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不算绑架,只可惜警方同样一点不懂法。
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搭配上不同的目的,可能触犯不同的犯罪。
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构成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勒索赎金或作为人质为目的,构成的是绑架罪。
以直接威胁当场的其余人为目的,构成的是抢劫罪。
以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目的,构成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点的吐槽就先不提了)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或有其他不特定的目的,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
那现在前夫求复合,固然是不构成绑架罪了,那至少也得是个非法拘禁吧?(补:仔细看了下,或许没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至少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结果警方怎么说的呢,居然能恬不知耻还甚觉光荣的说出:“已经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消除影响“这番话来。
是不是还应该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心一意息诉止争的人民好警察们送张锦旗啊?
连这种没有任何争辩余地,甚至可以怀疑是其他恶性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行为,都能被轻飘飘一句批评教育带过。
大概我国刑法分则三百多条,在许多地方就真的只剩下不到十条了呢。
哦,还剩一个:“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人民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我艹,我发现我还看错了公告。
原来公告里说的还不是对实力控制女子的男子批评教育了,而是对受害女子批评教育了。
绝了,这魔幻的能直接让我没了基本的阅读能力,也是无话可说了。
我就是突然发现一个很有趣的事
现在做公安的,上班前都要学会同义词变换吗?
绑架=强行带走
跳车=在车速较慢的时候开门下车
故意伤害致死=拳击身亡
猥亵=手臂触碰胸部
掌掴=用手去推对方的脸
强奸=带走一夜
再加上我看我半天才发现是受害者被批评教育了
发通告搞得看起来,前夫犯的罪就不算犯罪了
劫车,还强行带人去爬山,特么张东升都没这么横吧
当前我国公安的工作重点可以指教一下吗?
嗯,不算绑架的话,是不是要算非法拘禁呢?
看这个通告真的是又气又笑。
该女子自述:“被绑架、被带到永祥的大山里、差点死了、自己跳车才救了自己一命、报警说没监控。”
警方的说法是诸某为求复合,在地下车库等前妻然后强行开着前妻的车把前妻带到永祥大山边,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后来又被拉上车。前夫经过朋友劝解才放了前妻。
首先,强行带走前妻,是不是涉嫌非法拘禁?
其次,强行拉走前妻还开的是前妻的车,如果前妻没有允许他开车,是否还涉嫌抢劫?
再有,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下车,这个算不算跳车,标准是啥?还有当时的车速较慢,是有多慢?有具体数值和标准吗?
最后,求复合非要拉到大山边,你觉得是个什么意思?这是想要带前妻去爬山?如果前妻不同意复合,朋友没劝好,万一冲动了,结果又会怎样?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是以用我普通人的观念来看,以上几条前夫诸某都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不知道警方有何判定。
现在的结果是警方认为伍某造谣,引起恐慌,给予伍某批评教育。
伍某造谣的地方在哪里呢?因为不存在绑架?因为小区其实有监控?因为那个不叫跳车?去的不是大山?
伍某夸大事实有可能,但是她被前夫从小区车库强行带到山上不是事实吗?
监控到底能不能看,如果能看,她却说不能看,你说她是造谣可以,所以监控到底能不能看呢?到底有没有监控呢?
最主要的是,引起恐慌的主要是监控的问题吗?
让人恐慌的难道不是一个人在自家小区的停车库被人强行带走这件事吗?监控在这件事中,显然是次要的问题。
我就想知道,强行拉走前妻的前夫有相应的处理吗?如果有,最好还是请给出相关公告或是及时通报,否则肯定会在网络上承受很多谩骂。如果没有,那真是令人发笑。
再有,我还特别想知道,如果双方不是已
离婚夫妻的关系,诸某对伍某做出以上行为还会是同样的结果吗?
警方这样的处理结果,无外乎想要告诉当地群众,这属于两口子的内部矛盾,而且最终也没出大事,这个女的说话太夸大了。跟其他人没关系的,大家不用恐慌,不会莫名其妙有陌生人来绑架你的,只要你没有这种想要复合的偏激前夫,你没事的,我们这里的治安还是很良好的。
这样做的确是可以安抚一下部分当地人的恐慌情绪,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真的是正确的吗?甚至说是合法的吗?
这种“某男子殴打妻子/女友,执法机构不管”的现象,应该和同样很普遍的“某儿童遭遇家暴,民警对家长批评教育,仍然把孩子送回家”连起来看。反映了执法机构“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不归我们管”的观念。(我们既付不了这个责任,也可以不必担这个责任)。即便在这个案例中,受害女子已经不再是家庭的一部分了。
这件事本质上是因为中华法系中,“家庭”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家长”对妻子儿女施暴,则是家长对家庭成员执法权的一部分。
这体现了中国历史传统带来的强大的社会惯性,以及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影响,而不应当仅仅当作部分执法者个人的不作为来看待。
历史上中华法系能一直实行,其要义就在于执法成本低,家庭帮朝廷负担了一部分成本。理论上,朝廷只要维持家庭,就可以“使无讼”,做甩手掌柜。而代价,则是除封建家长外,所有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整的个人权利。最终国家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资源来保证这些个人权利。
而今天,如果国家不能确实地执行法律,继续贪恋省下来的那一点成本,则社会主义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会继续停留在纸上,而社会上真实运行的规则还是“夫为妻纲、夫为子纲”的那一套。
以后谋杀不叫谋杀,叫强行弄死。
“你不过被强行带走而已,可造成的却是一定的恐慌啊!”.jpg
所以,有的人是对恐慌有多恐慌。
微博女拳说是降分200招男警的恶果
我知道他们在打拳,可我无法反驳
不然怎么解释一个刑事犯罪被害人反而早到了警方的批评教育?
我以为现任才能情感纠纷免罪,原来前任也行啊!?
就这公信力 怨不得人家公知能吃这口饭…
前夫强行带走不算绑架,所以现任更可以为所欲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