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觉得这个职位的定位有问题。
我比较认同张三老师的观点:普法不宜过于幼龄化。
理由是,幼龄化加强道德教育即可,因为符合道德规范的,一定是在法律框架内。而未成年人熟悉法律,并不能有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为本来保护不完全民事责任体就是监护人的责任……反过来让未满十四岁的工孩子熟悉“未满十四,法律免疫”可能会有不良暗示。
所以,对未成年普法,不如对未成年做好道德和普世规则教育。
另一方面,如上张三老师观点,普法的关键对象,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包括临时监护人,在校老师。
专业壁垒,不等于语数外各科老师就都清楚法律法规,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则和实践。让我看,不知道自以为是的比例不低。
这些老师,包括校工才是普法的重点。另外,比如校园霸凌这些问题,才应该是这个职位的重点所在。
不过我话放这,观念很难改,道路还很长。
所以普法副校长有啥现实意义?
多个编制题材?此句划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