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制的最大特点有两条:一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限制迁移自由;二是农民被封建义务进行超经济剥削,比如要求一定天数的劳役和地租。比较典型的例子有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加洛林王朝崩溃后,西欧农民面对马扎尔人、维京人、撒拉逊人入侵放弃人身自由,投奔庄园领主寻求保护),16世纪农奴制再版下的波兰、匈牙利、俄国等国(主要是因为西方城市发展,需要大量粮食和肉类,于是这些国家的封建贵族,包括波兰的施拉赤塔贵族以及俄国沙皇与波雅尔们通过权力立法限制农民迁移自由和增加每周劳役的天数,以增加粮食和肉类的出口)
奴隶制的最大特点则是奴隶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平等的人,而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被买卖和赠送。这和特征是束缚在土地上和封建劳役的农奴有很大不同。
井田制更类似于农奴制,因为劳动者主要是村社农民,不是领主的私有财产,但是要对领主提供各种义务,尤其是类似中世纪西欧的劳役地租,就是有一定时间去到领主的自留地上进行无偿劳役(当然这也是西周的农业生产力决定,在领主自留地集体劳动,要比自耕农家庭交纳实物地租更为有利;农奴制再版的东欧也是,比如俄国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乌克兰黑土许多地主采用劳役地租,就是希望增加粮食出口)。其余的时间,则在村社每家每户的土地上劳作,供给自身家庭需要。当然,在西周的制度下,村社农民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生产力的限制,都很难迁移,直到铁农具出现后,才开始有开垦井田以外的荒地和政府课税。
而且在国野分治的时候,这些西周农民被称为野人,不享有国人的政治和军事权力。这也是和中世纪西欧和文艺复兴东欧的贵族与平民的分野很类似的,贵族会用法律来限制迁移自由和要求增加劳役天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些农民劳动提供的作物,以及他们缴纳的各种地租和贡赋,还有各种无偿劳役,能够满足贵族的奢侈生活,而且为他们给最高统治者提供政治、军事义务提供物质基础,比如贵族要用领地收入购买马匹、铠甲、武器提供骑兵兵役。
西周的井田制和分封制结合起来,这个时期并不用工资作为赏赐的主要手段,在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和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的时代,授予土地和人口,通过劳役提供作物,是赏赐封臣和官员的方式。
西周的奴隶更多来自战俘、债务奴和罪犯,从事从手工业到农业,再到宫廷和家庭仆役的行业,但他们和井田制的农业主要劳动力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