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像这种类型的事件,完全可以等到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让群众进行讨论,而不是在调查阶段时就急匆匆推上热搜。换句话说,为了防止让为了保护自己个人权益发的文章变成“小作文”,甚至“谣言”,自媒体完全可以谨慎报道,做降热度处理,而不是“结果未出,热搜先行”。
谣言产生的负面情绪要高于正面情绪,而且加入积极情绪的谣言转发更广、传播时间更长。也就是说,为了煽动群众情绪的谣言,所造成的危害更大。
比如说本案,题目描述为“重庆一女子实名举报自己的医生丈夫家暴自己、出轨医药代表、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为什么题目为“护士举报老公出轨”呢?
涉及到医疗回扣、医患关系等领域的话题,为什么需要用出轨来吸引眼球呢?
固然一件事需要热度,但集中于出轨等花边新闻的热度,就是无效热度,而且还有“小作文”之嫌。医疗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话题,这并不轻浮。
研究人员曾经对一个包括了2189个谣言,来自300万推特用户的370万次转发进行了关于网络传播谣言特征的研究。
结论如下:
很大一部分谣言嵌入了预期和惊讶,而相对很少有谣言包含喜悦和悲伤。显然,谣言中的愤怒(相对值为 12.34%)多于恐惧(10.74%),惊喜(16.44%)多于预期(14.23%),厌恶(23.58%)多于信任(9.05%),以及更多喜悦( 7.39%),悲伤(6.23%)。总体来看,43.01%的嵌入情绪来源于积极情绪,56.98%属于消极情绪。因此,谣言包含的负面情绪多于正面情绪。
除此之外,研究人员还使用回归分析来解释基于双极情感对的级联的不同特征。图中的参数估计表明,8种基本情绪是谣言传播动态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所有因变量中,发现预期-惊喜、愤怒-恐惧和信任-厌恶维度的系数为正且具有统计显着性。因此,估计谣言在嵌入积极情绪时传播得更明显。
两极情绪对的预测边际效应如图 7 所示。嵌入预期、愤怒和信任的谣言会产生更多的转发,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传播,并变得更具传播性。
所以,回到问题,为什么要特意将“女子举报丈夫出轨”作为题目呢?
医疗问题比较严肃,所涉及的知识比较晦涩,造谣难度较高,换到“出轨”呢?基本上是“简简单单造个谣”了。情感关系,造谣难度小,煽动情绪的难度小,而且即使造谣了,也很难被处理。
一旦将群众的情绪煽动起来,那么谣言的传播时间会更广,危害更严重。
除此之外,在负面信息的传播里,群众主体会处于愤怒情绪中,而且在情绪模型里占主导地位。
研究人员在研究中,把“Fear”代表“恐惧”情绪,“Shoc”代表“震惊”情绪,“Sad”代表“悲伤”情绪,“Ang”代表“愤怒”的情绪。
与此同时,还定义:
β:易感用户和转发用户访问信息的平均曝光率;
p:易感用户转发信息并保持共享信息中的情绪的平均“复制”转发概率;
q:易感用户转发信息而不保持共享信息中的情绪的平均“突变”转发概率;
以此类推。
研究人员选择一个负面事件作为例子来研究其受公众情绪驱动的传播模式。通过数据拟合和参数估计计算模型中的最优参数解,并对负面情绪传染指标进行了参数敏感性分析。
为了获得累积转发量来估计参数向量,直接添加了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瞬时量对应的时间序列。在这里,将开始时间设置为0,将采样频率设置为一小时。如图所示,星号表示真实累积转发量,其中黄色代表恐惧,绿色代表震惊,蓝色代表悲伤,靛蓝色代表愤怒。实线表示估计的累计转发量,其中红色代表恐惧,粉色代表震惊,黑色代表悲伤,紫色代表愤怒。有了这个数据集大小,来自动态模型的累积转发量的四个拟合曲线与真实值表现出非常高的一致性。
简单一句话说,愤怒(Ang)在情绪感染里占主导地位。
而且p(Ang)最大,意味着愤怒的平均复制的概率最大,q(Ang)最小,意味着愤怒平均突变的概率最小。总结一下:愤怒在情绪感染的模型里最稳定,而且最容易占据情绪感染的主要地位。
回到这件事,为什么要在结果尚未出来时就推上热搜呢?
我们不妨推测一下过分夸大的小作文的模型,一方发布经过修饰的文章声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而且以情感等与群众接地气的话题居多)——自媒体将其炒上各大平台热搜——群众针对花边新闻展开讨论——最后被证明是造谣/夸大,然后当事人当无事发生,群众继续“永远热泪盈眶”
在负面信息里,愤怒一般很容易占据情绪感染的主动地位,而过量的以愤怒为代表的负面和积极情绪,又促使谣言进一步传播,而进一步传播的谣言又推动了负面情绪的传播。
在碰到类似事件时,一定要切记,不能让自己处于愤怒的情绪中。热心群众倾力帮助,最后“小丑竟是我自己”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了。
一方面,身为自媒体,合理分配好一个案件每一个过程的流量分配,不要在结果尚未出来时就故意推上热搜,让谣言满天飞。
另一方面,身为群众,我们对于类似的事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结果出来之前,尽量不予讨论(啊对对对,密切关注)。如果坚持要展开讨论,尽量带着消极情绪来讨论,而不是第一时间要严惩对方为好。
这个问题下有人提到小作文了,那我们来讨论一下为什么小作文一再反转但一再被很多人支持。
如果有一天传出一篇小作文,有人被残忍对待,引起公众同情。这时候有人指出受害者是群体A,于是有大量声音要求改善群体A的权益。于是先从财政拨款,然后制定了改善群体A权益的政策,进而提升到了立法。 然后事件反转,这件事其实是谣言。
请问你认为要惩罚哪些人?
1,不惩罚任何人,或轻罚造谣者。
2,重罚造谣者和主要传谣者,但已经制定的有利于A群体的政策法规通通保留。
3,除了重罚造谣者和主要传谣者外,取消因这件事制定的有利于A群体的政策法规。
4,除了重罚造谣者和主要传谣者外,取消因这件事制定的有利于A群体的政策法,而且更进一步,所有A群体也应该受到一定惩罚。
假如你是一个普通的A群体的一员,1和2里你根本不会受罚,而且还能从政策和法规中得到好处。3里你也不过是不赚不赔,只有4才能让你为无条件相信和传播小作文付出代价。
也就是说,要整治谣言小作文,不仅要惩罚主要造谣和传谣者,更要连带惩罚所有因谣言获得政策和法规照顾的人——假如某条谣言推动了有利于某群体的政策法规通过,那辟谣后必须让所有该群体的人为这条谣言付出代价,否则这个群体永远会无条件相信和传播这类谣言。
但实际上往往连惩罚造谣者都做不到。
又是女权分子小作文诬陷国男的模仿之作,不谈这篇小作文自身逻辑漏洞自相矛盾之处多如牛毛的问题,小作文层出不穷诬告男性成本为零,女权在这方面可谓名利双收,男性无论结果如何都是陷入社会性死亡,单说这种社会现象就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现在国男最好多替自己考虑千万不要再共情国女了,如保护妇女幼女严惩拐卖妇女等等,原来我也正义感爆棚觉得这些事情是该支持的。可是后来我才明白女权分子会变相的利用这些保护政策措施作为谋取自身特权压榨男性空间武器,例如保护妇女并会被扩展为女性全面特权并且进一步扩展为诬陷国男无成本!保护幼女会变为从小树立女性特权观点,并且扩大为女性十六七岁只要未满十八岁都算幼女!而男性满十四岁就算成年男子无限打压男性!前不久新闻标题更是滑稽至极:15岁男子救起20岁女生!女人多大都是女生男性多小都是男子!所有打着保护妇女幼女旗号出台的任何政策措施不管初衷如何,终归会变成保护女权或者变相保护女权的帮凶。我们抵制女权如果不反对利女政策措施,终究将是治标不治本的无用功。
所以我认为国男认知必须改变,砸碎枷锁放弃强加给男性的不合理责任的同时,不但要努力发声勇于反抗更要学习女权思想和话术树立男性为中心观点,旗帜鲜明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女权或者变相女权!任何事情不管对错先看利不利于自身性别,不管你是打着保护幼女妇女还是育龄妇女等什么旗号,只要是利女就一律反对到底,否则国男再这样妥协下去结局会比日本男人韩国男人的结局更悲惨!
很多知友觉得这篇 “小作文” 写得不行,前后矛盾点太多:例如2015年男方家贫一无所有,得靠女方供养,然后惊奇地在2017年男方就靠父亲打工买上了全款婚房,外带男方父亲(一个大山里的农民)瞬间拥有了丰富人脉,给儿子安排了事业编的工作。
其实这还真不是矛盾, 很多当事人就是这么想的:只要对方有一点点不足,就必须给无限放大,以此来说明自己的付出。
时间久了,自己都信了。
身边一哥们,985硕士在读时,家里相亲的体制里老婆(女方 二本学历 家境一般 )。
这哥们是研究生毕业前订婚的,家底掏空将近200个,给买了新一线 房+车,女方陪嫁三床被子。
完事婚礼上,女方一脸动情地对着全场来宾表示:
自己在男方只是个学生,一无所有的时候决定嫁给他的。
女方是自己真的信……当场都自我感动地哭出来了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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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男方家穷到不行。
17年 男方家直接飞起
吃瓜群众其他都不关心,
只跪求女方给我你公公的联系电话:
啥工作能够 2年就直接起飞,
发家致富外带给儿子搞定工作。
最后:
友情提示:报警电话110,
全国通用,无话费时也可以拨打。
另:报假警 会受治安行政处罚,例如行政拘留。
医药行业真暴利,也真内卷要不然医药代表不会做这么大的牺牲。
为了获得一个稳定下游出货渠道,需要开拓一家医院的科室,搞定负责人。医药代表不仅要谈回扣返佣,还需要出卖肉体。
这个过程,制药公司赚钱,医生寻租获得灰色收入,甚至接受性贿赂,医药代表牺牲色相获得工资加提成。唯有病人不得不接受高价药。医院的药品,和加油站的汽油,都有垄断属性,让人不得不买,再高价也得买,这样的机制就是暴利的缘由。医生看似是救死扶伤的神圣职业,但是不做人捞钱起来也容易赚的盘满钵满。
也算是行业相关从业人员了。不过不清楚药品。
我就很奇怪,就一个主治医师,也配医药代表搞权色交易?那这医药代表要被多少人睡啊!主治你就给睡,副主任你给不给睡?主任你给不给睡?护士长你给不给睡?哦护士长一般都是女的。药械科你给不给睡?再大的领导我不敢说了,反正你给不给睡嘛?
你要说吃回扣我信,收礼我信,请吃饭我也信,陪睡大概率就是人家两个人的私交了。搞得好像业务员都不计算利益得失,为了三瓜俩枣就出卖自己,就跟那个《美景之屋》似的。这样的话,你去买个房,几百上千万的生意,睡个遍售楼部不过分吧。买辆十几二十万车,睡个销售小姐也不过分吧。哪怕是去下楼买包烟,也能摸个老板娘手不过分吧。
虽然出轨的不是什么好人。但是某些答案还是不要过分抹黑医药代表好。
毕竟天底下最恨腐败和潜规则的,就是这部分人了。
这件事情的脉络是:
医生跟护士结婚生子,然后医生婚内出轨医药代表,并想把老婆甩了,医生的老爸参与殴打护士。医生长期收医药代表的黑钱。
其中最严重的涉及违法犯罪的是收医药代表的好处,这包括性贿赂与钱两个方面。
医生跟医药代表的暗黑故事最近有几起很有名的事,这里一并说了。
当事方为湘雅医院的副院长龚志成。
行贿方是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谁,母公司是谁?很好查就不多说了。
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找了个女的,让龚志成去嫖(文雅一点叫陪睡、陪侍)。其实质就是性贿赂。
然后龚志成“日”的时候,差点把那女的给“日”死了。
龚志成之所以引人高度关注,是龚志成差点把人“日”死了。其中龚志成肯定是吃了春药的。
他配的春药是:
上面的叫伟哥,即西地那非。
上面是达泊西汀,适用于治疗男性早泄。
值得关注的是,龚志成貌似不涉及犯罪。他没有收钱的确切证据。
所以他只是从副院长的名单中消失了。
这个医院很有名的,在上海的。
上面是有名有姓。他是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
医药代表21岁,女孩子刚毕业,为了推广一个药很卖力,每天接送王毅上下班。出事的那天医药代表送王某回家,在小区地下车库车上王毅与医药代表车震,监控视频显示是女上位。
后来女孩告王毅强奸。
据称事后王某试图出500万收买,筹款都筹到亲家那里去了,但是女孩子不接受,保留体液证据报警了。
最后王毅被刑事拘留。
具体评论大家自行了解……
不过从相关的记录来看王毅并没有用那女孩公司的药。
医生跟医疗代表各种个人的事,不是关注的重点。
最重点的是,医疗代表与医生之间形成的腐败,对民众的危害。
里面最最大的问题是,无效药卖高价的问题。
这里面又涉及到太多问题,就不一一展开。
整件事中,最神奇的就是老头子了。
一个在大山中生活了大半辈子的糟老头子,17年奋发图强,决定出山,18年发迹到能给儿子婚前全款买房,通过人脉给儿子安排编制。
一年的时间,老头子实现了女方两辈人的积累。
如果是这样,也只算出类拔萃,而不算神奇。
神奇的是,老头子在女方知情的情况下,能够一边给儿子准备婚前房,一边哭穷,让女方决定裸婚。不但,彩礼没要 ,甚至婚戒,三金也没要。
要知道可是老头子可是刚刚给儿子准备了一套全款婚房啊。
反正,不知道老头子是怎么做到的,女方反正信了。
不过,可能正是老头子太过神奇,然后就被封号了。
按照女方的描述就是,老头子这几年颗粒无收,丝毫未赚。
甚至,供养女儿上大学都捉襟见肘。
男方倒是继承了老头子的这种神奇,一年前存款为0,一年后怒存60万。
看到“重庆”二字,我就不得不瞟一眼!不是因为我个人针对重庆,而是因为我对重庆有一份特别的情感。毕竟,川渝是一家。
看到“实名举报”,我就更来兴趣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让一名女子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对老公实名举报?
看到“出轨”“家暴”“财产来源不明”,还“殴打致流产”,我还有点义愤填膺。
不过,我还是冷静下来了。
据时间视频报道,巴南区人民医院表示,该名医生正接受调查,后续会公布调查结果。
如何看待?
我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清者自清,让我们用证据来看待这位医生!
在事情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任何结果都有可能出现。我不希望医生等任何一份职业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同样不愿意看到有人在紧张的医患关系伤口上添盐加醋。
拓展:说一个有关“虚假举报”相关的话题。
举报不实要负法律责任吗?
1.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认定举报者是否为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举报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2.可能被行政处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以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因此,举报者要理性地认识到,权利的行使也可能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