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审判属于是()。
你看,连个意外都不带有的。
没啥好看待的,这么久了,该看待的早就看待了,不该看待的也不是咱们小老百姓应该去看待的。咱们如果非要再看,可能就要【dai】了。
每一个引发社会讨论的法律问题,都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可能让人更勇敢,对着气势汹汹的金链子黑社会大哥,划地为营,不退缩;
可能让人更懦弱,看到挣扎想要起身的老人,迈出一步,终是摇了摇头,的确不敢,为何怪我冷漠?
可能让人更关心我们的邻居,看到路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全楼验 DNA 「追凶」的报道,马上把阳台沿上的花盆往里挪了挪;
也可能会让人疏远我们的同胞,知道大部分人是理智的、可以沟通的,但我不敢赌,没有全身而退的把握。
说起来,我甚至觉得这个判决法律上说得通,不要低估中院在这个烫手山芋面前的业务能力,这就是为什么之前提起货拉拉案,都只是讨论的程序问题:
先行行为嘛,说话辣么大声把人给吓着了要负责的,自己挖了坑要自己填嘛;
司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嘛,之前没这么引人关注的跳车案,其实也是这么判的嘛;
虽然不知道如何避免,但你是个经验丰富的司机了,总是能想到办法的嘛。
法律上都能说得通,判一缓一,人也出来了,算了吧。
但真的只是说得通,能下个台阶,这就可以算了吗?
之后怎么办,关注案件始末、并将在之后的日子里,根据这个结果采取行动的人们怎么办?
是要拒载女乘客、焊死车窗?还是换个灵活就业的营生、否则哪怕乘客拿刀捅也要用脸硬接?
也许,你们也可以承认,这就是一个意外 -- 这并不是让你们做超越法律的事情,而是在同样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换一种运用裁量权的方法。这一念之差,就是一次次顺畅、舒心的出行,一份能养活家庭的营生,就是少一点基于理性而产生的性别歧视。
对,我的确是在说法律之外的东西,因为这个判决仅仅合法是不够的,不能把头埋进沙里,假装可以因为合法(或者说,解释得通,能经受住再审)就算是对社会有了交代。
不是说司法就要考虑舆论,司法不需要对舆论负责,但需要去思考,这样的判决会带给我们一个怎样的未来。
还有另外一种同样可以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会带给我们另一种可能。
关于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不表态,我说一下法院目前的绩效考核问题。
在国内各单位都有绩效考核,不要以为只有公司有,行政和司法部门都有,考核分为两点,一个是上级督办,一个是审判质量。
上级督办包括法院的业务上级,例如最高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政策,也包括行政上级,例如本地的人大的一些政策,具体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举两个例子:
上级督办
这个文件主要是关系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体到四大指标:
执行案件质效统计指标
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
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
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
最高院还附带了一个关于指标的说明。
第二个是行政上级,法院的上级是当地人大,因此人大的决议法院一样要执行,举个例子:
2019年,天津市人大出台了《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此后天津高院也同步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实施细则》,细则就包括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联合惩戒,网上办公办案,整合和优化专门的信息平台,股东确权等等方面的政策。
审判质量
除了上级督办外,还有审判质量问题,这在全国所有的法院基本都有,只不过每个法院关于审判质量的指标不同,在过去审判质量划得比较粗,大致分为: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延长审限结案比,发回重审率,上诉率,服判息诉率,裁判文书录入率,庭审笔录录入率,民众满意率,上访率,投诉率,培训参与率,合格率等等
现在的法院的KPI考核更进一步,把每个指标再进行细化,有的甚至动用了数学公式,形成了一套极其复杂的考核标准。
例如把审判这个环节拆开:
案件数量,结案数量多少,附带民事案件多少,撤诉案件数多少,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多少。
案件质量,结案率多少,撤诉率多少,实际执行结率多少,终本率多少,庭审能力,形象和态度如何,裁判文书是否规范,执行能力,形象和态度如何,
上诉改判率,再审改判率,上诉发挥重审率,再审发挥重审率,调解结案率,等等
审理时间,平均审理天数多少,超期案件多少
以某法院为例:
法官人均结案考核,满分20分,每减少一件扣一分,最低得分为基础分8分;每增加1件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超审限案件考核,满分为5分,无超审限案件的得5分,出现一件案件扣2分,两件或两件以上为0分
裁判文书考核,满分15分,100%上网得8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裁判文书质量7分,无错误7分,上网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别字的扣1-5分,引用法律错误扣5分
结案率,满分为15分,与全院平均值持平得12分,每升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分为15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分为0分。
被省院发改,满分20分,每出现一次发改扣5分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满分为15分,达到75%得1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
不但是法院,检察院,公安都有自己的KPI,以检察院为例,照样有类似于:综合工作,人均办案数,案件审结率,刑事抗诉案件采纳率,刑事抗诉结案改判率,追诉漏犯工作,起诉案件质量等等。
会导致一个什么结果呢?
以某法院的考核为例:刑事案件出现无罪判决的,年终考核取消评先争优资格。刑事案件被抗诉的话,将会被扣5分,抗诉后发现系错案的扣10分。
因此在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的压力就特别的大,它有双重压力:
第一,必须保证审判绝对正确,绝对不能错判,如果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存在实体或者程序问题,就有可能对其否定性评价,如果案件被判无罪,对检察机关打击不小,当然检察机关可以撤诉,这算是开了一个门,问题是接案率本身也是考核标准。
第二是,抗诉率,抗诉案件采纳率,抗诉案件改判率是检察机关很重要的KPI标准,如果法院不同意将质量瑕疵案件做出有罪判决,将会面临检察机关的抗诉风险,一般法院都会选择妥协,如果辩方没有提出严重异议,一般会选择做辩方工作,将压力分担给辩方。
所以国外有所谓的“控辩交易”,国内有“审辩交易”,国外是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交易,国内是审判机关和当事人的交易。
在这种大的制度的约束下,使得审判机关很难对一个案件判无罪,二审一个无罪判决下来,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影响不小。
这会大家可能想的是:那国外呢?
都一样,国外法院也有KPI指标,虽然部分国家,例如英美法系可以通过陪审团来转移压力,但是别忘记了,这种办法也有局限性:
第一,陪审团只是转移压力,民众该不满还是不满。
第二,绝大部分案件都不是使用陪审团模式。
第三,法院的压力是小了,检察机关的压力增大了,这有区别?
最要命的是,陪审团组织一次耗时耗力,如果每个案子都用陪审团,会形成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导致大量的案件堆积,根本审不完,如果说KPI导致的相对不正义,陪审团就会导致绝对不正义。你能想象一个案子能堆20年?20年都过去了就算审了又如何?
这是美国各州的陪审团成员的薪水,你们看看吧,关于路费,有的报销有的不报,带薪问题,有的带有的不带。
那还有十几块的,合人民币才几十块钱,有些地方甚至没钱拿,你会为这点钱在法院耗一天?陪审团这事,能逃的都逃,逃法花式百出。好不容易抓到一个,不情不愿。然后一个不情不愿的人上庭后,你就指望着他能发挥司法精神,认真的听取双方的辩护,审理你那性命攸关的案子。
一说陪审团制度,好不好啊?
“好,避免冤假错案,发扬人民审判”
那你去不去啊?
“不去,傻了才去……”
呵……
另外目前国外政治和司法的关联也是越来越大,国外司法部门倒是没有什么“营商环境”之类的考评,但是却有类似于“司法多样化”的考评,举个例子
这篇文章就是关于要求增加美国司法的“种族多样性”的。
要求增加联邦法官,州法官,巡回法官的种族多样性,另外还有什么要求增加妇女在司法系统的比例,要求增加LGBT在司法系统中的比例等等。
另外,目前的政治已经对美国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举个例子:
这名叫“阿尔文·布拉格”的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已经发了备忘录,对大麻轻罪,包括出售超过三盎司,不支付公共交通费,非法侵入,抗拒逮捕等等罪名不予起诉,且要降低包括武装抢劫和毒品交易在内的案件中的重罪指控
而且特别说了,要关注“监禁对犯人的影响”,这个备忘录已经引发了警察工会的愤怒。
所以这种事……摊手。
目前很难找到完全合适的办法,如果国外的KPI的合适,可能早就抄过来了,现在的方向是把KPI继续细化,看看能不能有反向的标准,例如在证据和程序上做一些弥补加分。
如果这个案子想要再审且翻案,需要当事人持之以恒的申请。
公平正义的损伤,女性权益的倒退。
家属有后续计划吗?
事实就是,那位勇者被单独关在禁闭室五个月,还要面对公检法轮翻审讯,软硬兼施,才不得不被逼无奈选择了那唯一的选择,
我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关禁闭是一种什么体验,一个狭小的空间,没有任何打发时间的东西,尤其是在你毫无准备下,忽然把你从日常生活中抽出关禁闭,
我本人长期宅家喜欢独处,家里只有我和狗子,当时疫情突然来的时候要隔离,就我有吃有喝有狗有网,在家隔离一个星期我就开始情绪低落了,一个月我就已经非常非常想出门,两个月我一定要出门,三个月我不出门我就已经疯了,这还是有吃有喝有狗有网的情况下,而那位勇者坚持了五个月,
难以想象作为一个普通人,平平凡凡的一个货车司机,几十年的人生可能连警察局都没进过,一夜间就摊上杀人命案,被从风平浪静的日常生活中抓去禁闭室,熬上五个多月,
要是我估计最多三个月,或者一个月就啥都妥协了,出来可能会再找办法上诉,但关禁闭是人类至今为止暴力机关对人最凶残的手段,
像在军队中如果有人犯事,对这些人最狠的处理就是关禁闭,军队禁闭小黑屋是没有光线,没有声音,那种只关一个星期就能让人发疯,但那是猛人中的猛人才能享受的大菜,
普通人,单人禁闭室,还在身负命案压力下,有几个人能熬到五个月,不是与己完全无关坚定无罪信念下,多数人都不太可能熬到五个月,
就因为太冤了,但凡之前有点邪念,或者自己的确处置有过错,你骗的了人但你骗不了自己,一个普通人在一起突发事件中,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
在这种长期禁闭情况下,人很快就崩溃了,只要能出去啥都会招,相信我,禁闭真的很虐人,基本没几个人能捱得住禁闭,至今我都没亲眼见过有谁能抗得住,
所以在已经上了五个月大套餐,上了最极端的手段都没有办法从勇者口中得到一丝有用的实证,只能用臆测这种口吻来做推论,那么勇者是真的没有任何在法理上的过失,主客观都没有,纯粹的是一个偶发事件,
那大家都知道了,这样极端情况熬五个月最终也不得不低头的勇者,日后大家如果遇到事情,会走法律程序吗?真关单人禁闭觉得自己能熬几个月?欢迎评论区留下你的想法。
以上
既然二审已定。
那我只能表示长沙的朋友....
根据最高院的新规,同案必须同判。按照类案检索范围来讲...
你们自己想吧。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根据客观归责原则,只有行为人(即司机)在客观上存在不法行为时,才有考察主观罪过之需要,进而得出该司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是意外事件的结论。
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检验在客观上司机是否有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司机擅自变道,或言语冒犯乘客,皆不能作为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作为),因为这些行为都不具有刑法上的危害性。因此,司机只可能在不作为的角度里构成行为不法。
从不作为犯的角度来说,司机也很难被认定有作为义务:其一,司机不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前提是,先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直接的、迫切的危险性。本案司机的前行为即是变道与言语冒犯,此行为于生活而言,确有错误,但难以被论证为使人跳车的刑法上的危险。张明楷教授说,先行行为的行为人对实害发展的原因具有支配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本案关于先行行为的认定显然不符合此要件。其二,卡车属于司机使用,因而司机有义务阻止与保护其支配领域内他人的安危。但作为犯要求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要让司机构成不作为犯,检方就必须论证,在女孩跳车之际,司机可以完全反应的过来,阻止女孩。同时,此种论证还不能是站在上帝视角的演练,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常识与感情才行。在本案中,司机是否能够及时反应作出阻止行为,本身存在争议,轻言其构成不作为显然是草率的。
从犯罪论的阶层体系出发,即便认定司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还需要论证其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便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说明该女孩是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自己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构成被害人自己危险化(自陷风险),阻却司机行为的违法性。即便认定司机的行为存在违法性,还需要论证司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而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是司机应当预见到女孩会跳车。
总而言之,从实体法上,长沙中院二审判决显然未就上述不作为犯、实害结果、因果关系、被害人自陷风险、主观过失的所有要件都详尽论述。在程序法上,对早先传出不许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消息未做解释,而最终法院认定的证据与侦查机关的证据也有出入。对于这个影响重大的案件,本案二审却没有开庭审理,虽说不构成对刑事诉讼法的违犯,但从情理上并不能说通。
该回答已被建议修改,原因是包含法律禁止或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
那么笔者只能删除所有关于这起案件的讨论内容,仅保留之前版本的回答内引用的官方发布文件和具体链接,确保这不可能是法律禁止内容,参考链接也不可能被404。至于是否引起争议,那就得看尊贵的审核人员是否认为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的报告或者长沙市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包含引起争议的内容了。
2020年,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显示,湖南省以67.1的平均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位列最后一名。
而该省份的省会城市长沙市,在2021年由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她经济”的若干意见》中赫然指出:“有条件的游泳馆设立女性专用泳道;在地铁设置工作日特定时间段的“女性车厢”;“提高大型公共场所的儿童游乐场及女性专属休息室比例。鼓励商超、停车场增设粉色女性优先停车区域”;“探索开展城市女性友好度测评,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对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等设立女性友好测评榜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推行“女性关爱日”,结合工作实际,给予女性优先调休、寒暑假陪伴假等待遇……”
参考资料:
1.《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
https:// m.chinanews.com/wap/det ail/zw/gn/2020/10-21/9318102.shtml
2.《关于大力发展“她经济”的若干意见》
http://www. changsha.gov.cn/zfxxgk/ zfwjk/szfbgt/202109/t20210923_10224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