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一起诈骗案,就非常适合给法学生出题目。
例如:
知名艺人吴某以 MV 选角为由,邀都某来家中聚会,并与其在酒后发生关系,相关事件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
刘某窥得机会,与都某建立联系,套取对方信任,掌握都某的隐私信息。随后,刘某利用上述信息,冒用都某身份,与吴某进行协商,要求吴某支付 300 万元「赔偿」。同时,刘某还冒充了吴某律师的身份,和都某进行协商,达成支付 300 万元赔偿的口头协议,但未签署书面协议。
吴某随即按照刘某提供的信息,向都某的银行账户转账 50 万元。刘某继续冒充吴某律师,要求都某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否则将索回 50 万元。都某拒绝签署协议,并开始分批退还款项,实际向刘某转账 18 万元。
问题:
1、如何给刘某的行为定性?
这里有一个难点:吴某基于错误认知,按照刘某的要求转账 50 万,收款账户却是都某的,从后续事件来看,刘某对该账户没有实际的掌控,还需要靠骗才能从这个账户里套出钱来。
这种情况下,到底算是既遂还是未遂?
2、都某收到 50 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这里可以讨论的地方在于,吴某和都某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表面看来,的确存在和解协议,但并非发生在吴某和都某之间,而是存在两个假冒的「协议」,分别是刘某冒充都某与吴某签订的,以及刘某冒充吴某和都某签订的。至于吴某和都某之间,则并不存在真正的合意,甚至可以说毫无关系。
一个和自己毫无关系(或者说有一点点性关系)的人突然打来 50 万,怎么说?
3、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然没有获得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获得了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如果成立了表见代理,那么吴某还是要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但可以向刘某追偿。
对于这个问题,我倾向于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具体可以看我之前对之前老干妈 VS 腾讯事件的分析:
刘某和吴某之间,可以说是素不相识,完全是天降路人,不存在事实上的关系,所有关系都是刘某虚构的,从这点来看,不太像是表见代理。
总之,吃瓜之余,别忘了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