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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究竟是什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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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你邀对人了,没想到这么多同学对”道德的本质是什么?“感兴趣,那么我来答答,这是个元伦理学的问题。

在哲学家看来

"道德"(Morality)这个名词有两种定义方法:

1.描述性(descriptively)的

指由某个社会或组织(即“同质化”社群)或个人所接受或提出的一套行为准则(code)。

解释:

1)如果你并非那个特定的社会/社群的成员或那个特定的个人,那么接受一种道德的描述性定义并不蕴涵着你应当如何行为。

2)就像人类学家研究一个社群的“价值世界”一样,这里道德指的是某个社群实际演化出的价值世界四个组成部分从法律、宗教信仰、礼仪中、道德区分的一种行为准则。

2.规范性(normatively)的:

指在假定的情况下,所有理性者(all rational persons)都会提出或接受的一套行为准则。
或者更精准地说“道德是一个非正式的、适用于所有理性者的、规范那些会影响他人的行为的、可能存在某种目的论的(以减少伤害或罪恶为目标的)公共系统(public system)。它是一种适用于所有理性者的行为公则。”(Gert 2005: 10)

解释:

1)有人认为没有一种规范可以满足这个条件,但许多理论家认为至少有一种规范可以满足这个条件,我们可以称前者为“道德怀疑论者或者道德反实在论者”,后者为“道德实在论主义者”。


2)这个准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理解这套准则并且有能力按此准则行动的人。接受了规范性的人都不应该出于一个非道德的考虑(利益/欲望)而违反道德的禁令或要求

3)说道德是一个非正式的系统是指道德没有一个权威裁判者,也没有一个决定程序来提供所有道德情境中的唯一的行为指导。当有一些分歧必须解决时,社会会使用政治和法律系统来补充道德系统。

4)说道德是一个公共系统并不是指每个人在他们所有的道德判断上都是一致的,而是说所有的不一致都是在一个共同认可的框架下发生的。

5)也可能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被理性人接受的道德行为就是道德。

Moral realists who hold desire-based theories of reasons and formal, means/end theories of rationality would explicitly deny that moral behavior is always even rationally permissible. (Goldman 2009)

在规范性的定义中,不同的道德学说对理性者的本质特征的说明不同,对理性者在何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赞同一套行为准则的说明不同。正是这些不同导致产生了不同的道德学说。规范性意义上的“道德”可能从来没有被任何一个社会或组织提出过,也不曾被任何一个人当做行为准则。那些认为存在一种可以被所有理性者提出并用来规范所有道德主体之行为的普遍行为准则的人不需要承认每个社会都有一套具有他们所述的那些特征的道德准则。他们可以承认一些社会的行为准则缺乏太多规范性意义上的道德的本质特征,以至于说这些社会至少还有一种描述性意义的道德也是不对的。他们也可以承认许多(也许是所有)社会的道德都是有缺陷的。

一个人接受的行为准则(除非这个个人就是他自己)时通常也是描述性意义上被使用的。然而,如果一个个人提到的是他自己的道德,他就是以规范性地方式使用“道德”,也即声称所有理性者都会提出如此这般的道德。

但这个Agent-Based的道德模型,也可也是 Exemplarist的模型,就像现代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中的一个重要分支”Exemplarist Virtue Ethics“,可以存着一个模范式的道德人物,他的道德信念影响别的人的信念,甚至影响了整个社会(我以中国文化举例子如孔子,他的言行举止作为类似“判例”为后人或者其他人所参考,他抽象成为一个“善的标准人”

我们在确定善的典范前,我们没有善的准则。直到当我们观察周围的人时,我们发现自己想成为他们中的一些人(至少在某些方面),而不想成为其他人的时候。
We do not have criteria for goodness in advance of identifying the exemplars of goodness. As we observe the people around us, we find ourselves wanting to be like some of them (in at least some respects) and not wanting to be like others.(Zagzebski 2010)

或者换句话说两种定义的不同在于:

a.在接受描述性的用法后,接受一种道德的描述性定义并不蕴涵着你自己应当如何行为,即“不蕴涵应当”

b.在接受规范性的用法后,能理解这套准则并且无能力按照准则行事的人不蕴涵着你应当如何行为,即“不能蕴含不必”,接受并理解这套准则并且有能力按此准则行动的人(即一个moral agent)蕴涵着你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即是“蕴涵应当”


在人类学家看来

人类的道德源自于人的本能和直觉(Tomasello2016

人的道德直觉与道德本能有两个大类:一个是利他的利益给予(altruistic benefits),另外一个则是相互的合作(mutual collaboration),前者关心的是个人能给他人带来什么好处,后者关心的是任何人的往来交互的过程中是否能做到对等,公平。
而对于以上两点的考量构成了人类的整个道德框架的两大基石:同情(empathy)和互惠(reciprocity):因为我们关心,同情他人的福祉,所以我们要与人为善,帮助他人而不是损害他人。而因为我们关心任何人之间关系的互惠性,所以我们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平等,待人做事要公平。
前者构成了人们关于道德的“好和坏”的判断基础,后者构成了关于道德“对和错”的判断基础。

在生物学家看来

我们之所以形成道德,与我们为了适应社会生活而演化出的神经生物学能力有关。(Patricia Churchland 2019)因此,我们对是非的分辨主要依赖两样东西——在大方向上驱动我们的情感以及将这些驱动化作行动的判断。这类判断一般反映的是“个体所依恋的群体的某些标准。制定并遵守道德规范的能力其实源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切实需要。

此外,我们的良心还会受到社会刺激的强化。这就是社会认知论(Social Epistemology)的所谓社群认同感(Social Identity)和群体行为(Group Behavior)在起作用。或者说是自我化归理论(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Turner et al.’s 1987)

that part of an individual’s self-concept which derives from his knowledge of his membership of a social group (or groups) together with the value and emotional significance attached to that membership. (Tajfel 1981: 255)

演化生物学领域有一种理论(比如理论生物学家Bret Weinstein所拓展的理论),即道德争论就其能力本身而言具有社会功能,它能凝聚不同的群体此外,我们的许多道德规范——如我们不应背叛朋友或抛弃子女——显然受到了自然选择的影响,以便我们可以更好地在集体中生存下去。这就是”自然选择理论“形成人类社会的道德。

此外,其他灵长类(如黑猩猩)表现出类似有良心的行为,灵长类动物学家Frans de Waal曾分析过,黑猩猩有共同目标而合作、分享食物、收养孤儿、悼念死者

参考文献

  1. Gert, Bernard, 2005, Morality: Its Nature and Justification, Revised 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Goldman, Alan, 2009, Reasons from Within: Desires and Valu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 Tomasello. A Natural History of Human Mor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4. Tajfel, Henri, 1981, Human Groups and Social Categories: Studies in Social Psych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Patricia Churchland, Conscience: The Origins of Moral Intuition,W. W. Norton, 2019.
  6. Bernard Gert, Joshua Gert, The Definition of Moralit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irst published Wed Apr 17, 2002; substantive revision Mon Feb 8, 2016.
  7. Turner, John C., Michael A. Hogg, Penelope J. Oakes, Stephen D. Reicher, and Margaret S. Wetherell, 1987, Rediscovering the Social Group: A 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 Oxford: Blackwell.
  8. Cailin O'Connor , Goldman, Alvin I., Social Epistemolog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irst published Mon Feb 26, 2001; substantive revision Wed Aug 28, 2019.
  9. Zagzebski, Linda, 2010, “Exemplarist Virtue Theory”, Metaphilosophy, 41(1/2): 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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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道德绝不是满嘴仁义道德,把道德贴满墙,给孩子从小灌输各种道德模范,然后自上而下去践踏它,而是把道德底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人人平等去执行,是用道德去衡量价值,用道德约束社会各个层面的人,是身体力行地去做有德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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