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一口袋罪,名曰寻衅滋事,
通俗解释为,出于无聊低级趣味等原因,没事找事,扰乱他人社会安宁。此罪虽然有口袋罪之名,但比起其前身-流氓罪这种明目张胆违背罪刑法定的恶法,是好的多的,它就是惩罚题主脑洞的这种什么都不像、却又实实在在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行为。
武力威胁强迫他人唱歌,不劫财,当然不算抢劫,但是作为寻衅滋事实在太典型了。你想想这不就是个地痞没事耍横喝醉了的举动吗。
是不是歌星与定罪没啥关系。
当然,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什么损失,成立刑事犯罪大概还不至于。不过按题主这意思,是说很严重的拿着刀强迫他人唱歌你不唱我就划你俩刀这种吧,这个对当事人显然是一种很严重的威胁,但也不至于到故意伤害,要件根本不符合,所以寻衅滋事很合适。如果只是一般的骚扰,大概不至于犯罪。
有人在评论区造谣说什么三人才成罪,不知道是哪里来的怪论,于法无据,纯属子虚乌有。
不信的话你可以去试试,看法院会不会判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