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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学校强制要求到工厂实习致残,而学校让自行与工厂协商,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责任该如何判定? 第2页

           

user avatar   chi-cheng-ling-s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刚下晚自习不久,看到这个新闻百感交集。

一方面,这是一个最适合用来恐吓学生要好好学习的现实例子。

另一方面,除了劝人跑路,好像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为什么内卷依旧如初,因为这完全是出于求生的本能去逃离这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行业。

“不当达利特就是最好的福报。”


user avatar   blacklanc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后续内容暂时不予置评,毕竟我不是啥案都能破的死神小学生,单说“学校强制学生实习”这一点,可信度极高。

实际上,每年各大媒体乃至部委都会曝光追查一批类似事件,打开百度一搜,类似事件解决的没解决的被曝光的没被报道的,满坑满谷。

然而,年年曝光年年查,事情继续年年出,说明已经不是偶发问题了,是整个体系出了问题。

后面我要说啥你们都懂的。


user avatar   deng-bo-yun 网友的相关建议: 
      

1,学校安排的实习,学校应作为学生第一监护人负责。

2,实习生跟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法规,但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3,部分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如广州市,采取地方法规将实习生、灵活就业人员视同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各地跟进。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反正了解我的都知道我是强烈反对计划生育的。

但是看了这种新闻,有时又觉得能让这种悲剧在下一代更少上演只能靠计划生育,靠__来处理,方式好像还停留在上世纪,和GDP 1000美金的时候一样。

ps:我说悲剧的意思不是这事不会发生,北欧美国一样有工伤。悲剧显示在赔偿和处理上。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法律检索小能手先给大家看看实务中顶岗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用可能有多离谱。

就举一个湖南的例子吧。

(2019)湘0105民初5227号。

本案中受害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但因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均未购买实习保险,导致自己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实习单位或学校应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所以受害人要求两被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怎么看都合情合理更合法。

但是法院则由不同的意见,支持了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观点,认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学校和职业学校不是必须遵守其中的内容,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是不是看完血压都上来了。这只是众多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维权遭遇困境的案例之一。究其原因,因为目前的顶岗实习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执行尚不到位,不能很好的保护学生的权利。

虽然实践中不少案例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了最终胜利,但终归只是个案的胜利。

要想向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伤害的学生提供救济,需要解决如何划分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责任,适用什么标准来计算赔偿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在实务中颇有争议的,也让很多实习单位和学校开始满口谎言,想以此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谎言一:实习是学校的教学活动,实习单位只提供场地,不承担其他责任。

实习单位才是实习生的直接管理者。实习生接受实习单位的支配和安排,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实习单位单位的生产劳动工作,和正式员工一样,都是为企业创造了经济价值,理应享受到劳动保护。实习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设备和安全培训教育。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小鹏的违规操作,但实习单位仍然难逃干系。首先,实习单位未提供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传授技术,未尽到培训的义务;第二,实习单位应对迟缓,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第三,流水线上这一事故的危险来源并未超出小鹏所从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即使是熟练的老师傅也有被卷入机器的风险。所以在本案中,结合双方的支配关系、实习单位未承担劳动保护的义务和过错,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谎言二:学校不能直接管理实习生,所以出了事情是企业和实习生自己协商。

学校是将学生送入实习单位,而不是把学生卖给了实习单位。学校需要和实习单位一同想办法做好劳动风险的防控工作。例如和实习单位协商,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例如一起选派实习指导导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等。而不是试图当一个甩手掌柜,只想着躲在一旁数钱。

在本案中,如果学校没有派人指导,那学校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谎言三:实习生违规操作,自陷风险,怨不得别人。

大错特错。实习生在没有专业带教老师指导、自身又不够熟悉操作的前提下自行操纵设备受伤,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实习生在经过学校的职业教育但未实际工作,劳动技能和工作经验还处于初级阶段,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实习生自身的过错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程度。

综上,个人建议实习单位承担6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个人承担10%。

还有一个和本案责任承担无关,但和案情有关的细节:小鹏每天工作11小时。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此外也不能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以及加班和夜班。

显然,小鹏他们的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要求的。

由于小鹏和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不过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侵权责任纠纷或者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都可以。

不过,司法救济来的终究是不如有关部门执行落地来的快来的稳。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插几句话:

1、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实践中出现人身损害通常采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救济,也就是无需过多深究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抑或是引入学校构成三方无名法律关系,直接以一般侵权以及学生实习特别规定救济。


2、具体归责, @王瑞恩 知友已经列出法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规定》指出保险以外部分各方参照实习协议承担责任,未签署实习协议(或者未购买保险)也不影响归责。

参考案例(2020)辽01民终8125号案中,校方在未签三方协议情况下安排实习,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协议缺失并未影响救济,法院依旧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校方、实习单位及学生各自按过错担责。

而在(2019)黔0113民初5995号案中,校方及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保险,原本应由保险赔付部分,也经由法院判令校方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4、仅从本案看,由于《规定》已有对实习学生加班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无需引用《劳动合同法》。

类似案例如(2018)鄂11民终2385号案,实习学生在加班过程中猝死,也是通过适用《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判决。

但是我们可以多问一句:

假设本案中的加班情况属实,对于非实习的普通员工,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劳动相关法规?


希望每一个热点案例都能推动制度的执行与进步,不要止步于个案救济与处理。


以上。


user avatar   ji-dan-3-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次是学校甩锅,工厂会不会以在校生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承认其与在校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呢?如果这样,你让学生怎么去协商解决?

在校生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个说法,源于劳动部(现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有观点(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往往对该规定作出扩大解释,认为在校生依附于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但是,司法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最高院公报案例(法案例(2010)6-46)的裁判要旨就认为,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但是,无论是劳动行政系统还是司法系统,对于在校实习生能否与实习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主流观点都是持否定意见。近年来,也有部分地区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创新性规定,譬如广东地区《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中规定,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本案发生在湖南,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换言之,本案中学生很难通过主张劳动纠纷的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最好能走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但是这里又引入一个尴尬的问题,民法典只规定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责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的责任问题。而之前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又被废止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目前关于如何处理这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情形,没有明确定论,有主张接受劳务者过错责任的,也有主张接受劳务者无过错责任的。但是我认为,这种法律的空白不应成为实习学生维权的障碍。

一个最简单的处断办法是,民法典仅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之相对的便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二者之间没有所谓的缓冲地带?若如此,那么必须承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劳动并发给报酬,且不符合其他法律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或许有人会批评这样裁判不利于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存和成长,但是坦诚地说,法律应恪守公平,对弱者的权益保护适当倾斜本身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若个别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建立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类企业就让它死掉也好。


user avatar   maomaobe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类事情,已经很多很多年了。

毛主席说过,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

这类事情,本质上还是政策规定了学校安排实习的权力。

这个权力与毕业证相关。

然后学校滥用这个权力,出卖学生的劳动力牟利。

这个与当年孙志刚案是一样的,你有一个计划经济时期过时的收容安置法律,到了市场经济就会变成一些人牟利的工具。

发展出极其残酷的现实。

也形成一帮靠这个制度发财的百万漕工。

根源上,需要废掉学生被强制实习的规定。

毕业后,学生才被允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实习。

这需要相关部门修改规定。

而修改规定的动力来自于舆论推动和斗争。

需要有人提出议案,有人领导斗争。

不是,让我的孩子上补习班,不进职校就可以逃避。

大学一样可以用毕业证压迫学生强制实习。

修改制度,把实习改在毕业之后,短期劳动合同方式,才能解决问题。


user avatar   song-ke-51-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所以说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家长,逼着孩子上补习班,就为了他们能够上个高中,不去这种职校。

而且只要有书读,就会一直供下去。

唉……

人心都是肉长的。

在高中里,好歹老师还会管你,拿你当个学生,起码不会害你。

而像这种职校,大多数人都不能算是老师,只是个商人。

学生们进职校赚一笔学费都不够,还得把学生送到这种工厂去再赚一笔黑心钱。

出了事,就一推四五六。

实在赖不过去,又赌咒发誓做口腔体操。

don't bb,show me your action.


user avatar   waert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安监局,来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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