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哉,善哉!
说说浙江经验吧……后面会解释为什么夫妻猎杀8头被判刑。
95到10年,野猪都是能在一些农家乐吃到的。我个人最后一次吃狗獾和野猪是在南北湖景区,2012年。
野猪怎么打呢?97年以前是沙子枪(那种土铳),97年以后民间零星的没收上来的也被那些挖土方,放炮子的老板的马仔高价买走了。所以00年后,私捕的野猪基本都是靠猎犬撵。一般四条比特(藏獒完全没法打猎)配一条狼狗或者土狗。10年后野猪越来越大,发展到八条以上比特才能进山打。因为有钱人最后也基本不住农村了,所以最后野猪“战胜”了人类,剩下的开始愈来愈大,愈来愈多。
当地林业部门管不管用犬只捕的呢?至少我听说的没有,毕竟第一不是商业性质的,第二能养八九条猎犬的也不是等闲之辈,还一般很多人一起进山玩,第三就是“狗咬死的,关我什么事情”。没大必要去管。
00年后,野猪开始成群下山是14年的湖州德清和温州苍南山区。因为我那时候疯狂地痴迷打猎(男生的中二病),想碰一碰野猪,联系了湖南邵阳的一个猎户,结果出了这个新闻就动身去德清了。然后就慢慢了解到,一直持续到现在已经近20年的野猪治理模式:
浙江下到每个村,给到部分农民(大多祖上有猎户)申请两证的权利,一个是捕猎证,一个是持枪证。规定在禁猎期不得打猎。捕猎和持枪也是有限额的,捕猎证是100户2户(或100人2人),仅限山区;持枪是有捕猎证的才能申请,子弹什么的必须县公安统一申请,然后到市里专门买子弹的地方买。
过了禁猎期,一般是11月份,就开始打野猪了。浙江的打野猪活动绝非“零星狩猎,自由进山”,这样很危险。而是一个县组织附近十里八乡的猎户,林业局牵头统一进山围猎。这样效率高,也能很好地控制野猪数量。持枪狩猎一般不能跨县,只有神枪手级别才可以全省范围打。一般一次专项行动后,猎户就开始单干了。杭州附近野猪比较多的是兰溪和淳安,当地有熟人介绍的农家乐,就是猎户带你进山,然后一支枪两三条狗,收个几千块……野猪成规模下山就很难了,因为多少人都想跟着猎户过把瘾,据我所知,关系好枪也是能给你打几发的。
近几年,持枪围猎的行动在1月也有了,更加频繁,和十年前不同的是不再允许拉电网。因为电网电死人包括电死狩猎队员,村民家的狗的事情层出不穷,所以现在拉电网已经明令禁止。
所以如果家里田地被野猪糟蹋,第一是申请补偿,第二是敦促当地公安或林业局带猎户来清理猪灾,不来可以打12345。第三,千万不要自己下电网,第一违法,第二捕获野猪的可能还没有电死无辜老百姓的可能大。夫妻猎杀八头这个,主要第一是没有在禁猎期猎杀,最主要是电网本身对群众的安全产生了威胁。
这个我们老家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就是“猪不犯我,我不犯猪;猪若犯我,我必吃之”
我老家是重庆万州靠近湖北的山区,山上大部分是树林和灌木丛,小时候野猪都没听过,应该是从七八年前野猪逐步泛滥成灾了,因为外出打工的变多了,整个村里80%以上的耕地成了荒地,野猪的活动范围大大增大。
这一眼望出去基本上很难看到庄稼地了。
但是野猪是不满足在树林和荒地活动,经常跑耕地里偷吃玉米、红薯、水稻等农作物,后面村里经过和政府沟通,达成非书面处理方式。村民不主动去荒地和树林里面捕杀野猪,野猪来祸害庄稼村民就可以各显神通,至于野猪的尸体就当是补偿庄稼损失了。就这样村民和野猪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野猪和村民也都有改善伙食的机会。
在这种默契下疫情之前我每年春节回家都能吃到野猪肉,其实味道真没有养殖的肉好吃,不过我们当地结合腊肉的做法,烟熏的腊野猪肉不得不说太香了,基本上纯瘦肉带皮,中间夹了一点点不腻的肥肉,想起来都流口水(疫情之前没有认识到吃野生动物的危害,疫情之后再没吃过)。
但即便是这种“猪不犯我,我不犯猪;猪若犯我,我必吃之”的默契之下,野猪的规模也是越来越大。因为村里的人越来越少了,耕地变得更少,野猪的活动范围变的更大,估计再过二十年左右基本上我们老家村里就没人了,届时野猪就能全面占领我们村了。
夫妻猎杀8头野猪被判刑,觉得很难受,希望多多学习法律,严格守法。但是违法犯罪,应该得到惩罚,其也受到了惩罚,包括刑事处分,罚款等。
同时,我特别希望夫妻二人也得到政府补偿。一百亩地绝收,应该都是野猪破坏所致。既然是保护动物,那么由于保护动物造成的农户损失,也应该提起国家赔偿。假如宣传到位,赔偿跟上,夫妻二人也不会打野猪的主意。毕竟也很危险!
以前曾见过东北虎伤人国家赔偿案件。这说明此案也可以类比,有这个先例。
现在我们环保做得好,野生动物保护做得也好,更多的野生动物可能会下山与人争“食”,类似的案例也会越来越多。包括前一段的大象迁徙。这过程势必会有相关损失,相关地区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增加有效措施,给大家些安心丸。
首先非法狩猎是不对滴,这个咱先表态。
野猪是三有保护动物,但是这个三有保护动物的目录是2000年制定的,虽然前几年做过一次修改,但是野猪依然在列。
现在的野猪不比以前,即便是以前,野猪也没什么天敌,一两只小脑斧还打不过成年野猪。
在森林里,野猪比老虎之类的猛兽还可怕。
经过几十年的保护,野猪已经泛滥到了灾害的地步。
因猎杀野猪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新闻这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只不过很多地方没有被报道出来,或者没有被发现而已。
我觉得,针对野猪,猴子,还有一些会破坏庄稼,引发交通事故的动物,可以对他们进行保护性捕杀。
嗯,保护性捕杀,是我瞎编的一个新词。
咱普通老百姓又不能狩猎,也不能眼睁睁看着野猪肆虐随意糟蹋庄稼。
不然,这个损失谁来赔偿?
我们保护了野猪,谁来保护农作物?
给水稻玉米买保险吗?
所以,可以交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保护性捕杀。
因为野猪是有领地意识的动物,它觉得这片地是自己的,就会常年到这一代觅食。
反正没人打得过它。
如果控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对其进行捕杀。不杀光,不杀绝,限定他们数量和活动范围就行。
这个题,我来简单说一下,我不是学法律方面的,我只是一个今年家里种植了170亩玉米的农民。
我家在山西晋城市种植的玉米,因为晋城市是山区,所以野猪这个事在之前野猪不是保护动物的时候都特别多,那时候还会有农户自己去捕捉,都不是卖钱什么的,就是吃的庄家太多了,不得已就捕捉了。法律出台后,没人再敢捕捉了,都慢慢的连地也不种了。
去年开始,猛的就觉得野猪特别多,路上有时候都碰见几个,又不让捕捉,有什么办法……而且野猪繁殖的特别快,平均一家里面种的玉米一百亩地吃掉40亩都算好的。
对于野猪,我们做了很多措施,什么驱猪粉,喇叭播放音乐,摆放假人……等等,都用过,实话实说,就管两天的用,没啥效果。
后来听人说这个被野猪糟蹋的地可以找政府补贴,去去农业局问了一下补偿法,得到的答案是:提供什么证明来着,也没记住,因为说了半天,提供那么多证明之后,一亩地补偿30块钱。我了天啊,你知道现在就是
梨一亩地都25了吗?化肥,农药,人工这些才是大头啊,补贴30?
就这吧,现在还没想到什么好方法去制止野猪,又不忍心地荒废了,哎……
这问题让我想到马克思当年写的《关于禁止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探讨的问题其实与非法狩猎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当年马克思抨击森林的所有人透过立法禁止世代以捡拾木头维生的农民「侵犯私人财产」,而对比今日则是农民为谋生而「侵犯国家财产」。
以法律角度而言,野猪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动物,所以在这起事件里,当事人在三月内狩猎了整整八隻野猪依法惩处并没有问题。
可是,保护野生动物与将野生动物视为国家的财产并把狩猎这些野生动物当作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至少以社会主义国家的角度来说,不是没有可以讨论的余地。我们都知道,在欧洲中世纪,森林是属于国王与其他封建领主的财产,农奴们一旦在森林里盗猎,面临的将是严刑峻法的处罚。而《森林盗窃法》,正是由这种中世纪律法衍生出来的法律规范,这是以一种资产阶级的角度,站在贵族与资产阶级立场维护特权阶级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毋庸讳言,野生动物保育是非常重要的,可在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人民生活的权利间,是否有保持平衡的可能呢?
顺带一提,知乎上不乏对欧美某些「批判发展中国家为谋求经济发展牺牲动物保育与环境维护」的白左们「何不食肉糜」。可如果从宏观的国际角度对应到微观的个人角度,这起事件是否也算是另一种形式的「批判农民为谋求物质生活而牺牲动物保育」呢?是否算作是一种「何不食肉糜呢」?
但是,国家不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只看作违法者、森林的敌人。难道每一个公民不都是通过一根根命脉同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吗?难道仅仅因为这个公民擅自割断了某一根命脉,国家就可以割断所有的命脉吗?可见,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崇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不能轻率地取消自己某一成员的所有职能,因为每当国家把一个公民变成罪犯时,它都是截断自身的活的肢体。有道德的立法者首先应当认定,把过去不算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行为的领域,是最严重、最有害而又最危险的事情。
——节录自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有一些人,已经脱离群众太久了。
从时间跨度和猎杀野猪数量来看,我认为吴某的辩解是有事实依据的。既然吴某以野猪侵害庄稼为由辩解,那么法院就有责任查实。
野猪成灾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和作物安全,确实是为了保护庄稼猎杀野猪的,本着公民生命、财产法益大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法益,人民人身、粮食安全重于野生动物安全的基本精神,这个事情从根上就属于“紧急避险”,不能作为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实我觉得吧,有些判决明显违背常理、情理甚至法理,背后不是所谓“机械性司法”的问题,实质上是对刑法的适用不到位。部分司法判决拘泥于构成要件,不愿意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切入为被告人寻找出罪理由,更是鲜有判决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些问题亟待重视。
判决应当是平衡的艺术,这个事情上之所以让人觉得“失衡”,关键是裁判认为:
野猪和人的战争中,这局野猪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六条)。
野猪是三有动物,庄稼损失与其种群经济、研究价值不具有相当性,即使辩解属实,此处也不构成紧急避险,动物致害不能作为捕杀狩猎的理由。
但是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八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十九条)。
野生动物致害早有补偿规定,且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只需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如果相关地方能够尽快完善立法(事发地河南省暂无动物致损补偿规定)、落实补偿政策、做好宣传工作,让农牧民知晓野生动物致损可以获赔、无须对抗,相信多少能够缓解类似“人兽之争”的剑拔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