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赚的钱,需要在国内缴税吗?
国外赚的钱,因担心未在国内申报,怕逃税或交税而不敢汇回国内。
其实,在大多数时候,这是不构成偷税或者需要缴税的。
作为财税工作者,我本认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
直到我前天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
毕业后在海外工作了一段时间,大概一年多吧,最近刚回国。攒了几十万人民币,现在还留在国外账户上,有时候在国内也用国外账户买点基金股票什么的。请问这部分钱需要报税吗,包括股票和基金盈利的钱?
国际税收问题,即国际税收的征税权问题,
在根本上属于国家之间对于单一税源的利益争夺,
比如上面的例子,
他在外国A赚的钱,使用了外国A的国家服务和基础设施,毫无疑问,A国对其所得是有征税权的。
但是,其作为我国的居民,需要到国内需要享受我国的政府服务和基础设施,我国对其所得,也应该保留一部分征税权利。
在国际上,是否对居民来源于外国的税收征税,涉及到各国税收制度,有的国家不征,有的国家征收。
对外国所得征收的国家,我们通常叫“全球征税”,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其以税制复杂和征收严苛而出名,其税警令人闻风丧胆。
我国也是全球征税国家。
不同的是,由于征管制度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太严格。但随着我国CRS的推行,即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标准,我国居民在国外的存款,缔约国机构会将其信息交换给中国,我国的全球征税开始步入正轨,即便你在国外存钱,你的账户和收入信息也可能被中国政府获取。
回到话题,国外收入国内未缴税,是否逃税?
在大多数时候,不是的。
在国际间,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的不合理课税,
各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允许纳税人进行税收抵免。
允许抵扣该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截止2017年5月,已有106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也就是在大多数经济体的纳税数额,都可以在我国抵免。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A国收入100块,在A国纳税10块。
如果根据我国税法计算,你应纳税9元,则你在我国就不用再缴税,多交的1元,也不会退给你。
如果根据我国税法计算,你应纳税11元,则只需要补缴剩下的1元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需要补充的是,相对于国外很多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我国属于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
比如,美国主要靠所得税取得政府收入,我国可以依靠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取得收入,
这也就造成了,在所得税上,我国的使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就可以满足政府收支需求。
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差异较大,
仅以企业所得税举例,抛开著名国际税收洼地不谈,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我国税率是比较低的:
开曼群岛没有企业所得税,跨国公司支付约13%的税率。
瑞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1%,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17%,而跨国公司为19%。
印度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4%,跨国公司实际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仅为17%,本土公司则为22%。
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缴付的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中国在2008年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5%,与巴西相当,税收支付中位数约20%。
瑞典的企业所得税为28%,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仅10%,跨国公司为18%。
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6%,经税收减免之后,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降至仅21%,而纯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14%。
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但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降至22%。
和美国企业一样,法国企业的基准税率为35%。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支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25%,而跨国公司的税率平均为23%。
德国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为37%,但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缴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分别为16%和24%。
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0%,本土公司的总税收负担是20%左右,而跨国公司则为24%左右。
美国企业所得税是35%,美国本土公司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为23%,跨国公司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为28%。
日本法定企业所得税为40%,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为37%,而大型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为38%。
也就是说,由于大部分经济体税率高于我国,
经过税收抵免,大部分的国外收入,在我国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所以,国外赚的钱,
如实申报就可以了, 税收申报,不等于需要纳税。
而我国另外一种主体税种是流转税,
只在国内流转环节征收,无权跨国征收,
退一步讲,这个税不会在你国外赚钱的时候征收,只会在你在国内消费的时候实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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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词出现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涉及的内容其实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高赞答案里说了一个:“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那我也说个类似的吧~
就是写小黄文
很多人看到传播淫秽色情书籍、光盘而被判刑的,就觉得写小黄文也是违法的。
但实际上如果你写的小黄文是具备艺术价值的,比如像白鹿原、三言二拍里一样穿插附带一些,那就不是违法的。
退一步说,哪怕你写的是一篇纯“嗯嗯啊啊”的文章,其中毫无文学价值可言,也不包括正儿八经的医学知识和生理知识,那也不要紧。
只要你不传播发行,一切都OK。
因为写文章是你的创作行为,法律不限你的著作权和创作权。但因为文章的特点,一旦出版或者传播,对不起,风里雨里,警察蜀黍等你。
对法律的误解的确需要正本清源,如果对法律的理解流于文字表面而不去探究背后的原理,那么的确容易以讹传讹,即使是法律从业者尚且会临河鞋湿,一般民众亦容易听风是雨。
试举一例:
15年时知乎上有一个问题,阅读盗版书违法吗?
很多非法律从业者从朴素的法律观出发,回答言之凿凿表示构成侵权,所以违法,令人啼笑皆非。
问之原因,告知著作权法不是有一句“未经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么?
看起来煞有其事,的确,许多普法书籍提到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就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这未免是从字面去加以理解而对内在含义不明所导致的美丽的误解了。
明知是盗版书还前去阅读的行为看起来好像是“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无疑问从字面上来看是构成侵权了,一些刚学法律的人也会从字面理解为阅读盗版书的行为就是违法了。
然而实际上,这应当是对所谓“使用”这个词在著作权法中定义的误解。
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根据《现代汉语》所言,是使人或物为某种目的服务之义。看起来阅读盗版书的行为好像属于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之义了。
但是实际上,著作权法层面的“使用”仅仅指向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17种方式,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对比是缩小了词义范围。
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可以包含“阅读”这一行为,但著作权法层面的“使用”却不包含“阅读”这一行为,所以不涉及复制的“阅读”在著作权法层面并不构成“使用”,未经许可去阅读盗版书也就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违法亦然无从谈起。
那么阅读盗版书违法吗?要说这种行为虽然容易被一般民众认为是违法,但实则并不违法。
接下来向上延伸,在阅读盗版书之前的购买盗版书籍之行为违法么?
根据上述的理由,购买盗版书籍的行为仍然不属于著作权法层面的“使用”,故而仍然不构成侵权,亦然不构成违法。
然而,这有一个有趣的混淆问题来了,玩盗版游戏违法么?
一如笔者在评论区对 @伊藤诚 所言,“玩”这一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层面的“使用”,故而依旧不违法。
同样延伸一下,我们要想到在玩游戏之前,往往有一个从网站或其他渠道安装盗版游戏到个人PC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中的“安装”行为违法么?
实际上,我们很容易知道“安装”这一行为是一个典型的复制行为。因为“安装”盗版游戏,需要将盗版游戏从其他载体“复制”到个人PC,同时“安装”盗版游戏的最终结果,是将游戏永久性地复制在个人PC硬盘中。
所以这里的“安装”实际上就触及著作权法层面的“使用”了,由于“安装”的确属于典型受复制权控制的典型复制行为,因而在玩盗版游戏之前的“安装”游戏行为实际上构成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自然违法。
这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呢?
大家在问每一道题,解答每一个疑问时,如果不深究表达的内里含义,而流于表面,则学而不思,回答瑕疵多出,与真理南辕北辙、相去千里。
故而想要弄通法律,非得如王迁老师所言,前提是要弄清术语在法律中的特定含义才好。
同时笔者亦然希望,任何一个对法律感兴趣的人,想搞清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一定要看该行为是否受到法定专有权利的控制、是否存在特定的免责事由。
由此,方不负法律之美。
20170927 诗睿于北京
在上大学的时候,一些课程会用到昂贵的外文教材,有的在国内根本没有销售,去亚马逊上一看,乖乖,动不动就要几百美金。
这时候,有的教授会直接给大家提供影印的教材或者节选了教材内容的讲义供课程使用。一开始,虽然得了便宜,心里还是非常惴惴不安的: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大学教授公然影印课本,这样真的可以吗?
后来接触到一些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问题,释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也就是说,少量复印的教材供课堂教学使用,在我国是不违法的。
当然,《著作权法》二十二条也并不意味着让每个老师都可以堂而皇之当盗版的二道贩子。
例如,在毕淑敏与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 [2009.04.23]中,法院认为“这样的复制不应超过课堂教学的需要,也不应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带来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教学目的复制的作品被放到网络上面向公众传播,足以和正版作品构成竞争关系的话,就已经不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而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在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将为教学目的所复制的教材再度用于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这就告诉我们,如果您的老师为大家提供了这样的福利,还是应当闷声发大财,不要再扩大传播范围。
另外,也有规范性文件特别提及了外国作品的复制问题。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科技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4〕118号)规定:
我国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因为科学研究和课堂教学需要利用外国作品的,可按照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少量复制外国作品供自己使用或教学使用,但不得借机大量复制,从事经营,牟取利益。
这份文件,虽然有些年头了,但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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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一个: 少量复制用于课堂教学不违法,不是说老师印书天然合法。在大学中,有的老师为了进一步避免法律风险,会特别节选和课程相关的段落,制作成课堂上下发的讲义供学生学习,这就相当稳了。
有朋友指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中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主体应该是教学人员,而不包括学生。这里,我个人的一种理解是做成教学材料给学生看,使用的主体依然是教师:用于展示,也属于使用的范畴。即便将使用的主体理解为学生,那么按照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个人学习”也属于合法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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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了课堂教学目的少量复制教材并不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条件鼓励这种规避著作权的方法。社会上很多事情并不违法,但不违法不意味着值得提倡。
有道是“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不违法是底线,而不是我们做事做人的最高追求。这也是我对本问题下个别答案想说的话。
穷学生,看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影印教材不违法。然而,如果事事抱着“我穷我有理”的态度,对他人的劳动和智慧成果缺乏尊重,那是可耻的。
以上。
在自己家里吃饭被人敲门然后试图讲道理被打。
在寝室吃东西被室友骂试图讲道理被打。
在开店之后被一条街上的邻居上门砸店试图讲道理被打。
想和相爱的人结婚父母不同意试图讲道理被一家人打。
都是合法的。
最神奇的是这条答案明明没有任何敏感词,却被知乎管理员一眼就看明白和谐了。
可以,这也很合法。
骗人来做网瘾电疗。
这题我能答
《刑法》第367条第2,3款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所以你们一口一个“老师”,都是在规避法律风险。
大家看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不妨多追问一句:到底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法规中具体哪一条法律条款。
那么,唐僧在花果山念一段紧箍咒,就会当上猴王吗?
如来把孙悟空压在五行山下,花果山的猴子会认为如来是猴王吗?
不扎根基层,群众是不会认可的!
原答案被折叠了:
盖世猴王为何裸死猴山? 数百头母猴为何半夜惨叫? 动物园最大猴群为何屡遭黑手? 游客投掷的食物为何频频失窃? 连环强 J母猴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动物园管理处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 数百只小猴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这一切的背后, 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 敬请关注今晚8点CCTV12法制频道年度巨献《题主的不归之路》 让我们跟随着镜头走进题主的内心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