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警方说的很详细了,而且现在看守所里都有监控,有什么问题可以看监控,基本都能看到。
这个事件中,澎湃新闻试图给大伙打造一个“刚成年贫穷残疾人在看守所受虐待致死”的故事来吸引眼球,那么媒体是如何带节奏的呢?
首先是塑造死者的“可怜感”,
可怜感包括,年纪小,瘦弱,贫穷,有残疾。
我们来看看文章是怎么写的。
首先19岁已经成年,按照正常报道,应该写成“男子”
这里用“男孩”就是告诉你,死者年纪轻轻。
然后“肋骨像鸡骨架一样……”这种描写是形容死者瘦弱,告诉大家“死因不一般”
这个“父母是残疾人,姥爷小脑萎缩……”这里描写出死者家庭的悲惨,
总而言之,这一段开宗明义,告诉读者,
死者年纪轻轻,死了,家里很惨,
引发大家的同情。
但是这还不算完,在这一段里,还隐藏着暗示
“看守所内死亡”,是不是遭遇了非人的虐待?
“本来身体健康,但是在看守所住了4个月,瘦的一塌糊涂”,是不是看守所虐待他?
“拒绝取保候审,不知道偷了谁的手机”这句话很妙,妙就妙在有三重暗示,
一是暗示“偷了不知道谁的手机”暗示警方诬告,然后关押死者,导致死者死亡;
二是暗示“偷了不该偷的人的手机”,导致死者被人整死;
三是暗示“仅仅是一个手机,也不是什么太值钱的东西”,应该被取保候审放回来。
而按照警方的描述,
该死者之前就有多次盗窃前科,
按照我国法律中对于“盗窃罪”的描写,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盗窃罪入刑标准分为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依据2013年司法解释:
1.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
2.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一个手机大概值多少钱,是否构成“数额较大”的起点?
而媒体的发布,仅仅是调动你的情绪,
让你同情死者,怀疑警方,忽略案情。
从而支持死者,声讨警方。
我们继续看报道:
还是刚才的套路,
红框部分塑造出死者家庭困难,进一步加固读者对于死者家里悲惨的同情,
篮框部分暗示死者智力障碍,别人诬陷他,他会自己承认,以此会让大家联想到,警方会不会利用死者来完成自己的指标?
同时撇清家属“监管不力”的关系,塑造死者人设,死者既然是智障,那么家属为什么没有好好照顾他,因为死者年轻,老人家追不上他。
这里还是一样的套路,不多言。
然后媒体晒出了两个证据,
这个是死者16岁时候诊断说明,说明死者发育迟缓,存在情绪障碍。建议住院治疗。
这个是死者被抓前刚刚拿到的残疾证,上面写着精神,三级残疾。
什么叫三级残疾呢?
我们来看看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那么媒体晒出这两张,是为了证明死者存在精神障碍,
进一步论证死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应该按盗窃罪处理,
或者应该被取保候审。
要注意一点,所谓三级精神伤残,是活动受限,交往困难
而不是完全失去判断与理性。
但是我国刑法对于这样的精神障碍患者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也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还是刚才一样的节奏,首先蓝色框里检察官的这句话,暗示死者遭遇虐待,希望通过尸检来证明,而这一大段红字则是继续渲染同情。
“不理解孩子在看守所4个月内,变得如此瘦骨嶙峋……”这句话简直是点睛之笔,既描写了死者家属痛苦,又暗示看守所的虐待,充分调动了读者的情绪。
但是如果读者仔细想一下,
所谓看守所,那本身就是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地方,
这地方伙食能好到哪去?没听说去看守所蹲一段时间还能胖了。
在知乎看守所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这一篇问题下面的回答,已经很好的说明问题了。
重点的讨说法来了,首先还是渲染同情,
死者的母亲疯了,姥爷小脑萎缩,还不知道外孙子已经死了,姥姥哭着滚落床下……
惨吧,惨!
惨完当然就是怀疑一切了,
“我孩子没有心脏病”,
这个“暴病而死”一定有猫腻!,
看守所还不给看事发前4天的监控录像,
法医只说“没有明显的外伤,口头通知的家属”。
这里开始火力全开,全部的矛头指向看守所,
全力塑造出一个“呆傻弱智青年被警察随便抓了,含冤不明不白的死在看守所”的故事。
充分调动起读者先同情后愤怒的情绪,这一手玩的真好。
最后一段,还是车轱辘话,死者家里惨啊,死者冤啊,为什么不让取保候审?
然后请来一位律师不痛不痒的分析一波,试图营造出一种“客观”的感觉。
这位律师我觉得还是有点操守的,
因为文中他只是泛泛的谈一下,毕竟他也是不知道具体情况。
那么媒体的报道写完了,警方是怎么说的?
警方写的比较简明扼要,
首先阐述为什么要抓人,死者有多次犯罪前科,属于累犯。
然后阐述为什么没有按照精神病放人,精神鉴定有“完全行为能力”。
注意,这里的完全行为能力,与之前媒体渲染的三级精神障碍其实不冲突。
也就是说,虽然死者存在精神障碍无法独自生活,
但是死者不是对外界没有知觉的,
而是清晰的知道,自己在犯罪。
蓝框则叙述当天死者的死亡情况,也写了医院诊断的死因。
这里内容与媒体说的完全相反,
媒体说警方不让看,
警方说家属拒绝看,还拒绝尸检并要求巨额赔偿。
直到这个事情拖了大半年,死者家属找了一个律师,才同意尸检,查看录像。
为什么?这里我们存疑。
然后看警方的三点辟谣。
从这三点辟谣来看:
1.是上面的矛盾点,这里不多说,
2.是家属认为死者被狱友欺负,警方说死者自己不吃,这个如果有完整监控,就能看出死者是自己不吃还是被人不给吃,很容易看出来。
3.取保候审申请这个更多是文件的形式,按照下面的流程,如果死者家属真的有申请过,是否可以拿出申请书,以及警方给予的“不批准”的书面回复书?
这个来去都有文书凭据,警方说查不到死者家属的申请,那么死者家属大可以拿出文书来反驳。这样警方的威信基本就跌入谷底,相关人员不仅前途尽毁,搞不好还得算渎职。
针对既有事实的推理:
1.死者出身在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的家庭里,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发育迟缓,精神上存在障碍导致无法独自生活,但是也不是纯疯子,而是和一般人一样,有喜怒哀乐,也有自己的想法。
2.死者辍学后进入游手好闲状态,家里人基本不管,偷窃成为他的工作,所以他有多次犯案的前科,也是派出所的老熟人。
3.偷窃后被抓,家人应该是见怪不怪了,派出所也不会真的刁难精神障碍的残疾人,多半教育教育放了。
4.但是这一次,派出所认真处理了,公事公办关了进去,死者受不了看守所的伙食,不肯吃饭,导致身体瘦弱。加上看守所也不会优待这位无法生活自理的人士,所以死者基本吃饭很少了。
5.死者死了,家属觉得是一个获得赔偿的机会,所以家属拒绝尸检,拒绝看监控,一口咬定是看守所把人害死了。并去派出所,看守所门口闹事。
6.见这样的方法无效,死者家属找到了律师,律师觉得这个官司不好打,于是诉诸媒体,媒体一看机会来了,小作文写起来。
于是有了这份报道和警方的声明。
关于警方通报中最奇怪的地方,
为什么家属一开始拒绝看监控,还拒绝尸检并直接索要巨额赔偿。
拖了大半年,直到死者家属找了一个律师,才同意尸检,查看监控。
按照以往抹黑警方的一贯套路,
警方才应该是最应该害怕尸检和监控的,
然后什么抢尸体啊,什么监控损坏啊,
因为尸检里有真相,监控里也有真相。
而本案中,警方很明显保留了尸体与监控,
也和家属说,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结果可以自己找机构做尸检。
说明起码本案里面警方是不怕尸检和看监控的。
试想一下,
如果警方没有保留尸体与监控,
考虑公序良俗把尸体火化了,监控占空间也删掉了,
家属过个大半年来说我们不认可尸检也没看到监控,
再找来像澎湃一样的媒体,小作文写起来。
那警方岂不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
概括来说,粉红们认为,这个19岁惯偷兼精神病患者死了活该。
感谢看守所为民除害。
费了一会儿工夫才想明白题主在问什么。
对于攀岩运动来说,超过90度的倒攀确实不好处理,但攀岩和攻城又是两码事。如果有人精通攀岩,那么放在历史上的攻防战里,他的活动方式应该是潜入,不是作为普通士兵参加强攻。假如我们把城墙修成超过90度角的悬崖,那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
会塌。
好,我们按住牛爵爷的棺材盖子,硬把城墙砌成超过90度的斜坡,增加攀爬难度这个设定在实战当中也未必有看上去那么美,因为:
用倒攀增加攀爬难度的意义不大,最大的用处是消除城下死角,人站在城头就可以对城脚的目标进行垂直打击,不过这样的功能显然不用大费周章把整座城都建成那么大的角度,只要让城头外飘就可以了,叫做突廊:
这个结构,在中国宋代的城墙上曾经昙花一现,详情大致可以参考骑砍火与剑里俄国城头常见的带棚回廊。明代技术退步又消失了,所以明末开封之战时,守城的明军不得不重新发明这个技术,造型也变成临时搭建、简单伸出城外的栈道类建筑,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完全没有被推广,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古城墙无一例外都没有这个构造。
据 @二不尚书范景文 主张,悬空突廊构造并非宋人专属,学术问题大可商榷,毕竟我读书少,但声称我对他剽窃或者斗兽棋就不知从何而来。可以肯定的是,在明朝末年的开封,这种技术属于有需求但尚未被采用的状态,否则张坚的悬楼不会被当成发明创造,也不会在城头大量搭建。
针对城头遭到火力压制以及城脚死角问题,戚继光发明了悬眼这一工事,在长城上的实际运用如下:
不过这个结构并非处处都有。
西安城墙建于明初,当然是没有的,但清代建造的开封城墙也光溜溜的就不太好理解,考虑到开封城墙曾经被大规模修复,图中也明显有上下异色的现象,无法考证原先是否存在过悬眼。
沈阳城墙,悬眼清晰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