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他答主所述,“得”念de二声,意思是有权、可以。在现代汉语中一般都是在前加“不”字,用否定式来表达该含义,如“不得”。
“得”字肯定式的用法常见于民国时期的法律,现在台湾地区的法律由于继承了民国法制的传统,也大量使用了“得”字。
在我印象中,我国大陆地区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两处地方用到了“得”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以及《反分裂国家法》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下略)
可以看出,这两条法条的主语都是“国家”,且这两条法条的内容与两岸关系密切相关。不排除这里立法者是刻意运用了“得”字,来接近台湾地区法律的语言风格,从而“方便”对岸人士理解这两条法条。
有趣的问题。
提问者所引用的罗马十二铜表法是制定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法律,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其中有一条规定:「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
显而易见的,这是一句翻译过来的法条,因为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罗马显然不会使用中文来书写他们的法律。要想对这一法条的原始表述及其含义探个究竟,可能要从各种史料中找到这句话的出处。对我而言,有些困难。但是我还是想从这句话的翻译后的中文内容来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有趣。
有趣地方在于,「得」字居然有多种读法。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得」可以读作「dé」,比如「得到」;还可以读作「de」,比如「干得漂亮」;又可以读作「děi」,比如「你得把它干好」。显然的题主问的,应该是「dé」和「děi」,应该不是「de」。因为「dé」和「děi」这两种读法居然可以代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含义!
当我们说「债权人『děi』将其押至家中」的时候,意思是债权人「必须」将其押至家中;当我们说「债权人『dé』将其押至家中」的时候,意思是债权人「有权」将其押至家中。正如提问者所说,前者(「děi」)具有强制意味,而后者(「dé」)则没有。
提问者的这个问题引出了我们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我们把法律规范分为:一、禁止性规范,即命令当事人不准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二、义务性规范,即命令当事人必须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三、授权性规范,即授予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做还是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这三种类型的规范在法律中进行组合,共同交织出了法律给我们每个人的行为指南,划定了我们行为的界限、明确了我们自由的空间。
从上面这三种分类来看,显而易见的,「děi」意味着义务性规范;「dé」意味着授权性规范。那么回到提问者所提问题「法条中的『得』怎么念,作何解释?」如果提问者问的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该几乎不存在使用「得」的情形。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里,上述三类法律规范的标志性用语一般是这样的:
(一)对于禁止性规范,通常用「不得」「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是这么说的: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同时《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还要求:「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也就是说,以前还是使用过「不准」、「不应」、「不能」、「严禁」之类的词语的。而这些词语,也是禁止性规范的标志。
(二)对于义务性规范,通常用「应当」「必须」。《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应当和必须的区别是这么解释的: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对于授权性规范,通常用「可以」「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没有对「可以」和「有权」之间的区别进行解释。
但是我个人觉得,在使用「有权」的时候,更加强调主体具有这项权利。就比如说,当你说「我可以吃肉」的时候,含义其实比较平淡;而当你说「我有权吃肉」的时候,你其实是向你的说话对象宣示你神圣不可侵犯的吃肉权。相关示例如下:
示例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规范中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以及他们常见的「关键词」。当然,扯了那么多有的没的,还是要回到提问者所提问题「法条中的『得』怎么念,作何解释?」。刚刚已经说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该几乎不存在使用「得」的情形(反正我是完全想不起来)。所以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会成为困扰。
那么,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的「得」是什么意思呢?是代表义务性规范的「děi」,还是授权性规范的「dé」呢?我理解,应该是代表授权性规范的「dé」。也就是——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债权人「有权」拘捕并押到长官前申请执行;还是不还且没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将其抓到家中关起来。
如果是代表义务性规范的「děi」的话,债权人岂不是要负担着很沉重的法律义务?债务人欠债不还了,我还不能不予追究,不能「轻轻地放下」。而必须把他移送法办?他还是不还,我还必须把他带到我家里来?——那这样的社会也太不合理了!债权人还有没有一点自由了!
最后再说一下,虽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使用「得」字来表示授权性法律规范。但我国台湾地区的很多法律还是使用这个「得」字的。比如台湾地区的《民法》第1052条这样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这里的「得」也是「dé」而不是「děi」。不然的话,夫妻一方被对方带了绿帽,岂不是「必须」要向法院请求离婚?想原谅都不行?
至于台湾地区法律中的「得」字还有没有其他含义,我也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在此抛砖引玉,期待其他知友贡献更多更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