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哈这个问题在我家引发了斯比大战!
爹妈是酒店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我是非民商法方向的诉讼法学学生,从小浸淫+考前突击,先前回答中各行的专业术语大概能看懂一点。
之前的回答从赔偿额度来看分为两派,一派是酒店行业工作者+其他非法律人+小部分法学学生,认为包含考试费用的2200索赔额度偏高,免房费是正常处理办法;另一派是法律行业从业者+大部分法学学生,认为2200的赔偿额度合理,
@苏学同学已经开始了概念界定讨论,在此不表(等我写完答案一起讨论口阿。
我爹妈和我在这个美好的周末也打了起来,分别代表上述两派观点。根据电话讨论展开如下:
1. 题主住的是什么酒店?
爹妈:社会型酒店、连锁酒店、星级酒店(三星及以上)的服务规范各不相同。叫醒服务是星级酒店的评星、复核标准,包括在其服务规范之内;连锁酒店也多提供规范的叫醒服务;社会酒店鸟都不鸟你。
我 :这影响到是否存在合同的情况。
爹 :口头约定也应当遵守。
爹妈:酒店虽然提供了叫醒服务,但酒店的类型直接影响到叫醒服务的执行标准,是只给你用电子音播个“起床~起床~”还是360度无缝掀被单鼓掌叫醒,难以评定。
我 :这影响到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
2. 题主所接受的叫醒服务是否规范?酒店是否尽到叫醒义务?
爹妈:从行业标准来看,不规范;酒店没做好。
我 :爹妈说得对。
爹妈:以高星级酒店(代表着整个行业的服务标准)为例,Morning Call服务首先需要客人与前台或者管家等服务人员约定叫醒时间,前台会在约定时间前5-10分钟(通常是5分钟)打第一个电话,该电话应当是“人打的”,为的是用“人的思维”判断客人是否清醒,并询问客人是否需要第二次叫醒。
不用纠结于中文的“叫”或“醒”字,叫醒服务(morning call)的规范就是要醒为止。
我 :万一客人挂了电话又睡呢?
爹 :这个很好判断,半睡半醒的人一般只会说“嗯”,对话大概就是:
“您好,这里是XXX,现在是XXXX,请问您XXXXX?”
“嗯。”
“好的,请问您需要第二次叫醒吗?”
“嗯。”
1-2min later,
“您好,这里是XXX,现在是XXXX,请问您XXXXX?”
“嗯。”
“好的,请问您需要第二次叫醒吗?”
“……起来了!”
PS: 第二次叫醒很可能用到系统录音,因此不要迷信会有甜美妹子一直叫到你起床。
我 :万一客人说起来了,挂了电话又睡呢?
爹 :哦呵呵我们打电话都有录音的,嘿嘿嘿。
我 :万一客人不接电话呢?
爹妈:打到他接电话为止(划掉)通常在第二次电话也无人接听之后,会采用到房间叫醒的方法。先敲门,敲到有明确回应为止。如果敲门无回应,开门,在门口(大概是不超过廊灯范围)叫客人,再无回应,进入房间内部叫醒客人。
爹妈:总之要叫到客人应答为止。
题主所在酒店在客人没有给出回应的情况下就终止了叫醒服务,是为酒店失职。
3. 客人声称因叫醒不到位,要求赔偿,怎么处理?
爹妈:不是叫了你吗,为什么要赔你,这么大个人了,叫了你还不起床,你看你寒假的时候……
我 :噢酱子我造了。
规范的酒店能提供规范的叫醒服务,未成功起床一般是客人自身的原因,我也十分能理解为什么这个回答下的酒店知友底气都那么足。
4. 题主所遇到情况的赔偿额度?
爹妈:免房费。
爹 :想再住一晚还可以送一晚哟。
我 :机票呢?
爹妈:不可能。即使变换居住地点也同样会产生机票费用,机票和酒店没关系。
我 :但由于酒店的问题这趟行程变得没有意义,房费是损失,机票也是损失,酒店应该赔偿客人损失。
爹妈:那客人说第二天要去签个十亿的合同没签成,我们也要赔他吗哈哈哈哈哈?
我 :……有些情况下真的可能会赔…(机智地转移话题)知友
@一百四举了两个栗子,确实有类似的叫醒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客人的判决,从赔偿金额来看,包含了交通费或者报名费。
爹 :你去把那两个案子找来看清楚,多半被告的是大酒店,或者连锁酒店,才会一开始坚持自己已尽到责任不赔,等到告到了法院,考虑到酒店声誉,妥协了。
法制日报/2012 年/11 月/20 日/第 008 版 酒后耽误出国行程诉宾馆未尽“叫醒”义务
“宾馆经理却说,宾馆的值班服务员打了两次呼叫电话,还去敲了门,但胡先生自己睡得太深没有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胡先生道歉,并免去当天的住宿费。”
报导中未列明酒店,不方便下定论。
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初字第1598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原告XX入住被告如泰源公司所管理的如家酒店。”
当时我就给我爹跪了。
爹妈:不考虑题主的酒店类型,能够主动给出明显超出房费还包含单程机票的一千元赔偿(尽管酒店有明显过错),在业内已是令人拍手称快的了。
爹妈:下次要按时起床啊!
--------------2200的分割线-----------------
我支持题主主张2200的赔偿。
知友
@一百四说得非常有道理。我用大白话翻译一下:
1. 酒店和题主约好了叫他,这个约定不像“我许你三生三世”那么空洞,而是被法律认可的。
2. 酒店失约,应该赔偿题主损失。
3. 法律没有说酒店应该具体赔什么损失(考试费、交通费要不要赔)、赔多少损失(100%考试费?80%考试费?),而是用了概括性的语言,通过不同的解读,让律师在帮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时混口饭吃。
4. 法律人和大多数酒店人的基本立场是一样的,酒店失职,该赔,只是法律人认为就应该多赔点。这大概是因为学法的人以及做实务的人都有个毛病,喜欢把自己带入那个情景为当事人带盐,在假想中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所以答案写出来都有点:哈哈题主你该找他们赔啊他们真的可以赔你2200啊不要你傻比啊哈哈哈的感觉。
诚然,从目前的判例来看题主如果起诉,2200几乎能妥妥拿到,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似乎也没那个必要呢。
必须说明一下的是,确实也有法学学生认为不应该赔偿2200,赔偿应仅以房费为限,原因是:
1. 考试报名费不属于可期待利益;
2. 先前举的两个案例中,第一个是属于调解结案,其赔偿方式不具有“判例”的参考性。
我不是民商法专业的学生,对于第一点实在不敢妄下结论,静候专业人士讨论,希望大家知道即使在学法的这拨人里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该全赔(最开始提出这个观点的人好像已经删除了在这个问题下的回答和评论...what a pity.)。
第二个案例,是判决结案,我们可以看下它的“本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入住被告经营的酒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入住期间,的确向酒店服务提供方的被告要求过叫醒服务,……,被告服务人员亦就此给予肯定的承诺。至此双方就被告提供叫醒服务的问题达成了口头一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约定,被告应在1月27日早上8点之前为原告提供叫醒服务,但……,按照一般公众的正常理解,这显然与双方的约定存在较大的差距,无法据此认定被告上述行为符合约定。
被告作为酒店服务的提供方,本应该根据双方约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在承诺了为原告提供叫醒服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准时兑现承诺,显然属于一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
“原告主张的4万元损失的构成为考试报名费2800元、书费1750元、交通费和因未通过导游考试给其造成的工作收入损失,其中交通费和工作收入损失是原告估算的,考试报名费2800元和书费1750元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除本院查明的笔试报名费120元,其余均无法确认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对于原告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全部诉讼主张的理由系原告在庭审中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的客观发生,而非被告不应根据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被告自愿对原告进行2000元补偿,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因原告无法举证,法院无法查明原告诉求是否属实,从证明责任上来说原告就丧失了获得考试报名费的可能性,被告又主动要求补偿,故该案还没来得及讨论被告的“违约后果”中应当包含哪些类别的赔偿(房费,考试费,交通费,etc.)。
但从引文的倒数第二段可以看出法院的倾向性: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那么我们是很有可能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来的哟~
这种实践中的倾向性,即可成为题主估算诉讼获胜概率的参考。
(从一个案子就说概率的我也真是够了...)
写到这里,题主也应该报好了新一轮的考试了吧?
别纠结啦,至少挽回了部分损失~
祝考试顺利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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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赞真是吓哭我了……
知乎新手真的好开心……以后也会认真写回答的……
有朋友提到是否有可能可以利用叫醒服务讹酒店
我觉得只要酒店按照规范做好了该服务,而且有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法律上是不会怕讹的~
倒是前台处经常出现诈骗类型的案件,比如:
1. 我没零钱了换个钱吧~(假币假钞,顺手牵羊)
2. 我没带钱借个钱吧~(诈骗)
第二个类型真的遇到过,当时和母上大人站在大堂里聊天,前厅经理气喘吁吁地跑过来说遇到骗子了保安已经追出去了…骗子穿得特别讲究,谈吐举止都非常好(递名片各种),给的理由也很让人信服(要买机票,就在大堂二楼的的旅行社买),还给前台说好了解决方法(他的助理一会就来还钱)……
最后好像也没有追到……so sad,不过报案了的,这类一般是流窜惯犯。
朋友们以后如果真的有需要换零钱什么的也不要找前台呀,不是服务不好,是真的被骗怕了……
最后祝大家住店开心~都能享受到好的服务!
爹妈听说回应很好非常的开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