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问题蕴含着一个非常有道理的日常经验:能够驳倒对方观点、贯彻自己观点的人,一般是正确的。这个直觉的产物就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
目前人类社会有两种很流行的诉讼模式,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厘清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这两种诉讼模式其实仅仅是方法的不同,而非价值观上存在重大的差异。
林钰雄将大陆法系的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事实的诉讼模式,比喻为“研讨辩论”。认为庭审是法官主持审判,对案件进行研讨的过程。控辩双方也要辩论,但基本上充分发表意见即可,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最终责任人是法官,法官要在判决书中对他为什么这样认定提供理由。
英美法系认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手段,是让两个各怀鬼胎的控辩双方,坚持两个相互对立的事实,挖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用证据去贯彻自己的主张,驳倒对方的观点。这就类似于辩论赛了,林钰雄称之为诉讼竞赛。
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
大陆法系的一个好处就是,即使控方、辩方嘴比较笨,但只要证据充分的,也不用担心会输,因为负责任的法官会自己去清理一次证据,而且法官没有必须在庭上当场回应的压力,可以事后慢慢想双方的观点,再决定他究竟要采信哪一方。这样得出的结论,更加公平。
当然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有这样一个公正的事实认定者的存在?大陆法系对此的解决办法是,法官有义务写出书面判决,公开心证过程。
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的核心是,裁判者保持被动,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这解决了公正的事实认定者难题,但也带来了其他问题。
既然最好的裁判者应当是法庭上的盆栽,那么陪审团即使心中对证据有疑问,通常也不能发问,同时,陪审团不用给出自己认定事实的理由。所以,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事实认定过程是一个黑洞 。至于控方,他的地位类似于一个民事诉讼原告人,他即使持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原则上也不是必须在庭审上提出。这在大陆法系是不可想象的,大陆法系均明确规定了控方的全面收集证据并出示证据的义务。
我们的经验直觉非常重要,但是也常常自相矛盾。
因为我们还有常常有另一种经验,:有时候我们看到有人被吊打,你不会直接就认为这个人就是不占理,而是恨铁不成钢嘛。
所以,判断法官在这个案件中的判决是否正确,不能仅仅根据庭审中的表现,你还是得花时间看看判决书。
最后一段话,送给这个只能匿名的提问者:
你的问题值得认真对待而不应被斥为荒谬。
直觉有它应有的地位。不要仅仅由于一时还找不到更强有力的论点为自己的确信辩护,就放弃自己的深刻确信。 ——理查德.A.波斯纳
——————————————补充一下——————————————
有些人是观点不同。
有些人就不一样了,感觉是种类不同,比如下面这几位。
恰好,最近我也看了一部美剧——《罪夜之奔》。
里面有一个情节,检察官发现她手上的一个证人(证实被告人杀人的)可能隐瞒了一些事情,
之后她非常自然地把这个证人从出庭名单中划掉了,避免形成有利于被告人的漏洞。不过辩方也发现了这一点,并证明该证人所隐瞒的那个人,可能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这就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预设前提——各怀鬼胎的对抗双方,尽力追求诉讼的胜利,反而最终会给予一个比较公正的结果。
所以我一直不赞成刑事诉讼照搬对抗制,检察机关居然可以隐瞒可能的无罪证据,这超乎想象嘛。
当然,认为法庭居然是公正的事实调查者,也是超乎想象的。
看来,被两大诉讼模式统治的人类社会,恐怕不适合你们了。
不会
因为每当我因为别人没有的技能得到机会,在万人瞩目下大放光彩,不经意间比别人进步一点时。
我想到的是:
哎老子就是这么牛逼!
怎么可能想到自己只是做了一点微小的工作,主要是父母国家的功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