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量很大,老湿我要解读的这个信息,对那些热衷于考公、考事业编的人有点打击。
首先看复旦大学披露的事实,它与犯罪嫌疑人姜文华共签了3次聘用合同:
第一次,期限3年,2016.9.1-2019.8.31,考核不合格。
第二次,期限1年,2019.9-2020.9,考核结果未披露。
第三次,期限1年,2020.11-,未至考核期。
看到这里,略知劳动合同法的人可能会说,这学校违法啊,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复旦大学应该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与姜文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遗憾的是,复旦大学是事业单位,它与姜文华签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学校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与之相关的国务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是怎么说的呢?我们看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按照第14条的规定,想要与复旦大学签订无固定期限(长聘)的合同,除了被复旦大学考核合格以外,只有这一条路: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离退休年龄补足10年。
姜文华为男性,他截至案发工作了5年不到,且也不是年满50岁,所以除了被考核合格以外,这条路对他不适用。
这里也要提一句,复旦大学也不是很守规矩,按照上述条例第12条规定,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结果第二次、第三次聘用合同就变成了1年。复旦大学的解释像是在怜悯姜文华。
照我说,要么你就别跟他续签,要么就按照规定来。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个别高校在签合同这块,自主权和胆子极大,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无权无势的青椒,还真不是他们的对手。
回到开头,为啥我说这则声明,对热衷考公、考编的人有打击呢,因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网传姜文华是因为续签无望而杀人,如果他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这起案件也许不会发生(只是也许)。既然两次固定合同之后就必须签无固定合同,相当于长聘合同,那么安心工作即可。
为啥事业编、公务员编有些法律待遇不如普通劳动者?坦白说,老湿也也不懂,但是大受震撼。
另外还有一个点,让人更感慨。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两人学历差距非常大,而前者身居高位,后者连复旦大学的考核都通不过。
被害人本科:兰州大学化学专业,研究生:复旦大学化学专业,博士:复旦大学在职产业经济学。
这个博士咋回事,懂的都懂。
犯罪嫌疑人本科:复旦大学数学;研究生:美国罗格斯大学数学;博士:美国罗格斯大学数学;博士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和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正所谓时势造英雄,时也命也!
高校的“非升既走”制度这几年已经讨论的很详细了,我觉得没有什么好加的。
没有什么好加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各个大学的考核标准不同,有的大学规定是一定要中国家课题(或者至少1个省课题之类的),有的学校规定是3篇核心+1本专著;有的大学规定的是“横向课题聘期内50万”,有的大学规定的是:“优秀教师考聘”,因为现在职称的权力已经下放到各个大学,所以具体文件是大学人事处在做。
考评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很不公平,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制度,但是从学校层面上来讲,让新教师更加的努力,也没啥问题。核心的问题不是考评制度,而是考聘制度中的“内容”。美国也做考评,英国也做考评,但是他们的“内容要求”似乎更加的容易达到——并不像中国的某些985院校一样,比较aggressive,比较逼着人头秃一点儿。
一个大学,如果不善待自己的老师,又怎么会善待自己的学生呢?其实在培养人才的时候,教育工作者到底希望自己培养的什么样的人才呢?我之所以讨厌前几年鼓吹的“狼性教育”,就是因为这风气一旦形成,社会将会变得冷漠,很多问题都会被激化。
回到这个问题上,在制定“非升既走”的内容时,很多制度都是由“人事处”进行。我觉得这点非常不合理——人事处的同事往往并不是研究出身,他们中的某些人对大学教师的工作量理解未必到位,最有资格发表意见的应该是老教授们,如果他们自己可以做到一个聘期内发表XXXX篇高分SCI,引入XX万横向课题资金,那么适当情况下减少一部分工作量的标准,来要求新人还差不多(考虑到老教授有一定的名气和人际资源)。
如果老教授们,研究员自己都做不到,或者做的很吃力——然后用新制度来要求青椒——那很匪夷所思,就是压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