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略长,嫌太长不想看的,可以直接看缩略版。
缩略版:
A 在国家这样个人无法自由退出的集体中,“少数服从多数”虽然不是最理想的,但是是唯一可取的。
B “少数服从多数”的正当性,一是来源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风水轮流转”,今天的“少数”明天可能是“多数”,因此长期来看谁都不吃亏。
C “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决策方式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谈得上正当:1、不涉及私人事务;2、决策的对象是某一个抽象的规则而不是具体的个体;3、保证基本的法律制度不被轻易破坏;4、个人的自由权利应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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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从来都不是一个无条件的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统一行动的集体,才能谈谁服从谁。如果是互不统属、利益不相关的个人之间,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自由行事,不需要谁服从谁;如果是两个完全不同且没有隶属关系的集体,也不存在谁服从谁。中国不能因为人多而要求人少的俄罗斯服从本国。
所以,“少数服从多数”只能用来处理一个集体内部的事情。从契约论的角度来说,个人之间结成集体,是为了从集体获得某种公共物品或者公共服务。集体存在的目的或者依据,就是为其成员提供个人无法提供的,需要集体行动才能实现的公共目标。既然集体的产生来源于对集体行动的需求,那么集体必然会在某些事务上要求其成员的配合,不能各行其是(否则就和没有集体一样了)。既然集体要求其成员的配合,那么,只要我们承认每个人本身具有基本的,不受外界武断奴役的自由,那么集体在要求其成员参与集体行动时,必须要征求其成员的同意。
如果这个集体完全是自愿的,其成员可以随时自由退出,那么很容易,只要其成员没有退出集体,并参与了集体行动,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一成员同意了集体的决策,不论这个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在道德上对决策的过程进行任何规定——“少数服从多数”只是这一集体中无数种可能的决策制定流程的一种,没有天然的正当性。比如在企业董事会里,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股份少的服从股份多的”,一个控股股东可以否决掉剩下所有股东的意见,而剩下的股东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退出董事会出售股票,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人被强制。因此,只要人们可以自由地用脚投票,那么这一集体根据其自身规定做出的任何决策,都是正当的。
然而,不是所有集体都是能建立在完全的自愿基础之上的。国家这一个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集体,却是在本质上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之上。国家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入/退出的集体,每个人一生下来就被默认地加入了一国,且一般要终生受到一国的法律约束、并且纳税、履行公民义务。当然,不排除有少部分人可以移民他国,但是移民他国首先要满足诸多他国的移民条件,且需要巨大的成本,所以这个小缺口完全不能被视为“自由进入/退出”的通道。因此,在国家这个集体中,“没有退出”不能被视为“同意”。国家需要找到其它的方式来从其成员处获得同意,从而获得要求其成员配合国家行动的合法依据。
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全员一致,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个集体决策表示了支持,那么很自然,这个决策是合理合法正当的。当然我们也知道,全员一致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少数服从多数”。当然谁都知道,“少数服从多数”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的自由,因此不能算是最理想的原则,只能算是“必要的恶”,但是这一原则也是“最不坏”的原则,并且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论证其正当性:
1、如果我们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那么牺牲少数人的自由来实现多数人的自由,至少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是可取的,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一个国家不可能只做一次决策,而是会有无数次决策,一般情况下,今天你是少数派,明天可能你就是多数派,你在当少数派时不得不配合你不同意的决议,那么当你成为多数派时你则可以要求其他人配合你所支持的决议,不考虑其它因素,从概率上说,一个人成为多数派的概率会大于成为少数派的概率,所以整体上看,人们是用自己少数时候被强制来换取了多数时候整个集体的配合,个人自由一开始被剥夺了,但是之后又会以另一种形式返还给个人。
以上两点是“少数服从多数”之所以在国家这样的集体正当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仅有第一点并不能完全让“少数服从多数”正当化,因为功利主义原则本身就是有争议的。电车难题被争论了那么长时间也没有一个公认的的结论,就是因为有很大一部分人无法接受“牺牲200人保全201人”或者“牺牲1人拯救100人”的正当性。因此,第二点是必需的,因为第二点论证了某次被迫服从多数的少数人,也可以从这一体系获利,并不是完全的牺牲者。
但是第二点并不是无条件的,它既需要制度上的设计,也需要结构上的条件。“今天你是少数派,明天你可能就是多数派”这一点,直观上看似乎是对的,但是,在某些条件下,今天是少数派的人,明天仍然是少数派,可能生生世世都是少数派。比如,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形成了两个截然对立的小群体,小群体内部在各个议题上都保持一致,那么“风水轮流转”的政治生态很有可能变成你死我活,赢者通吃,这种时候的“少数服从多数”,就是让人数多的那一派去打压人数少的那一派,因此就成了真正的“多数人暴政”。因此,在现代民主制度创立之初,不管是美国的国父还是法国的雅各宾派,都十分警惕党派政治;国内民族、宗教差异性很大的国家,其民主制度经常会受到分离主义的冲击,或者造成多数民族对少数民族的迫害;美国今天的政治极化、红蓝对立,也动摇了民众对于民主政治的认同。
部分是因为第二点的缺陷,我们需要给 “少数服从多数”加一点补充:
1、由于“少数服从多数”终究是为了集体行为,为了公益,所以与公益无关的,纯粹私人性质的东西,仍然不应被纳入“少数服从多数”的范畴内。比如我喜欢什么颜色,喜欢哪个明星,爱吃什么东西,睡觉是仰着睡还是趴着睡,都不应该由除了我以外的其他人决定。
2、“少数服从多数”应被尽量运用于一般性原则的制定而非用于对某些特定个体的区别对待。这是为了防止“少数服从多数”最后变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合谋迫害。比如立法机构规定“民众要把收入的10%上缴作为税收”,没有问题,因为所有人是被一视同仁的。如果规定“收入不足100000的缴纳10%,超过100000的超过部分缴纳15%”,也没有问题,因为尽管看起来似乎是对不同人的区别对待,但是没有人注定是富人,也没有人注定是穷人。这一个规定也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没有必然地针对某个人。但是如果规定“张三需要缴纳40%税收”或者“犹太人需要缴纳30%的税收”,那这就构成歧视了,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
3、基本的法制不宜被轻易动摇。因为人们的意见是流变的,而规则需要稳定。因此,“多数人”的意见也需要被某些既定的法制所约束,否则今天51%的人支持废除某个法案,明天51%人有支持恢复某个法案,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稳定的法律了。而且更可怕的是,如果民众投票给了一个独裁者,那么很有可能一开始的“多数人同意”最后会演变为“少数人的暴政”。
4、基本的自由权利需要保障。“少数服从多数”首先是要建立在所有人都能够自由发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有一些人被排除在了讨论之外,或者有些人受到威胁、强制而无法表达真实意愿,那么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谁才是真正的多数。所以,基本的言论上的、媒体上的、公共空间的自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
哈哈,疯子又来啦!
其他回答都在“政治哲学”的范畴内讨论该议题,我就不说了,我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讲讲。
(我几乎不在知乎上讨论政治哲学,因为简直就是杠精的重灾区。。。这浑水我不淌2333)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一个大前提:
“政治”本就是个错误,“制度”只是无奈的妥协。
两者自出生起就无“正确”可言,只有“错”和“更错”的区别而已,我们一般对“错得没那么多”冠以“正确”二字。
其根本原因是人性的缺陷,只要是“人”就无解。
你也贪婪,我也贪婪,你也自私,我也自私。然后你我打了好几波之后发现成本实在太高,于是乎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就设计一套“制度”,并用“政治”来运作。
这就叫“无奈”。所以不要妄想用制度来解决人性,制度是人性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对人来说人性本就无解。
因为你我都认为“我是我、你是你”,你不会认为“我是你”。这种先天的“割裂”,使得你对我的“认同”永远低于你对你自己的“认同”。
“自私”变应运而生。
“割裂”也导致,“我拥有了某物”等价于“你不拥有该物”。这就使的“分享”一开始就不成立。
“贪婪”便应运而生。
让我们回到原问题:“少数服从多数是正确的吗?”
答:不“正确”,但我们没有办法。
因为“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对少数人的暴政,二者是等价的。
尽管我们可以用些手段,比如说“宪法”,来保障人权,但是这种保障无论如何都只是对“最低限度”的维持。
宪法本身同时“认可”暴政和“减少”暴政,只是使“暴政”不那么“暴”而已。
所以结合前文中“人性的缺陷”,我们就知道:
暴政是不可避免的
只能减少和转移。也就是说:“大家都是坏人,谁都没好哪儿去”。
解,有且只有一个:
“人类灭绝”或者说“人不再是现在这种人”。
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少数服从多数
只有无组织服从有组织
得分情况。
「少数服从多数」的适用范围本质上是一个权限问题,它反映了在自身所在群体的公共事务中,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是平等的,群体的走向应当取决于群体的意志。
知乎学生比较多,我就以学校作为比较安全的例子好了(这里假设没有校方等强权的存在)——
你们班选班长,应该怎么选?显然是投票选举吧?俩候选人一个30票一个20票,那必然是30票当选,因为这是你们班集体的意志,那20个人只能认栽,等下一届再努力。
如果你们的班长没有代表你们的集体意志,反而试图凌驾于你们之上,要求你们做这做那,那么这种无权力的义务必然会引起你们的抵制,这就是当初北美13殖民地的「无代表,不纳税」运动。
但是相反,如果不是真正的「集体事务」,「少数服从多数」也就不再成立了。
还是这个例子,校学生会老大决定让全校同学都剃光头,25个班里有24个都被迫剃光了,就剩你们班还在负隅顽抗,这时候老大过来要求你们「少数服从多数」,这合理么?显然不合理,因为剃不剃光头是个人权益,而非集体事务,不应由「多数」来强压,更何况,剃光头其实不是集体的意志,而是领导的意志。
所以我们看出,「少数服从多数」本质是集体意志对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事务的控制权,「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个范围内成立,在这个范围外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