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最近实习就做了这方面的法律研究,来答一下这道题吧。当然,本答案所有信息均来自公开渠道,不会涉及当事人的信息~
楼上的 @何童欣 律师已经提到了,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尝试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换句话说,如果你能说服法院采信裁决存在仲裁法第58条列举的情形,那就可以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撤销掉(或发回重新仲裁)
只不过,这可能很难办到;下面从规则和判例两方面讲一讲。
仲裁法第58条的情形描述的情形看起来没那么高不可攀[1]: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即便第(一)、(二)项不存在,第(四)、(五)、(六)项找不到证据,第三款社会公共利益搭不上边,至少还有个第(三)程序违法可以说道说道哇?在送达、通知、开庭、举证、质证、仲裁庭组成等任何一个程序上随便找点茬,打一个程序违法,把裁决撤销岂不是美滋滋?
但是!司法解释[2]说了: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合着存在程序违法也白搭!说到底法院还是可以自由裁量,看看程序上的问题会不会引起实体上的错误裁决。那实务中法官对于撤销仲裁案件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我们可以看看上海市一中院总结出的审理思路。[3]
(3)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
其中,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常见事由及法院审查要点如下:
第一,在仲裁审理期间,申请人经提示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主张提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如主张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应当回避而仲裁员确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对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申请人以仲裁未送达仲裁文书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仲裁庭已依照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寄送仲裁文书的,应视为送达。
第四,申请人以仲裁案件审理超期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仲裁期限的,不构成违反仲裁程序。
第五,申请人以仲裁庭未同意举证质证、申请鉴定或调取证据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因仲裁规则已对证据审查加以规定,故法院可以比对仲裁规则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如有必要可以调取仲裁笔录予以核实。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
我们看一下第一个审查要点就能知道法院的倾向了:在仲裁过程中对程序瑕疵无所谓,等结果出来了又想来法院找茬,没门!
确实,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找到非常多的案例,法官在裁定驳回申请时,有这么一句话,“且申请人xxx在收到仲裁庭发送的一并审理通知后以及在仲裁开庭审理期间,均未就此向仲裁庭提出任何异议,现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一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
但即便是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异议,申请也未必能够得到支持——你得证明实体上可能受影响啊!我们仔细读一读上面的审查要点,可以发现,法院的裁判倾向是尽量不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
那么,申请人真的是在法院讨不到一点便宜,一去就撞一鼻子灰吗?
答主在聚法案例(打钱!)上检索了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申请仲裁撤销裁决[5]的判例,统计了各自的裁定总数与申请人胜诉[6]总数,结果非常感人[7]:
上海市一中院:总数748,胜诉数27,胜诉率:3.6%[8]
上海市二中院:总数59, 胜诉数0 ,胜诉率:0%
当然,这不是说,你到上海市二中院再去打一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就必然会输;但是我们可以以很大的把握[9]来说,你胜诉的概率是不超过5%的……
把两个中院看作不同的总体,每次裁定支持/驳回申请人是一个二项分布(胜诉率为p);我们可以做一下假设检验,原假设p≥5%,备择假设p<5%,结果如下:
既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困难,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搭上时间、精力、金钱,去法院逗闷子呢?答主猜测是仲裁法的这一条在起作用: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换句话说,如果你仲裁输了,对方拿着仲裁裁决去申请执行了,甭管有理没理,你至少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把执行过程拖上一拖。尽管这种行为艺术也就只能持续两个月吧(法院必须在两个月内裁定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但至少能给对方添添堵不是?也许对方在这期间就破产了呢(?)毕竟,如果你不请律师的话,自己/法务diy一份申请文书,那么成本无非也就是400块申请费而已!
400块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再考虑到动辄百万千万的执行金额,哪怕是用400块换来几天的资金筹措时间,也是很值得的吧?
当然,说到仲裁,说到400块,我们很容易联(ceng)想(re)到(dian)这两天的新闻:
根据该问题下的 @视频创作者王瑞恩 的分析,某些互联网企业把高额的仲裁费+格式条款用作劝退消费者打官司的“陷阱”;那么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400元申请费的低门槛,就变成了拖延诉讼进程的方便法门!
当然,答主猜测法官对这种小套路也是心知肚明,很快就会一驳了之。不过,这种实践中把立法者很可能没考虑到的制定法的功效发挥到淋漓尽致的现象——尤其是被用来制造诉累的情形——确实值得我们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