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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奶茶妹妹”章泽天近日起诉知乎?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g-bo-yan-89-8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明知乎中的一大批看上去开各种故事会的“匿名用户”中出了一个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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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最近有个很不好的晓组织在黑我。

法官:他们怎么黑你?

奶茶:他们竟然把我做过的事情都拿出来说了一遍!


一位用户在知乎说了一句:“这个奶茶真的不行。”

第二天,他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是被某D告了!

他疑惑地对法官说:“我也没说哪个奶茶不行啊?”

原告咆哮着说:“哪个奶茶不行我自己心里没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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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前先划重点:不想看长文的直接只看黑体标题,吃瓜速成。

好的开始:

首先,我纠正一下问题中这个报道里的事实错误。

报道中称,“法院完成了民事一审判决”,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一审判决”

那么我们看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怎么写的。

裁判文书网上写的是一审民事其他文书,显然不是一审判决。

那么大部分网友并不是法律从业人员,可能会问,其他文书也没说是什么文书,也可能是判决。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所有的裁判文书网,它的日常严谨。

虽然,“判决书”这个词特别耸动,特别能营造一种双方马上就要撕吧起来头发都拽开了的舆论氛围。但是,可惜了,记者你有点心急了,这里的其他文书,根本就不是判决书,even不是裁定书。本案,没有判决。

好的接下来说评价。

关于这个报道,虽然不太专业,但我还是觉得比较有价值说一说。因为有一些细节,是大部分没有相关经历的朋友们不太知道的,我这一说……

你的奇怪的知识就又增加了。

首先大家可能需要校正一个认知:打官司是件大事。

事实上,打官司不仅不是什么大事,反而

互联网平台涉诉是常态。

对普通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诉讼并不常见,有的人活到老大遇不上一次,以至于都分不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例如我女儿,第一次听到我被告了,就哭了,抱住我说妈妈警察叔叔要来把你抓走了吗~后来得知是客户被告,不仅不会被警察抓走妈妈,她还又有钱买新奥特曼了,她表示,这日子过的可真是绝处逢生呢~

但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涉诉,却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日常。跟什么知乎药丸、新浪太渣一点关系都没有。

互联网平台每天都会有大量网络用户发布大量内容,引用事实、发表观点、记录生活、社会交往……这其中不乏侵权内容,也不乏被说的人觉得侵权但说话的人并不觉得侵权了——我们称之为在侵权事实上有争议的内容。

有争议,就有诉讼。如果是哥俩打起来了,一个七岁,一个五岁,短手互挠,僵持不下,一般是妈管。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带认识不认识的,非要说个对错,通常找法院。

互联网平台,如同一个浓缩的世界,每天发生无数这样的诉讼,用户都觉得自己有理,谁跟谁都不服。

这就好像一个普通人,这辈子可能也不会跟人打一架,更别说打出血来,但搏击类运动员打到见血就只是日常。那么互联网平台是运动员么,不是,互联网平台是那个拳台,好好的呆在那,还不停的以规则劝各方势力,不要吵啊,要友善啊,消消气啊,要理智啊。但这个台子上,有的人就是来打拳的,拳手打起来,溅拳台一身血,再正常不过。

所以,互联网平台涉诉量巨大,这是常态。不仅是常态,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只要欣欣向荣用户活跃度稳定上升,那么摩擦量显然也会对应稳定上升,诉讼量也必然会稳定上升。

插句话,如果有想用这个点黑互联网平台或者想黑竞争地位友商的,别着急啊,再等个一年半载,量更大,更耸人听闻,意不意外?开不开心?只是量越大,说明用户越多用户活跃度越强,是不是忽然又悲伤起来不想再等此刻就必须黑起来了?

根据我的从业经验,互联网平台对涉诉,倒是既没有快乐也没有忧伤,都是作为日常工作来处理的。就像程序员一双无情铁手每天无情的编程测试debug,各大互联网平台的法务部门配合外部律师联动社区投诉应对部门每天收法院通知针对案件情况分类处理,这就是工作。专业的大厂从来不会去臆断原被告的善恶,就事实论事实,就法律说法律。我们都是专业的,力求精准的做每一步动作,就像医生,就像工程师。

那么有的朋友就要说了,俩拳手打起来了,让他们去互相告啊,告平台干嘛呢?

我现在说你不好,你不承认,你去告个我的网名试试,看法院理不理你。你当然要知道我的名字啊,真实世界我是谁对不对。

你不知道我是谁,虽然互联网平台也不知道我是谁,但互联网平台是唯一一个能持有一点线索能让法官调查到我是谁的,毕竟架不就是从平台这打起来的么。

这时候问题来了,互联网平台会仅仅为了自己不被起诉就把用户交出来吗?不会。保护用户信息不只是说说而已。

互联网平台有守护我这个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义务,他不会把我交给任何人。

这就是你们天天担心的个人信息安全,放心,互联网平台不会有人要求就交出用户。

你要告我,非要知道我是谁,互联网平台不肯告诉你。你怎么办?你也有自己要守护的东西啊也不能平台不给你就不要了啊,那是不是当然要把互联网平台先告起来。

是的,互联网平台必须要告起来,我有讲话的权利,你有告的权利,平台有不给的义务,这就是法律给我们每个人的保护。

一切交给法官,法官来审核,我有没有侵犯你的权利,如果有,或者疑似有,需要我本人来讲清楚,那么以司法权力命令互联网平台把我交出来。

但如果法院不命令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死都不会把我交出来。用生命去守护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企业没有生命,就用钱。没想到吧,你们天天怀疑的互联网平台,花了很多很多钱,雇我这样的律师,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死死守住你的用户信息,和你说话的权利。

唉,其中的艰辛,你们根本都不知道,算了,我也不想多说。都是沉默的爱。

那么说回这个诉讼量,到底有多多呢?我手上最近的是一张上礼拜收到的传票,单是北京市负责管辖互联网纠纷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已经排到九千多,也就是说,这才第一季度刚刚结束,单个地区法院收案已经破万了,这还是有疫情影响下的数量,涉诉量惊人可见一斑。

所以说,知乎这点儿量,也能叫“诉讼不断”?哥们儿你是在搞笑吗?

凡事都有客观规律,这个不服不行,作为互联网平台,多大的用户体量,就该有相对应的诉讼量,任何正常发展的平台,它的诉讼量也必然是线性上涨。当然也可能是几何级数上涨,那就是另一个故事,说来话长,就不说了。

最后呢,说回这个案子本身。

一定还有朋友在疑惑,这个其他文书到底是什么?

免费普个法吧。

大家也不是干这行的,我也没必要跟讲课似的,简单说说,便于你们理解,一个案子结案,以可能性看,会产生三种生效法律文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第一种,就是原被告双方谁都不服谁,法官来判,那么下一个判决书。第二种,原被告双方互相服了,达成一致了,为了便于履行,在法庭主持下,做一个调解书,法院给你盖个章,也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种,原告不告了,或者原告根本就不是原告告了也相当于不告,法官就会下一个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这里面这个裁定书,比较特殊,如果口头申请撤诉,这个申请也没什么争议,法官就会口头允许撤诉,这就是口头裁定,以什么为凭据呢,记入笔录,原告签字就行了。没有书。

那么这个案子的其他文书,就是这样一个口头裁定,所以公开显示的是其他文书。大家可以去看类似的显示,基本上也都是口头裁定记入笔录的意思。

原告就本案与知乎没有任何争议,依法撤诉,法官口头裁定准予撤诉,记入笔录。因此,没有判决书,没有裁定书。

而这事儿我为什么这么确定呢?搞得好像我多清楚知道似的。

因为这个案件知乎的代理律师就是我。

以上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乎,不蹭流量,匿名。


user avatar   threeshi-r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平台并不是什么高技术含量的操作,不必阴谋化原告章泽天一方,也不必为被告知乎卖惨——因为就网络名誉权纠纷而言,在无法确定确切的侵权用户信息或者平台存在接受侵权通知而有过错等情况下,起诉平台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了。

一则,网络并非法律的域外之地,虽然发表于网络各平台(不限于微博、豆瓣、头条、一点资讯······知乎这类文字内容平台)的内容确为“枳句来巢,空穴来风”(笔者按:此处空穴来风用古义)。

然而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言论,间或捏造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进行传播,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这些内容实际上都概属网络名誉权侵权之列。

笔者按: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则有侮辱、诽谤,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1]

举个小例子或许容易为人理解,张三本人未必出轨或者实际上也仅仅就是热心帮助了某位少妇给人送东西上门,坦然自然无妨,但八卦自然是人类的本质,言论也会伤害那些老实人,比如李四就在网络平台捏造张三出轨,结果导致张三离婚净身出户。那么就老实人而言,何其无辜!所以自然要赋予张三以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的手段,故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然是应有之意。当然了,谁也不能说谁无辜,即使张三内心有鬼,但法律也并不妨碍他行使向法院起诉李四,因为所有的有的没的,争论来争论去最后还是要看庭审和最后的判决。

二则,也不必因上述笔者所叙述而因噎废食,从而怂成鹌鹑不敢说真话。那毕竟是“万马齐喑究可哀”,纵使资本和权力滔天,也未必会压制所有讲真话的人,其不见藏于深山之焚书?

获得真实的信源,而非道听途说从而在网络上进行评论(商业机密等除外),即使被诉诸法院,又有什么可怕?

纵然假设对方提起网络名誉权诉讼,我们基于证据和策略一举胜诉,提起原告的一方岂不是吃不到葡萄倒惹一身骚,此时假如手有真实性的证据,在诉讼之后搞个大新闻又有何惧焉!

笔者18年给最高检写过一篇时评《夏洛特烦恼导演状告影评人胜诉,判赔8万元合理吗》说过这样的话,

自由止于他人权利,而权利的享有以责任为后盾。因此,评论是否逾越言论自由的边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具说服力。

正如笔者在无数的法律意见和一些时事点评文章所分析的那样,

既然提到名誉权,则免不了说到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于名誉权侵权认定而言,需满足四方面,缺一不可: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结果:妨害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主体;
行为人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等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产生名誉毁损的后果,即在外部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在内部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凡是法院裁判的作出,都不会脱离以上这四个方面。

知乎这类平台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知乎用户是否承担责任都要看真实性。关于这类案件的真实性,笔者之前也写过:

国内关于真实性的裁判思路又是如何呢?在真实性判断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基本属实”的立场。
在侮辱之诉中,言论、行为本身即可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法院不必考虑言论是否包含虚假陈述,被告亦不得以真实性作为抗辩事由。而在诽谤之诉则反之。
不过,无论立法抑或审判实践都并不刻意强调上述区别,由于两者都是导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在实际的做法里,行为方式的认定往往被置换为真实性的判定。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判断引起讼争的言行是否构成毁损名誉时,大体上就是以真实性作为判断的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也支持了这样的理解。
从上海中院《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一文来说,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判断言论或报道是否为真时,以下因素是不能被忽视的:
其一,所谓“真实”,当然指的就是传播的内容与其本来状况相符,但是诉讼中经由法庭确认的“真实”与事实上的“真实”并不是一回事,直接决定案件审理效果的,只能是法律上的真实。
其二,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还应考虑到特殊或特定的语境,不能以传统媒体的标准去要求网上言论的真实性。
也就是如上海中院所说的:
网络在资讯传播机制上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语言所具有的即时性、随意性和不经编辑的直接性,由此决定不能仅以言论本身来确定侵权是否成立,而必须添加是否恶意作为基本的判断。
我国学界又是怎么看真实性问题的呢?
且举一例,王利明教授认为:
如果对有关社会利益的公众事件进行评论,以及就某些学术观点进行争论和批评,只要评论人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善意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而非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的,一般不应认为侵害名誉权。(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页。)

所以,不必怨念于章泽天起诉知乎,就为知乎而感到委屈或者产生其他的情绪。

在很多年以前,摩拜起诉知乎的时候,一众皆在阴谋论,实际上那也不过是个例行公事,参见笔者在17年5月写于知乎的《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为什么要起诉知乎》[2]一文(部分节选如下):

该事件的重点在于,匿名用户作为侵权人的网络名誉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此类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路径是:
网络平台必须经由法律途径,在法院的要求下才能提供匿名用户的信息,否则就属于泄露用户信息,即属于泄露隐私。
故而,摩拜创始人起诉知乎,并非是因为知乎侵犯了摩拜创始人的利益,而是由于摩拜创始人在无法获知涉嫌侵权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的情况下,必须藉由司法途径将知乎列为被告,以促使法院根据摩拜请求,由法院来责令知乎提供以上信息。
那么法律依据来自于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因此,摩拜创始人起诉知乎,这是以合法的方式通过法院调取,促使知乎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提供侵权人(该匿名用户)的信息。
这本身就是知乎保护用户私密,摩拜以法律路径客观处理该事件的应有之义,没什么好大惊小怪。
大家之所以有疑问,大抵是对处理该类名誉权侵权案件不了解之故。

在当下隔行如隔山,各方谈论事件未必轻易拨开迷雾从而莫衷一是的情况下,我支持大家一起吃瓜发表“知识经验与见解”(中古时期知乎崇尚的solgan)的权利,但也总想用自己在法律实务方面的专业为司法透明化做一点微小的工作。

毕竟,凡事应该基于客观理智,就已知信息做评论,而非夹带情绪——否则,未免容易带有固有印象,而被带节奏。


按:本文仅评论名誉权部分,至于章起诉知乎的著作权部分,因不愿赘述,可以移步评论区参见笔者与同行 @esposito 律师的讨论,供参考。

参考

  1. ^ 《夏洛特烦恼导演状告影评人胜诉,判赔 8 万合理吗》,朱诗睿,2019年1月18日载最高检正义网法律博客
  2. ^《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为什么要起诉知乎?》,朱诗睿,2017年5月19日载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0001491/answer/171554316

user avatar   zhang-hao-7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跑个题,底下这推荐算法是不是有点傻……


user avatar   qian-li-20-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都什么跟什么呀!咱吃瓜也往正道上吃,别吃点歪瓜裂枣的呀!

故事是这样的:前两年有个匿名用户在知乎抹黑摩拜创始人胡玮炜,胡玮炜本身可以要求知乎删帖了事,但是胡想知道这个匿名用户是谁。但无权透露啊。所以,胡玮炜把知乎告到法庭上,说知乎有用户污蔑我,胜诉后让法院强制公开用户信息。匿名用户就可以合法公开了。

所以。。。奶茶估计走的是一个路数,帮忙走个程序,对知乎来说啥损失负面也不算,其实知乎也是个吃瓜的。

补充点:

当然也不是谁都可以告知乎然后要求取匿的,首先你得有证据证明匿名用户诽谤成立不是?其次如果你举证成功,知道匿名用户是谁了,但匿名用户这时候又举证把你实锤了,人家可是可以反诉的。


user avatar   wu-pei-70-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可能要为此负一点责任。

因为我偶尔会陈述一些事实。

比如奶茶妹妹嫁了一个性行为时间远短于正常人的奸商,还被这个奸商戴了绿帽子。最厉害的是奸商绿奶茶妹妹的时候性行为时间也远短于正常人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知乎上很多答主热衷于把当事人不愿面对的事实陈述出来。

早些时候我一直很奇怪,奶茶妹妹的照片多为正面照,很少有拍侧脸的。

偶尔有一张也让人感觉很不自然。

理论上侧脸完美最能凸显一个人的颜值,以章泽天动不动就“艳压×××”的风格没理由不拍。

直到后来在知乎的某位答主的深扒下才看到了这些雪藏多年的照片。

这些照片已经快被某种神秘力量彻底抹掉了,我在必应国际版才能搜到图一。


有时我甚至真的怀疑东哥那次说的是实话。

地包天不是什么大毛病,实在不行削点骨头也能正过来,就是有点疼而已。奶茶妹妹现在应该不缺钱,不知道矫正了没有。



还有奶茶妹妹健美操特招进清华,我只是奇怪健美操也算特长?

知乎上真正跳健美操的姑娘却毫不留情的批评:“毫无锻炼痕迹”。

说到跳健美操,我真的好奇找了一圈,包括优酷、B站等视频网站,或者百度之类的搜索引擎,奶茶妹妹跳健美操的视频还真没几个。

就算有也是这种远古马赛克,让刘强东来都认不出哪个是奶茶。

跳健美操的没啥能看的,倒是找到一个跳广场舞的:

奶茶妹妹跳小苹果 https://www.zhihu.com/video/1236989821693927424

个人感觉旁边的大妈跳的是真好。



章泽天苦心经营多年的人设几乎全崩了,再加上“清纯不在,只剩市侩”之类的高赞文章,还有把她和马蓉相比较的提问,可以说黑的几乎洗不动了。

当然,除了以上原因意外,这次起诉也可能是另一种炒热度的手段。



至于知乎,大家不用太放在心上,毕竟养了这么多热衷于陈述事实的答主,知乎在诉讼方面可以说是身经百战了。

而且虽然比不上微博,知乎体量也不算小,对手又不是龙岗必胜客那个级别,一个过气网红的起诉应该没什么威胁。


总之,准备好奶茶零食慢慢吃瓜就行了。


user avatar   zhan-yun-2020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乎早就已经身经百战了:

无论输赢,多一战,知乎不会有什么。

而奶茶一战都输不起,其实赢了也是输。

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说明她本身就是心虚。


user avatar   jiayu2d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印度及印占藏南、印占克什米尔的人类发展指数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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