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计这个案子短期内不会有一个尘埃落定的结果,所以作为四个参与旁听成员的其中一个人,也见证了罗伟三年的维权历程。既然律师写了几句法院事情,我就写几句庭审当中吴军豹和他的代理律师非常让我恶心和气愤的点。
据我所知,罗伟手头有所有访问过豫章书院官员的详细清单以及合照。 包括和青山湖区警察局,青山湖区检察院,以及未检科所有的业务往来关系。这些内容不是我们写的,而是清清楚楚挂在豫章书院官网上的。每当有官员来访,或者有部门颁发什么牌照。吴军豹就会堂而皇之放到自己官网上用作宣传。
罗伟维权三年了,警察局,打黑办,检察院,纪检监察走了多少遍,被当成傻瓜踢了多少次皮球。这份清单从来没有拿出来过公之于众。
罗伟手头还有一份吴军豹的编年史,是根据所有媒体公开资料(几乎是所有视频和新闻报道),详细出来的整理了吴军豹是怎么一点点发家的。所有吴军豹记不起来的东西,这份编年史都能替他记起来。他也从来没有拿出来过。
罗伟从小看今日说法长大的,三年了,他要的就是个公平正义。你这个坐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居然敢当庭污蔑罗伟反社会人格,说罗伟煽动舆论,以影响司法正义?
难道受害人的克制只能换来你嚣张的气焰么?
你们难道是收买了整个南昌市的卫生系统么?知道我们一张纸也调不出来,所以你们才这么嚣张的么?
本案三个受害人从不同的医院调阅自己的病历和收费情况。其中两个有自杀抢救历史,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病历能够被调阅出来作为呈堂证供。只有两个人(包括罗伟)从财务科调出几张收费凭证,而且居然有一个连收费凭证都调不出来。
整个案卷卷宗当中没有学生任何的医院就诊或者抢救记录作为学生方面受虐待的证明,包括那张病危通知书的副本。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而且收治豫章书院最多学生的江氨医院,在这次疫情当中....倒!闭!了!倒闭可真是时候。
话说法官本来要和罗伟一起去医院调阅这些病历,而法官在庭后承诺周一去医院之后,仅仅几个小时后,法官就通知律师说“合议庭决定,不去调阅这些病历了。”
你们究竟是有多一手遮天才会这么嚣张?
这个案子,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时候没有人收到通知,法院开庭进行刑事部分的审理时,也没有人接到通知。
直到5月份,省公安厅打黑办下来到了青山湖区公安局。受害者才知道,豫章书院案已经开过庭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懒得改了,旧版本的刑事诉讼法。)
要是省公安厅扫黑办的人不下来,是不是这个案子连宣判都不会通知受害人?吴军豹和您的大律师是不是计划着再有个自首情节,有个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宣判非法拘禁罪,宣判完直接由羁押时间抵掉刑期。
您就当庭释放,继续一年之前未竟的事业,去罗伟家门堵着他,让罗伟给您赔礼道歉了?
可是在最终陈述阶段。吴军豹当庭叫嚣,“如果我要是被宣判,是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是共犯?”。
他的律师也说,“退一步说,假使民事赔偿能够成立,那么这些家长也认同了这个合同,是不是这些家长也要列为共同被告?”
这叫做自首么? 吴军豹在最终陈述当中,不断的强调自己的教育事业是多么的光辉伟大。 以至于法官两次喝止吴军豹“这不是你宣传自己办学经历的地方!”
你自己难道不知道,你欺骗了多少家长,有多少孩子出来之后甚至不能辨认自己的亲人,浑身散发臭气,丧失了基本的社会功能,你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
亏你还保存着罗伟的合同,然后撕掉罗伟合同上的不得有任何体罚的部分。拿到庭上作为证据,作为罗伟自愿被关小黑屋的证明。
您在笔录当中,学生名单什么的都丢了,到了关键的事情就记不得了。 可是这三位原告的入学合同您保管的可真是完好无损,居然拿到了庭上作为证据。
豫章书院的案子我做了三年了。所求一切,无非法律上的公平而已。但是从吴军豹庭上嚣张的气焰来看,我很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