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主流的观点是不冲突,并提倡保护和开发共存。
对建筑遗产保护的讨论大致思路是:
1,原样修复
也就是勒 · 杜克提出的“风格修复”论,主张历史建筑的修复应当和其原有样式一致,从结构到装饰都应原貌复原。
2,保持现状
建筑会烙印上历史的痕迹,虽把它修得崭新,但材料已不是当年的那些材料,这其实就是在做假,所以建筑应该保持现状而不应被修复。这主要是在法国。
3,修复,但应区分新旧
建筑可以被修复,但是应该让人们一眼就能看出来哪些是老的,哪些是新的,而且不同年代进行的修复也能通过材料加以区分,这样既体现出了历史的印记,也复原了原有的意象。这主要是在意大利,如果你去到罗马斗兽场会发现很醒目的白色材料,那就是现代的修复工作所用的材料。
4,保护和使用并存
且随着讨论,越发重视使用这一环。
《雅典宪章》,1931
为了延续文物建筑的生命,必须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的目的是保护它们的历史和艺术特性。
《历史性街区保存法》,1959
保护要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保护区的生存和发展,保护和利用要为保护区恢复生机和活力提供有效途径,所以保护,改造,利用都是可以采用的方式。
《威尼斯宪章》,1964
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
《内罗毕建议》,1976
把历史地段的保护同现代的社会生活相结合。
《马丘比丘宪章》,1977
保护,恢复和重新利用现有的历史遗迹及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相结合,以保护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在历史街区的再生和更新过程中,应该把设计质量优秀的当代建筑包括在内。
《华盛顿宪章》,1987
为使历史城市和地区适于现代社会生活,可以谨慎地改进或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当代特色的新建筑只要与原有建筑相和谐,就是受欢迎的。
从以上可以看到,从修复到利用,从单体到街区,对新建筑的包容性越来越强。历史建筑不应是死的遗产,而应同现代的生活相结合。那么如何保证历史街区中建筑的合理改造和优秀建筑的质量,是当下最值得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