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大多在于罪名————类似抢劫强奸这种,只要是你干的(证据落实),大罗金刚也难救你,真的,你爹是法官最多也是轻判。
美国的法律大多在于细节论和陪审团————也可以说,你能请多好的律师来帮你编故事。
比如:他抢劫完店里的钱回头走我看到他的手摸向腰间,我以为他要拿枪了……
哎,就是这句
我以为他要拿枪了
我认为他要拿枪了(他之前拿枪恐吓了我把钱给他)
一字之差,就完全不同。美国的律师,大概就是这样帮你编故事,找细节。
请看美剧:逍遥法外!
杀人罪属于各州法律中的罪名,各州判例法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如果店主没有受到 "紧迫的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威胁” (imminent danger of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harm),则不能采取“致死性力量”(lethal force)进行防卫。
正如 @蒋晟 在本问题下提到的,有的州要求受侵害着尽可能撤退,有的州则允许在自己的住所内寸步不让,使用一切手段对抗可构成重罪(felony)的犯罪行为。当然,这种誓死反抗的场合一般只限于住宅,一般不会适用到题目中的情形。
理论并不复杂,我在这个回答中想介绍的,是现实中一个很特殊,也极具争议的案例:1991年韩裔店主Soon Ja Du枪杀15岁黑人女子Latasha Harlins事件。
1991年3月16日,洛杉矶市,Soon Ja Du在照看自家经营的便利店。她看到Latasha Harlins将一瓶橙汁放进自己的背包里,认为对方意欲盗窃,于是上前揪住Latasha Harlins的衣服,抢夺她的背包。
两人扭打起来,Latasha Harlins打了Soon Ja Du三拳,将她打倒在地,而Soon Ja Du不甘示弱,抄起一把凳子扔了过去。最终,韩裔店主从黑人女子手中抢回了橙汁,Latasha Harlins一扭头转身离去。
随后发生的事情,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Latasha Harlins大摇大摆地离开,没有发现Soon Ja Du已经从柜台下抽出了一把手枪,在一米之外瞄准了她。子弹击中了Latasha Harlins的后脑,致其当场死亡。
当地检方以无预谋的故意杀人罪名(voluntary manslaughter)对Soon Ja Du提起公诉,而她辩称自己的做法是出于正当防卫。在庭审中,各方面证据对Soon Ja Du非常不利,陪审团看到了店中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在店主开枪时,Latasha Harlins已经背对着她,面朝店门正要离开,并不能认为对开枪者构成了生命威胁。另有证据表明,Latasha Harlins在拿果汁的同时,另一手还拿着钱,可能并没有盗窃的意图。
陪审团最终做出了有罪判决,认为店主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按照当时的加州法律,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是16年。
然而,本案主审法官Joyce Karlin做了一个出乎意料,也埋下祸根的决定。在美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团负责定罪,而法官在量刑方面有裁量权。Joyce Karlin做出如下判决:
--缓刑五年;
--400小时社区服务;
--500美金罚款。
没了。
法官解释道,尽管正当防卫辩护理由不成立,但Soon Ja Du的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小,而且她当时的确面临极大的精神压力,因此不应采取重刑。
洛杉矶的黑人社区震怒了,他们难以相信,法官会让一名杀人凶手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一天大牢都不用蹲。在洛杉矶全城,韩国人开的店铺遭受破坏,韩裔和黑人的冲突愈演愈烈。伴随着其他一些激化种族矛盾的事件(主要是黑人男子罗德尼·金被警察殴打事件),最终爆发了1992年的洛杉矶大暴乱。
这场暴乱中,洛杉矶市陷入了长达6天的无政府状态,韩裔们端起枪,保卫着自己的住所和同胞。这场暴乱造成六十多人丧生,上千人受伤,财产损失达到10亿美元。
这就是从题目联想到的一些事。
不是很了解女团,以下个人意见仅限男团
1.你以为你哥哥在团里人气top在nh火遍半边天,那就solo一下让你看清一下现实
2.团>>>>>>>>>>>>>>>>>>个人
3.别老是吹神颜,有没有滤镜自己心里不清楚吗
4.不是所有的队长都是好队长
5.怕的不是你佛,是你爱豆佛(那些喊着自家爱豆佛但是隔三差五能看到的就别来卖惨了)
6.别什么都骂公司,没了公司你爱豆什么都不是
7.饭圈多智障,不混就好了
8.唯饭和毒唯就隔着一层纱,而这层纱通常都是被另一个成员的毒唯捅烂的
9.唯饭很能打,毒唯很能打(同打不同义)
10.跑路的没有呼吸权
11.没熬过七年和兵役的团就不要吹团魂了
12.成员们的关系不会差到哪里去,但也别想的太亲密,同事以上挚友以下
13.CP圈地自萌就够了,yy过度就只剩厌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