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解答沙雕法律问题是我的专长。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三种情况来分析:
1、张三是李四的继父(叔伯、隔壁老王等),张三为了让李四做自己真正的儿子,跟李四承诺说,你要是叫我一声爹,我就给你两头猪,李四答应。
这种情况,可以视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也有的答案认为这是附义务的赠与,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履行义务一般在赠予后,实现条件在赠予前,而且所附义务一般是给付义务,所以这应该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予合同),只要李四叫张三一声爹,赠与两头猪的合同即生效。
如果张三在实际交付两头猪之前反悔,那么可以行使《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即使李四叫了张三一声爹,张三依据法律也可以不给猪。
这不就尴尬了吗?所以,李四为了让自己有保障,消除张三的任意撤销权,最好跟张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然后再叫爹。这样张三就失去了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不得不给猪了。如果张三这时候还不给,李四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张三给猪或者支付相当于两头猪的钱。
2、张三和李四没有特殊关系,两人开玩笑,你叫我一声爹,我就给你两头猪。
这里面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李四知道张三开玩笑,于是他开玩笑地叫了张三一声爹。这时候因为他们都在开玩笑,在法律上这种行为称之为戏谑行为,按照《民法总则》地146条的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双方均不需要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种,张三在开玩笑,李四信以为真。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也无效,但是区别在于,如果李四是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那么问题来了,李四是否是善意的相对人?
个人认为不属于。按照一般人的智力水平,怎么会相信叫声爹就可以得到两头猪这么无稽的事情?所以,实际上,李四要么是不信,要么是轻信,没有别的情况。如果是不信,却故意叫张三爹,那么双方都实施了戏谑行为,也是无效,并且也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
如果是轻信,那么李四本身就不属于善良的相对人。李四本身对轻信具有重大过错,所以他的这种信赖利益不值得法律保护。
3、张三和李四都没开玩笑,也没有特殊关系,纯粹是打赌。
由于赌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当爹占便宜违背道德伦理(郭德纲于谦的相声中经常拿这个当包袱),所以双方的行为也无效。
总之,除了第一种情况里的赠与合同公证后叫爹可以获得两头猪以外,其他情况都有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风险。
最后问题主一句,你跟别人打这样的赌,你爹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