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时候,我曾经也是把当事人的电话填进去的。
后来发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法院不经允许,直接把当事人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对方,所谓的促成双方和解。导致对方无休止联系我方当事人,甚至在当事人明确告知:“你联系我的律师王律师”后,仍然半夜给当事人拨打电话,其理由是“我信不过律师,我直接给你打。”要知道,当事人请律师的目的之一,就是把复杂的诉讼从自己的事务中剥离,委托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求一个放心、省心。而法院不经允许直接把当事人的电话号码给了对方,实质上相当于:在调解、和解方面,我方当事人白请了一个律师,任何事情都要被迫亲力亲为。
2.案件诉前调解,我已经将我的授权委托材料交给调解员,并明确告知我负责处理调解、和解事宜。调解员仍然绕过我,直接打电话给我方当事人,劝我方当事人和解撤诉。这个和解撤诉如果是有理有据、符合一般水平的也就罢了,问题是,调解员的劝告理由完全不成立,用连哄带骗的手段,劝得我方当事人在电话里同意以一个离谱的条件和解。
3.我方在证据上有利,但在事实上不利。也就是说,对方对某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无法完成举证,一旦该事实得到证明,我方将败诉。于是法官直接打电话给我方当事人,问:“对方说XXXX,是不是有这么个情况啊?”我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本能地回答了“是”。有了这个回答,再想推给对方的举证责任就难了。
4.法院打电话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X月X日X时到法院来谈话并做一个笔录,完全不通知律师,只通知当事人,就很怪。当事人呢,以为法院同时也会通知律师,就没跟律师沟通,傻傻地准时去了。到地方一看,律师没来,对方律师倒是在场。接下来,甭管聊的是什么,他都不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慌得一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竹筒倒豆子。
5.神秘人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说是法院给的联系方式。这位神秘人要给他介绍一个律师,只有这个律师包赢,其他律师包输。
所以我后来没那么缺心眼了,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再把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填进去。沟通时,当事人对这种做法大多持赞成态度;如果有不赞成的,那么我还是会遵照指示,把当事人联系方式填进去,当然,事先说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