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lawyer陈 的法律分析,真实案件改编影视作品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比较近的有《我不是药神》《湄公河行动》等。
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这是因为艺术会对现实案件进行选择性编排,同时纳入创作者自己的思考。
我国《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操场埋尸案”的相关家属对改编的影视作品有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该影视作品是否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也就是说,别人一看到你这个片子,会不会主动联想到“操场埋尸案”这件事,并认为这部片子就是“操场埋尸案”的记录改编。
前几年崔永元因《手机2》的拍摄扯出了范冰冰的阴阳合同。这件事的起因就是《手机1》太过影射崔永元,影片中塑造的渣男“严守一”让观众自然联系到崔永元,给其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电影的核心要素是冲突,“操场埋尸案”自然少不了艺术加工。
死者邓世平将以怎样的性格出镜,其家属将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物性格?
如果太过平平无奇,电影就没了看点;如果过于浮夸,中间虚构的情节太离谱,又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影片方不与死者家属商量的行为欠考虑,没有顾及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
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商业价值。
以影片的形式记录这件事很有必要,因为它弘扬的是惩恶扬善的价值观。但若是以牺牲少数人合法利益的代价,那大可不必。
希望早日能看到影片方和当事人家属的和解,实现人文关怀、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