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双手双脚五体投地赞成!
把这个事正式拿到桌面上,才是社会正义属性高于稳定属性的体现!
我讲个反乌托邦的故事,各位就大概理解了。
记住哈,你就当个故事看。如有雷同,纯属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开始:
那大概是十多年前,有一位法家大贤者开坛给诸门生说法。
有门生谈到了拐卖儿童为什么不死刑的问题。
大贤嘿嘿一笑,说尔等黄口小儿不得与谋!
大贤接着说,在遥远的八十年代,很轻的罪都能吃花生米,什么流氓罪啊偷自行车啊,被枪毙的歹人是有相当一部分的。
后来时代发展了,拐卖人口这种违天道,逆人伦的大恶反而只是蹲监狱就能解决问题。
大贤那时尚年轻,对这样的事情也不知所谓。
后来明察古法,悬梁据典,终于发现了其中的奥妙。
原因就在于,中国的精神基因里,无妻无后,这是大过天的罪状。
而一些人客观原因所致,注定无妻无后。
所以这些人就是社会最不安定的要素。换句话,这些人一旦为非作歹,那真是最凶顽的法外狂徒。
因为他们思想里没有家庭的顾虑,所以他们是社会最不安定的因素。
那么一些人贩子做尽缺德事拐卖人口,尽管是遭雷劈的坏事,但是另一方面,买了人口的这些光棍汉子,无后夫妻,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就小了。
因为他们有家庭了。
那个时代,恰是维稳高于一切的时代,稳定的重要性甚至高于正义和法理。
故,人贩子从无极刑,这是给所谓稳定开了一个口子。
而丢失了小孩的家庭,一定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孩子对于他们而言是可再生资源,所以大可以再生一个。
伤心归伤心,但不伤大局。
所以,这种只看大局的宏观视角,害了太多家庭。
座下门生听后皆恍然大悟。
……
我的故事讲完了。
从那个时候我就想,社会的稳和社会的法,竟然能在特定情况下产生如斯冲突。
于是我就暗中观察
什么时候贩卖人口被正式搬上台面重拳出击了
什么时候算是正义不再唯唯诺诺了。
今天
这个事能提出来,我山呼赞成。
明天
这个事能正式立法了,我为自己是中国人荣光无上。
后天
类似的各种有失公允的事全解决了,只要我活着,只要国家需要,上战场下炼狱,我捐命一条。
这帖子摆这当字句。
再多承诺,不多说了。
以上。
对拐卖罪不设置追诉时效,这一建议,张宝艳代表在 2018 年两会就呼吁过: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考虑拐卖多人、使用暴力或者麻醉方式进行拐卖、拐卖至境外等加重情节,有可能法定最高刑期无法达到无期徒刑、死刑,而导致无法经最高检核准突破追诉时效限制,导致多年之后虽然发现了嫌疑人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
诚然,对于一般犯罪而言,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
一方面,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刑法的目标在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其中「特殊预防」指的是避免特定的犯罪者再次犯罪。如果犯罪者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其自由或剥夺其生命避免其再次犯罪的的必要性或许就没这么强了;
另一方面,从司法成本来看:对于多年前发生的犯罪,获取证人证物会存在困难,进行侦查和审判的成本将变得极为可观。另外,随着证人的记忆变得模糊、物证变得稀少,产生冤假错案的概率也会上升,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
但这两大理由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未必成立。
其一,人贩子一次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在犯罪之后的几十年持续存在,而除人贩子本人之外其他人难以消除这一危害。人贩子当了几十年的守法公民,并不代表他的社会危害已经消失。
其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取被拐卖对象的生物学证据,而且获取证人证言相对简单,相对不这么容易随着流逝显著增加司法成本。
最后提醒一点,即便不对追诉时效在拐卖罪的适用作出特殊立法,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出台来推动问题解决。按照现行法律,如果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这里仍存在模糊性:什么是「逃避侦查审判」呢?如果人贩子仍然在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只是隐瞒了孩子的身份,这是否应当视为逃避侦查审判而排除追诉时效的限制?
澄清这样的问题,同样有助于实现张宝艳代表的目标。
没有可行性,就是个哄大家乐一乐的议案而已,营销号水平&智商测谎仪。
只要女人孩子不见了,按刑法规定,报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本来就是终身追责,根本轮不到他来提议案。提议案之前先翻翻刑法教材很难么?
哪些情况下会没人报案呢?
1、家人不知道。
2、家人就是出卖者。
卖老婆我没见过,但是卖孩子的家庭也不少。如果真的没人报案,过了二十年才查出来,需要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行。
也就是说,在现行刑法体系内,包括拐卖人口在内的一切犯罪,都是可以终身追责的,有什么必要再多提一句让大家爽呢?刑法又不是为了让你爽的。
这种哄你们开心的议案,完全是在浪费宝贵的议案资源,以及洗粉。
其实还应该加上一个,把【拐卖妇女儿童罪】扩张为【拐卖/拐骗人口罪】,即把这个罪状的被害人从妇女儿童扩张为所有自然人(顺带把其他并列/对向犯罪,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种也照刚才说的进行扩张),因为事实上有不少拐骗青壮年男性作为劳动力进行强迫劳动的,这种情况下单独处以【强迫劳动罪】或【非法拘禁罪】很可能会罚不当其罪,而且这类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的基本人权的侵犯,更是危害各地区协调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