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谈那则副总经理的招聘广告,椰树请徐冬冬代言的那些gui宣传本身就很有问题啊。
我这么一个正人(chang)君(nan)子(ren)都会想入非非,搞得比以前楼道里的小广告还刺激。
大家品一品,要是深究,百分百有问题啊。。
从小学到大学,最后再到徐冬冬,从小喝到大的谐音梗玩得飞起。
本来还算遮遮掩掩,欲拒还迎,下面这个广告就更过分了:
反正作为成年人,我不知道这个广告到底在宣传椰汁还是宣传什么东西,如此**的广告,不翻车宣传了这么多年也是奇迹。
这次的招聘广告延续了椰树一贯的粗暴画风和低俗文案,要不是官媒点名,怕又会是一个成功的营销案例,还好还好,官媒守住了部分企业的下限,查一查也好,明明产品那么优秀,非要走旁门左道。
这个事件,充分证明现在的舆论压力有多大。
如果不是被官媒点名的话,椰树集团这个广告不太可能会被立案调查。
(注:由于本篇内容短时间内受到大量欢迎,所以作者特地添加了暴漫表情包,帮助大家感受法律的欢乐,祝阅读愉快~)
毕竟这种风格,这么多年都这样走过来了。
很多时候只能说是走擦边球,认真分析起来争议其实很大。
回到正题,然而真的想罚的话,找理由也不难。
而且我仔细看了一下,还是蛮多风险点的。
法律依据是有的,这类处罚,最关键的,是要:自圆其说。
下面长篇大论分析一下。
下面按照法律逻辑的三段论来进行格式化推导。
一、大前提: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层面的规定:
1、虚假广告类:
(1)关于虚假广告的禁止
《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虚假广告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口袋型”规定:
(1)公序良俗与社会风尚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2)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政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出现了以上情形呢?咋处理?
《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这里顺便要理清几个概念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椰树集团在这个事件中是啥角色?广告主。
二、小前提:椰树集团做了什么?
椰树集团在官方微博上发布
“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
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
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
肯定有美女帅哥追”等内容。
1、哪些内容涉嫌“虚假广告”?
(1)“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
——没毛病。
(2)“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
——“专业不限”没问题。
“只要懂写作”这个问题,
如果到时报名了,
如果发现还有其他门槛性条件,
那么这个就是一个风险点。
比如,报名时发现,不仅要懂写作,
还要懂其他一堆的东西……
(很多广告都有这种“只需要XXX”的噱头性的内容)。
那么就是一个很好的给予处罚的事实依据……
落入情形:“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
——“有高薪”,什么是高薪,这个还可以扯一下,
说不定顺便就重新定义了“高薪”?
但是“入学就有车、有房”就有点过分了。
因为根据通常性的理解,
这个有很强烈的“附条件的赠与”的含义。
但是作为一名混迹职场多年的老油条(我不是,我没有),
我想说,所谓的“有车”、“有房”,
大概率是这样的真相:
公司提供宿舍+公司提供大巴或者面包车接送。
(开玩笑,也可以是更高级一点的轿车~)
那么这样一来就十分尴尬了,
如果只是配置宿舍和接送车,
或者再高级一点,只是给予普通一套房的使用权和车辆的使用权的话,
虽然也不错了,但是离“入学就有车、有房”的字面意思和常规化的引导还是差了很多意思。
这种情况下,被认定虚假广告的概率就挺大的。
落入情形:“服务不存在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肯定有美女帅哥追”
监管局:“怎么解释肯定有美女帅哥追?”
椰树集团:“就是我们会安排几个小年轻在后面追着你跑这样。”
监管局:“为什么要追着我跑?”
椰树集团:“不是追您,是追入职者。”
监管局:“为什么要追入职者跑?”
椰树集团:“比如出现了考勤异常、迟到、早退之类的。另外,我们有体育计划,那么追着跑,也是一种运动方式。”
监管局:……很好的解释……等等,这不是扯淡吗……
(声明:以上对白均为想象,请勿对号入座)
总体来说,这个还蛮难解释的。
是一个给予行政处罚的事由风险点。
落入情形:“服务不存在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哪些内容涉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肯定有美女帅哥追”
——这个如果要从法律上论证“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话,其实会有一定的障碍。
椰树集团:“美女、帅哥是对女性、男性的雅称,是文明、礼貌的叫法,能引起人们的喜悦感。”
监管局:“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
椰树集团:“帅哥,您看,我说的没错吧。”
监管局:(怎么办?我要承认自己是帅哥或者不是帅哥吗?)
椰树集团:“好了,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
监管局:“不对!饮料集团正经的招工为什么偏偏要强调帅哥美女?你们又不是美容美发店……”
(声明:以上对白均为想象,请勿对号入座)
(2)“我从小喝到大”
这个是争议已久的广告语言。
爱之者,称赞其博大精深。
恨之者,批评其有伤风化。
监管局如果真的要对这句话下手,那行政诉讼可能会接着来了。
辩论一定会比现在想象的精彩。
如果监管局不想冒辩论的险的话,
那么我认为,就会选择不对这句话下手。
监管局:“喝什么喝到大”?
椰树集团:“奶。”
监管局:“你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椰树集团:“不好意思,椰奶。”
监管局:“喝到大是什么意思?”
椰树集团:“就是从小喝到大的意思。”
监管局:“……不要绕我……我是问,什么从小喝到大?”
椰树集团:“我,从小喝到大。”
监管局:“MMP……”
真的是十分艰辛的辩论。
(声明:以上对白均为想象,请勿对号入座)
1、对于涉嫌虚假广告部分的处理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椰树集团的广告行为成立“发布虚假广告”的,则基础性的法律处罚是:“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一步的,由于椰树集团是使用自家的微博发布的广告,
所以不存在广告费用的问题。
一旦认定行为成立,直接按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处理。
进阶的行政处罚,不大可能,我就不在这里展开分析了。
2、对于涉嫌违反公序良俗部分的处理
概括一下,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椰树集团的广告行为成立“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的话,
那么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基础的行政处罚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则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法律要件。
这次椰树集团的广告行为,情节严重吗?
从一般认知来看,不严重。
大概率的处理结果就是适用基础处罚责任,也就是罚款。
罚多少?
20-100万元的幅度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说了算。
不过我的预测是:60万元以内,偏左。
为什么?
站在居中的角度来看,椰树集团的这类广告,不是恶意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
所以,从执法合理性角度来说,
不适合往重了罚。
只罚20万,做象征性处罚,这种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以上。
我是来自深圳市的张宗保律师,如果在深圳的你遇到了法律问题,欢迎找我搭讪。
话说椰树也算是头铁的,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就觉得有点莫名眼熟,然后就随便搜了一下,结果是这样的。
话说这也才刚刚五六个月的时间啊,看来椰树也是坚决承认错误,坚决不改的典型。
大家应该对下面这个印象更深刻。
对,就是这个从小喝到大,当时也是各种舆论沸腾,立案侦查。
后面变成这样了。
不愧是广告界的一股泥石流,严重怀疑是老板执意要求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一些小公司待过,很多时候老板就是觉得公司是自己的,我觉得是什么样的,你按照我的想法搞就行。
所以,我们可能还真的不能怪椰树设计广告的人不行。这个招聘也是一样,去年这么搞过一次,今年还这样搞,我相信正常的HR也好,公司法务也好,都不太可能还会犯同样的问题,老板执意这样搞的可能性很大。
这个我们广西叫打屁虫,能吃的
学名椿象,有的地方叫臭大姐,九香虫
(抓错重点)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本来不应该判这么重,无良媒体煽风点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