监督回访制度亟待建设的问题。而据新华社2015年报道,南京市在2013年成为我国首个实施家庭评估程序的城市,然后这个制度只针对福利院弃婴。而南京市福利院工作人员认为

  “事实上,在我国的收养法规中,没有涉及合法收养手续办理之后,制度上的跟踪监管应该由谁实施、怎么实施。2013年南京是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收养评估的地区出台了这个实施细则,但这并不是法律层面的‘硬杠杠’,也并不覆盖所有的收养类型。”

最后,除却监督制度和家庭回访制度,最好还能有一个有效的社会援助制度。这一点让我想到了西班牙慈善机构Anar foundation推出的独具匠心的反虐童海报,只有10岁以下(身高1.35米以下)的儿童才会看到求助热线号码,而成年人只会看到正常的海报。


该海报借助了透镜打印技术(lenticular printing),即通过双面凸透镜改变光影的深度,造成视觉上的改变,仿佛一个平面上藏了两幅画。由于身高和视觉角度的差异,成年人看到的广告牌内容是一个健康孩子的图像以及警示标语。而孩子看到的却是一个受虐儿童的形象,并能看到额外的提示语“如果有人伤害你,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会帮助你”,同时还提供了求助热线号码。

综上,我提出了当前我国收养制度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和一个建议:对于非法私自收养的监督问题,和对于家庭回访制度的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援助制度的落实建议。这个小女孩是不幸又幸运的,她虽然遭受到了难以启齿的侵害,但至少最终得到了拯救。而更多没有得到拯救的孩子们,却仍然在黑暗中沉默且挣扎着。


参考文献:

西班牙推出独具匠心反虐童广告 唯儿童可见求助热线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座谈会召开 -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亲属间收养家庭民政部门回访少_新华每日电讯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进中央递交提案建议降低收养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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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律师你的法律跟谁学的




第一问:8岁的分水岭是怎么造出来的?

刑法上关于年龄的分界无外乎以下几种,18岁为成年和未成年的分界线,16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14岁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4岁以下的人被定义为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8岁这个数字是自己拍脑袋想出来的吗?不会是为了图吉利吧?


第二问:猥亵8岁以下的属于公诉,猥亵8岁以上的属于自诉,你用的哪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注:罗律师说的不告不理)

⒈侮辱、诽谤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第(二)中规定的类型也是公诉案件,只是在公权力怠与救济时赋予被害人自诉的权利,并不是罗律师说的不告不理。

这不告不理的罪名里面,哪里看出来有猥亵儿童罪??


第三问:亲哥哥猥亵妹妹为什么要从轻处罚?

隔壁老王猥亵邻家妹妹固然可恨,但亲属之间的猥亵更加丧失人伦底线并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就因为他们的亲缘关系就可以得到丹书铁劵、免死金牌?

作为一名前检察官现律师,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亲属间的猥亵,不但不会从轻处罚,反倒会更加严厉。


上面的问题并不是什么高深的法学理论和实务难点,即便是普通人通过简单的法律检索也能得出上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律师犯下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属不该。


公开媒体上发表如此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大众,影响舆论,不但令人汗颜,还让人愤怒。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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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微博说,是养女,一声长叹。

难怪 养哥哥可以肆无忌惮的猥亵,而养父母可以麻木不仁的无视。


1991年颁布的,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我比较好奇的是他们有那么大的儿子怎么收养的?

我觉得对于这些不好好养育的,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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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加大读研的时候,班上新西兰同学给我们讲过一个案例,他大学同系一个同学,去夜店,搭讪了个妹子,带回旅馆一夜情,完了出来不巧遇见警察临检,其实也没什么,毕竟是你情我愿的事,结果检查发现妹子身份证是假的,用来混进Club,真实年龄未满18岁,于是哥们算作强奸未成年人罪(statutory rape,法学意义上的强奸),上刑14年。

之后,2012年美国有一个比较有名的案子,一个三十岁的耶鲁量子物理博士,MIT的博士后,喜欢逛色情论坛,对儿童类有特殊爱好,而他不知道的是,里面有比水木论坛中我国网警数量更多的FBI卧底,其中一个假扮成单亲母亲和他约炮,而且故意说出自己想带着两个未成年女儿和他一起玩,于是哥们屁颠屁颠地买了玩具和机票就飞去丹佛了,一下飞机就被FBI逮了。这个案子只是有犯罪意图,而还没有实际实施,但是基本上哥们就是15-20年以上的刑了,于是在羁押期间就畏罪自杀了。链接拿去不谢:MIT Researcher Commits Suicide After Arrest For Soliciting Sex With Children - Yaron Segal

再者,如果你喜欢观看儿童色情视频,看看也就算了(这时你一般都会被潜水的FBI网警关注了),如果你不小心下载了,那你基本上也就完蛋了,因为如果你保存未成年人色情视频也是重罪Felony。美国这种案例也很多,比如,记得新闻爆过一哥们硬盘上被查出有很多这样的视频,他辩解说这些都是在欧洲的时候录的,不是在美国,然并卵,依然上刑。

可以说,以美帝为首的欧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而我国,包括普通民众在内,这几十年对欧美那一套简直趋之若鹜,几千年德与法并重治国的传统模式不敢再提了,言必称唯依法治国尔,恨不得一夜回到我大秦朝。但是我看不懂的是,现在两个成年人在酒吧喝醉了打个架抓进去行政拘留的时间恨不得都比嫖宿幼女来得多。还有就像前几周传销出人命的案子,这在美国叫做绑架及暴力禁锢人身自由,基本也是15年往上走的刑,一般人不太敢随便玩的。我们这儿到好,还能做大,做成风气。我在洛杉矶破落区生活了10年,斗胆猜测一下,如果有这种暴力团伙,基本上当地派出所会出动一架直升机,20+辆防弹福特SUV,200名左右的重装武警,规划好围剿方案,埋伏包围,实施逮捕过程中,如果有人逃窜拒捕,马上被乱枪扫射致死,绝无一点夸张。这才是我大秦朝作派好么!试问始皇帝又曾放过谁?真个是:用得霹雳手段,方显菩萨心肠!

我国国情和传统不适合事事以美国为标准,纯法制化不现实,有时候也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人情社会的取向(我认为这是无可厚非的),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儿能不管的睁只眼闭只眼也就算了;就算是美国,近些年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警察国家现象,很多州也因此都在推动非暴力犯罪的量刑轻化(我想接着喷,然而今天的主题不是喷美国,我就权且忍住,按下不表)。但是,但是,我想说的是,有些事情是关乎国本的,保护未成年人和确保公民人身自由真的是现代文明国家最根本的法制底线,真的一点都不能妥协。这个单独的案例不管女孩子和她的养父母家庭的关系,是否自愿(还没到10岁,她能明白这件事对她的长远影响么?),都不只是这个案子本身。法律在这个时候要起到它被发明出来的真正作用,用来威慑和恫吓那些尚未发生或是依然潜藏在阴影中的丑恶和罪行。我代表始皇帝求你们了,救救孩子们,他们是无辜的。

===============补充说明===============

回复中很多朋友表示,美国小孩不都是很早就性行为了么?是的,但是那个是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情况,而如果一个未成年另一个成年就是禁忌。这里要提到一个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是为了保护真爱的,每个州情况不同,链接这里:What Are Romeo and Juliet Laws? 大约就是在年龄小的一方已满15岁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一定的岁数,而且性关系以前有长时间交往证明,可以不追究(变形金刚4里就有这么一段,男主的女儿和她男朋友是在女儿未成年就建立关系了,男主正要发飙,女儿男朋友就脱口把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解释了一遍)。前几天知乎有另一个问题:高二女生与大自己12岁的大叔相恋了。对方声称要等我,我该怎么办?,严格禁止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性关系就是为了预防这种社会经验丰富的成年人通过财富或阅历或其他优势、以爱情为借口诱骗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然后逃脱制裁。

还有人说我是祭出了“我有个朋友”大法来证明可信度,其实这些案例你要是有心,上网搜一搜,都有类似的可查,当可以知道并非我哗众取宠。

最后一个补充,也是最重要的补充,那就是,我深深地爱着我们的国家,我不是来给美国人跪舔的。如果认真看了我的最后一段,应该能理解我想表达恰恰是,我并不认同美国的纯法家治国思想,事实上,上面的三个案例我都觉得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还用秦朝的严刑峻法来进行了调侃,我甚至说其实想喷美国,但是并非本文的主旨,改天再喷(文章一定要用补充说明这样的大白话来说就没意思了嘛)。我只是想把这些例子贡献给大家,让大家思考,因为我觉得对原则性的问题用重典可能是必要的。我也没有说美国完美,因为中国历史告诉我们,即使是用朱元璋式的超级无敌酷刑,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所以美国依然也还是有娈童罪犯,但这不代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就是没有意义的啊,不是么?这篇文章是我的处女答,是真的愤怒了才浮出水面写的。很多觉得我是来喷我们自己制度的朋友,大可不必这么敏感。因为,真的,我也许比你还要爱我们的国家,我是希望我们能够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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