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了,两高在7月9日刚发布了最新的“23种常见犯罪量刑”
里面关于强奸罪部分,是这么描述的:
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按照吴亦凡的行为,应该是10-13年作为量刑起点。
同时:
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如果吴亦凡的行为满足如上的条件,那么会在10-13年基础上增加。
最高,死刑。
另外:
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吴亦凡也应该不太有机会缓刑了。
在这里说个跟公考有关的吧
学法学的多数都想要进法检,如果可以选择,尽量报考你能够到的层级最高的地方,或者离家近的地方。根报考大学一样,层级>城市,家乡>>异地。
都是公诉人,绝大部分一辈子都接触不到什么疑难复杂案件,高智商犯罪几乎看不到,有的甚至就几个常见罪名干一辈子。
能办理这种举世瞩目的大案子,真是令人羡慕。
…………
明星进了看守所也是要剃头发的,这样犯人们打架就不会抓着头发控制脑袋打出大问题来,剃头是为了保护。
万一批捕了最后没判下来,检察院很难做人。批捕,说明实际上已经实锤了,法院只差量刑盖章,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吴某凡”这个称呼,现在只是为了最起码的程序正义才这么叫。另外我个人比较关心的一点是,他之前打赢了那么多“诽谤案”的官司,拿的赔偿金,现在是不是该还给人家?
吴亦凡会在监狱碰到李天一吗?
“你好,我是天天,人称海淀银枪小霸王。”
“你好,我是签签,人称加国金针大电鳗。”
“我会唱《小小竹排》。”
“我会唱《大碗宽面》。”
“签里之行,始于竹下。”
“天网恢恢,始终有李。”
“唉,我爸当年没救得了我。”
“知足吧,我妈报警抓的我。”
“我快出去了。”
“我刚进来呢。”
“对了,外面的世界现在什么样子?”
“外面的世界,天天上演红星照我去战斗。对了,你里面的世界啥样?
“里面的世界,每天都能听到,我的很大,你要忍一下。”
前世一万次回眸,换来此生的擦肩而过。
今天下午还发想法说这事来着,好家伙,什么叫做言出法随。。。
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吴亦凡并没有被定罪,连被提起公诉也谈不上,依然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但是,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意味着检察院也认为存在较为充足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既然强奸罪刑期三年起步,满足第二点条件自然不在话下。
其次,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较为慎重的考虑。毕竟,决定批准逮捕的话,如果事后并没有定罪,国家是要依法进行赔偿的,不是儿戏。
从大趋势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对于批准逮捕这一措施的使用,近年来变得愈发慎重。检察院可以选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相对和缓的方式,但对于像这样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案子,直接宣布批捕,手里应该有点东西。
再者,既然是批准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审,意味着检察院可能认为存在以下几点情况: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这些因素背后是一系列价值观的权衡: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定罪,人身自由需要一定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存在重大嫌疑者,也需要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安全和司法秩序的保障。鉴于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具有较为可观的财富和社会资源,的确存在潜逃出境、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风险,进行批捕有合理之处。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静候检察院提起公诉,继续走程序。过去法治不健全的时候,有一直补充侦查无限连招将嫌疑人羁押着的操作,不过,对于像这样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应该检察院不会在程序上耍什么机灵,可以期待几个月后继续一起看普法课。
最后,既然目前还是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那我的贩毒和容留吸毒小篇,就先鸽着了,大家忍一下。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虽然逮捕不要求证据确凿,但是由于逮捕后撤案,无罪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公诉机关在把握尺度方面是要明显严于刑事拘留的。
条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实践中,对逮捕的把握虽然以徒刑以上为基准,但是本着减少羁押率的精神,对于有机会判缓刑的嫌疑人检察院一般都是不批准逮捕的。但是本案中吴某某涉嫌强奸罪起步量刑为三年,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定罪,判缓刑概率极低。
条件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该条件较为抽象,一般实践中是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结合罪名,情节等综合考量),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结合证据搜集情况,侦查进度综合考量),打击报复控告人被害人的可能性等方面把握。
目前这个结果至少说明,公检两家都认为吴某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另外吴某有没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建议关注两点,一是朝阳区公安侦查阶段,捕后羁押期限会不会延长至七个月,二是案子移送审查起诉后,朝阳区检察院会不会送到市三分检。
不知道那25国外交官员们会不会再次齐聚于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处为加拿大人吴签声援。
你们说,为了个毒贩和间谍站台,看起来倒还正常,若是为了一个强奸犯站台,感觉怪怪的。
嗳,为啥这25个国家的外交人员会为毒贩和间谍站台呢?大概是以日本为代表的25个国家内没有毒品和间谍相关的罪名吧,或许在他们的国家毒贩间谍都不是个贬义词,毒贩=华尔街之狼,间谍=詹姆斯邦德。那估计强奸犯=爱泼斯坦。
换个角度想,比起后来的,吴亦凡先被抓起来其实是福气呀,他这波能够独享立功机会,VIP牢房就安排起来了啊!希望吴签多招供几个明星,大家一起坐牢,也好有个伴呀!
再换个角度想,吴签出道十多年我从来没在他身上花过一分钱,万万没想到,从今晚开始,他在牢里吃的每一口饭都有老子纳的税 !
印象里历史上没有抓过这种非现行的名人强奸案吧?
感觉这种案子定案的难度很大,警方还是挺厉害的。
喜闻乐见!!!
能不能从严从重?
批捕是批准逮捕的简称,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同意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批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上一次吴亦凡上热搜是被拘留,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但批准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所以上次的公告是朝阳公安发布的,这次的公告是朝阳检察院发布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就要关进看守所,这时候除了律师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其他人是无法见到嫌疑人的,所以家属如果想了解发生了什么,就要第一时间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以吴亦凡家的经济条件,可以请到国内顶尖的刑辩律师辩护。在拘留之后、批捕之前,辩护律师除了要了解案情,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取保候审,我相信吴亦凡的律师一定替他申请过,但目前来看没有被批准。
我刚才说了,批捕的条件主要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不予批捕嫌疑人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三个,而强奸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个,而后者是必须予以逮捕的,所以不排除目前收集到的证据可能足够判处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况。
从7月31号被拘留到今天被批捕,也才过了16天的时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这个速度还是比较快的。
警方能以摧枯拉朽之势进行处理,恰恰说明他们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这也反映出吴亦凡犯罪的事实可能比较清楚,情节可能也比较重,不然警方不会这么快就提请批捕,检察院也不会这么快批捕的。
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个别案件由纪委监委进行调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入第二个阶段即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三个阶段是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目前吴的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接下来可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才会有一个最终的结果。
从锦衣玉食到粗茶淡饭,从众星捧月到身陷囹圄,想必他现在十分痛苦和后悔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们国家,娱乐明星从没有犯罪的特权。
希望他和他的粉丝能深刻理解遵纪守法这个词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