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关键人物,是当时的拱墅区妇联兼职副主席陈淑芳。 陈淑芳是本案中的报案筹划人之一,并是实际报案人之一(按王鹭颖逻辑,从法理上来说)。 同时,陈淑芳是一开始以律师身份与诬告人接触,其是浙江天卫律师所律师,是妇联的公益律师,她也是杭州合欢心理咨询室(与杭州市妇联同楼办公)的主任、法人,案中的孩子心理辅导师,陈淑芳同时又是拱墅区检察院的外聘老师,一直到撤案后,王鹭颖还称呼其为陈老师。最后,陈淑芳利用检察院身份(副检察长张孟春同意)进入公安分局审讯室在取保候审当天对我本人进行了部分审讯,她非常焦虑,并多次出入审讯室传递消息和聆听审讯。在之后的取保候审日子里,陈淑芳、王鹭颖安排所谓心理师(女)在欺骗我的情况下(王鹭颖说安排心理辅导,我向王鹭颖提出必须是与本案无关的人,王鹭颖保证)对我本人进行了栽赃陷害,并侮辱我与我女儿。 后来,公安向我透漏了拱墅区妇联这个单位,我才查到原来当天审讯我的人叫陈淑芳,是妇联的。我直接要求拱墅区妇联叫来陈淑芳进行对话,陈淑芳来了之后,无比慌张,说话语无伦次,时而高声大叫、怨天尤人,时而故作镇定错漏百出、前后矛盾。 当我试探性的拿出心理师对我栽赃陷害材料时,陈淑芳非常想看,想得到,被我拒绝。 我此时已非常明白,陈淑芳就是一些司法人员说过的那个一直在各单位造谣诽谤我的外人。 8月后,杭州市相关单位没有任何人跟踪我女儿状况。 9月,撤案,撤案后心理师承认是陈淑芳,王鹭颖幕后指使对我进行栽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