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以前见过一个问题,大概是研究人员被询问自己的研究工作和论文对人类发展有什么意义,某位学者自嘲自己论文唯一的意义就是增加了检索到需要论文的检索时间,提供了冗余信息。
当然这个回答是完全善意的自嘲玩笑,但是这里我其实有一句不那么友善的话要说:
知乎上法律问题的很多答案唯一的意义就是提供冗余信息,增加翻阅到正解的时长和难度而已。
这句话是真心的,无关立场。
本题其实非常简单,简单到所有的答案都已经在新闻稿中了;说一句斩钉截铁的话,本案的警察完全没有和稀泥,事实认定完全准确,责任认定完全做到了依法裁判。
大多数知友的答案无非是看着结果不顺就乱批一通罢了,这种答案除了娱乐用外,没有任何价值。
本案中警方认定毫无问题,本题所真正暴露出的问题在于《道交法》76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特定的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这个问题根植于法律规定本身,因此无论怎样批判警方都是无解的。
略微展开一下,《道交法》76条的原文是: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其中第二款明示: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新闻稿对于责任认定出写得十分明确:
事故组责任认定为:助动车主责,我是无过错次责。
从新闻稿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警方对事件的过错认定毫无问题,本案机动车车主是无过错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依据就是前文提到的《道交法》76条。
更直接一点说,警方对事实的认定是机动车主并无过错,对责任的认定是依据76条承担次责,警方的认定于法有据,不存在任何和稀泥的情况!
76条无过错责任设立的初衷是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后果的不对等性。为了防止无责状态下机动车车主怠于规避损害的道德风险(撞了白撞,无需避让),法律设定了最低限度的无过错责任来调整威慑。
应当说,76条本身的初衷和立意都是好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无过错责任本身与我们朴素的正义观是相矛盾的,因为它实质上要求一个人为并不归咎于他的损害结果负责。
引入无过错责任后,在特定事故中我们并不再关注驾驶人的过错性,而只需要去评价驾驶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性,因此会有大量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全责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穷尽一切努力都无法避免的事故不合理地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之所以诸位知友觉得吊诡,也正在于此。从因果性上说,轿车的经过的确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但是对于正常行车情况下他人错判误操作导致的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如何小心谨慎都不可能预先规避;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对此负责,不但对阻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于事无补,对正常的法律正义也是一种巨大的挫伤,实是荒诞至极。
当然,诸位也需要注意,76条同时规定了故意碰撞机动车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完全免责,过于远程的非碰撞事故在因果性上的举证十分困难,因此诸位脑补意淫的段子实务中基本没有可操作的空间。
我的个人立场是,76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具体细节上是否可以预留个案裁判的空间而不是一刀切地以无过错责任规定,这可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当然,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现状,这问题就又没底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