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有趣的案子,先整理一下基本事实:
1、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正式发行,其中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移至性心理障碍目录下【62性心理障碍(性变态)—62.3性指向障碍—62.31同性恋】[1]。
2、2013年8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国侨办立项,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中将同性恋归类于「常见的性心理障碍」,该书是包括原告所在多个大学的大学教材,因对其内容不满,原告起诉。
3、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经多次延期,于2020年7月28日正式开庭。
关于本案,有三处争议:
纸质书籍既是一个独立的实物,同时也是其中内容的载体;购买书籍既是以金钱为对价交易获得实体的纸质书籍,同时也是为了获取书籍作者的智力成果。
单纯从产品质量的文意理解,是很难将对内容的评价与产品质量完全分割的。
司法实践中,通常产品质量责任更注重实物的质量细节,譬如有否错印、缺页、破损、污损, 不少同行即是持此立场,认为本案对内容的争议不属于产品质量纠纷,应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
然而本案另有一处特殊情况——在事实描述部分,我将「该书是包括原告所在多个大学的大学教材」标黑,因为教育部针对教材质量有着不同于一般书籍的特殊规定。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高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针对一般丛书,即使是学科上的谬误也可以作为作者个人的自由表达予以接受,但是教科书用以教书育人,其质量要求更为全面、严格。《规定》中明确高校教科书应以学制周期修订,淘汰旧内容,更新学术研究最新进展、成果,如有严重科学性错误必须立刻停用,这是针对教材的特殊规定。
个人理解,结合《规定》作体系解释,针对教科书这一特殊用途的书籍,学科上严重的科学性错误(若有)对教科书而言显然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同性恋的非病理化已经通过《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更新所确定;司法实践中,早在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在中国首例「同性恋矫正治疗案」中明确「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如果本案中书籍将同性恋归入精神疾病,那显然是一个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然而本案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并未将同性恋归入精神疾病,而是将其归入了「常见的性心理障碍」分类中。尽管其表述仍有瑕疵,容易引起误解,本身却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的分类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段落的确非常粗糙、不准确。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同性恋其实是「性心理障碍(性变态)」项下「性指向障碍」的子项,关于「性指向障碍」有一段说明:
62.3性指向障碍
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这是CCMD-3纳入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主要原因。
《标准》主要负责人之一陈彦方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
新版《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在制订之前,有专门的课题小组对同性恋做研究,在对51例同性恋者一年多的跟踪调查发现,只有6人需要精神科医生的帮助。因此,在新版诊断标准中对同性恋的定义比1989年版更加详细,同性恋的性活动不一定是心理异常的表现,只有由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了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才被认为是性心理障碍。
我不是专业人士,只能对《标准》和采访做文字上的解读,以我个人对文意的理解,《标准》虽然将同性恋归入「性心理障碍」下,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同性恋都是性心理障碍,而是因为同性恋可能伴发心理障碍,因此导致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学习,故此将同性恋纳入标准。
以这一种理解来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分类虽然与《标准》一致,但具体内容却是夹杂不清,容易引发误解的。
这虽然不是一个「严重科学性错误」,未必能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但确实有待改进。
按照新闻报道,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3],至2020年7月28日开庭,已经过去了三年。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限可以依据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及上级法院批准延长,此处没有案卷材料,我们不能断言本案超期或程序违法,我个人也十分理解人民法院收案量巨大,案多人少,结案困难。
但抛开本案各方立场不谈,无论结果如何,总该有一个时限,且不论迟到的正义算不算正义,正义也不该总是迟到。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