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很多,就看配套措施如何衔接了。
主体分类上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和明确,分为平台网约劳动者、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平台单位就业员工三种。
其中,第二种值得引起注意。
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这段话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允许平台让骑手注册为个体户。(惊讶!)
等等……之前饿了么和美团刚刚发布声明禁止将骑手转为个体户啊。这其中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不要急,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从《若干措施》列明的主体地位来分析,这类人员平台不能过度的管理,即不应许平台与骑手们(个体户们)建立的民事合同中通知设置过多的违约责任来限制骑手们(个体户们)的自由。否则,这类人员将会被归入「平台网约劳动者」的类别中。
依托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平台网约劳动者”)。
可见,《若干措施》对平台用工的形式有了一个大致的归类和整理,让平台自己选择。
那么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倘若遇到劳动争议或者民事争议,司法上会如何认定?从《若干措施》的文件上来看,这部分内容将会交给北京市高院出台相应文件来规范和统一司法裁判规则,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委托、承揽等民事关系争议。
(五)健全法律援助和争议调处机制。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各类调解组织等力量,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诉讼渠道解决“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的委托、承揽等民事关系争议。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大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可见,从主体类别的分类上来看,《若干措施》已向灵活用工、新型劳动用工和经济形态规范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全民参保计划”。企业应依法为“平台单位就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平台网约劳动者”和“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稳定长期在京实际就业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和“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
这段话的意思是允许这类个体户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说得通俗点,政策突破了原有的劳动法框架,允许作为其他组织的个体户成为社保缴纳的主体。这就意味着,需要相关部门更精细化的制定配套措施,否则很容易导致一些行政部门将骑手个体户们拒之门外。
所以,平台会做啥选择……大家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