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理政府征用物资的问题, @一丁 @丁大龙律师 等知友从财产分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角度,分析了行政机关能否征收、征用公共财产的问题,分析得非常好。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有一个疑虑,那就是实务中确实会出现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公共财产的情况。
例如,国家统计局在全国都设置了派出机构,承担统计调查任务。如果国家统计局驻大理的调查队在某写字楼购置了一套房产用于办公,那么这个房产无疑属于国家机关的公共财产。那么如果大理需要对这个写字楼实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然会涉及到调查队办公场所的征收问题。按照两位知友的分析,这个办公场所将无法征收。但据我了解,实务中是按照征收来处理的。
除此之外,我对于大理政府征用物资的行为还有其他疑问。事实上,并不仅仅是因为大理政府征用口罩属于公共财产,大理政府的做法才是违法的;在类似以下的情形下,我认为大理政府也不能征用私人口罩:一是武汉市一家私立呼吸道专科医院或者传染病医院,同样收治了大量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这家医院因物资紧缺而紧急采购的医疗物资途经大理;二是一名需要长期配戴口罩的白血病病人(例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那样的病人)或者正在接受化疗的病人,他们在当地已经买不到口罩,于是紧急托朋友从国外寄回一些口罩,途经大理。这些都是私人财产,但此时的大理不能征用。
大理政府所行使的突发事件下的征用权,学理上属于行政紧急权的一种。正如英国思想家洛克所说:「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地呆板地执行法律反而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得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转引自杨海坤:《非典,让我们正视行政紧急权力》)当紧急事态发生时,允许政府拥有更大的权力以应对灾难,是世界各国、古今中外的通常做法。西方法谚「紧急时无法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可能很多朋友对于「行政紧急权」有些陌生,但有一个名词大家会更熟悉——「紧急避险」。「行政紧急权」和「紧急避险」背后的理论其实是一致的——当危机发生时,我们应该允许牺牲一部分比较小的利益,而保护较大的利益。在「紧急避险」中,我们把它称为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在「行政紧急权」中,我们把它称为「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原则」。
这一原则,是我们为政府在紧急状态中采取的措施划的一条界线,使得政府既能够应对危机,又能够在放松法律约束的时候确保政府不会滥用权力、过度损害私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学术上普遍认为,上述规定就是比例原则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体现。
回到大理政府的征用行为上来,它征用口罩的目的是正当的,他是为了疫情防控需要。但是,大理政府为了保护大理当地的疫情防控利益,将要牺牲的是重庆市、黄石市这些灾情更为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利益。用刚刚提到的那句话来检验一下——「当危机发生时,我们应该允许牺牲一部分比较小的利益,而保护较大的利益。」而大理则是为了自己的小利益,而牺牲了别人的更大利益。显而易见的,大理的做法是违反比例原则的。这也就使得大理政府无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行政紧急权」。人民网评论文章《大理,小道理得服从大道理》,说的也是这个理。
在这样的检验标准下,大理也不能征用我刚才所提到的,疫情严重地区私立医院的口罩和急需口罩的危重病人的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