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实在话,干自媒体的,尤其是评论性的,讲互联网风云,讲明星八卦的,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的?就批评、怒斥某度这个事,我完全没意见,大公司自然应该有大公司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大众预期。但是吧,起诉与否也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发言的权利。所谓诉权,也正是如此。 从这点上说,某度起诉自媒体,也合乎法律。
首先,从形式上说百度有没有诉权的问题。这几乎是板上钉钉的话语,我读了这篇以笔为刀的文章,但文章的这个表述,属实是有点压线。类似于“死绝死透”、“最大毒瘤”之类的表述,明显的太有攻击力了。而且,已经点名道姓了百度,这明显就是往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撞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来看,百度来走诉讼合乎诉讼法。这当然是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法人。而且被告也有了,顺藤摸瓜抓住公众号。
总之,自媒体这碗饭吧,说少了不尽兴,说多了可能就违法了。最好搞自媒体的都配个法务部,省的在违法边缘试探。等接了传票,再想起来请律师就晚了。
第2,百度名誉权起诉得不得到支持的问题。
严格来说,这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大家也不是法官,也很难说法官会立在那一边。但幸好,北京、上海一直是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富矿。我们或许可以从地区之前的判例里,窥视一二。案件不难,难点在于平衡。所谓自媒体平台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侵害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损害名誉权就是两点。指向性明确,贬损言论,且这样的表述势必会影响公众对的认知和评价,使名誉受损。拿到这个案件上来看,这个案件也必然会成为一个经典的互联网名誉权维权案件。知识不存在边界,但表述存在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
先说公众号文章的表述,百度才是中国互联网的最大毒瘤。百度,指向明确。毒瘤,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言论。从格式到内容,况且有了一定点击率的文章。某度法务部也有高人啊,我严重怀疑他们也看了不少北京市的相关判例,来打一场有把握的战争。
在认定具体语句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事件背景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络自媒体平台当事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网络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得进行不当推测,借机贬损他人人格。 摘自北京二中院名誉权判例
第3,关于名誉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到更多。作为一个自媒体人,它们可能会赞扬一个人,也可能会批判一个人。但无论如何,法律如山,令出而行。没有人在这个世界上是一处孤岛。
用我很喜欢的一个名誉权判例的一句话来拔高一下吧,xx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传媒企业,向公众传播新闻资讯的同时也应当对公众的合理的质询、批评、建议保持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在遭受不合理的人格损害时放弃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权利,是每一个人都应当维护,也应当尊重的。依法维权,是世界上最酷的事情。
最后,是普法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老者人行道散步,不慎落入道旁河中,高呼救命!
两百度公关闻之,视若不见,仍边走边谈笑如故。
老者情急生智,遂高呼“百度洗白莆田系医院!”两百度公关闻之大惊,急跳入河中,将老者拖上岸来起诉。
JACK、PONY和艳红乘坐火车出门。开着开着,火车突然停了。
JACK把头伸出车窗外,怒吼道:“告诉火车司机,能开车是他的福报!”可是车没有动。
接着PONY说:“给火车司机充钱!”车仍然没有动。
艳红说:“我要求火车司机立刻赔偿我50万并且道歉30天!”
一位年轻人在上网时抱怨道:“这个搜索引擎真差劲儿!!!”
结果被一位百度公关听到而遭起诉。
年轻人辩解说:“我根本没讲是哪个搜索引擎,你怎么可以随便起诉我呢?”
" 你少骗人,”百度公关咆哮道,“我上网二十多年了,哪一个搜索引擎差劲我不会知道吗?”
华为公关对百度公关夸口道:“我能把关于我们HR的热搜都压下来。”
百度公关说:“那又有什么,敢揭我们公司黑幕的人都要赔偿50万元。”
一个人在网上上大骂:“百度靠作恶发财!”结果被起诉赔偿50万,道歉30天。
30天是因为:侮辱百度形象
50万是因为:泄露商业机密
我已经在百度翻了3页空鼻症的信息了。
哇,那你一定对它的症状很了解了?
没有,我才看完莆田系医院的广告。
两个百度公关站在公司聊天。
一个问:“你觉得我们的公司如何?”
另一个回答说:“和你的看法一样。”
“这样的话,我就有责任起诉你!”
如果不沉默,不遗忘,不原谅就是恶意编造和毁谤的话,那百度你可以顺手把我也告了
朋友太漂亮,那就把她拿下,性别不要卡的太死,因为要攻略美女很刺激有了目的性反而会更期待见面走在一起,我就是这么做的,所以现在这个大美女朋友不但一直和我在一起还给我钱花,我说的很粗俗很离谱可人活一次管那么多世俗规则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