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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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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翻译第6章《罪刑相适应》时,关于这句话如何表述,我也很为难,所以翻到这个问题。但问题下的回答都偏了,根本没切中要点。

这句话涉及的是刑罚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全书中,贝卡利亚对于“刑罚”的观点,一直是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威慑与阻止犯罪

在这一章里面,他重点论述刑罚的轻重要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对等,成一定的比例,即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如果违背这一原则,罪刑不相适应,他在本章最后一段作了论述。

整段话是:

如果快乐和痛苦是驱使感性的人行动的动力,如果无形的立法者制定奖励和刑罚,以促使人们从事最高尚的行为,那要是奖惩不公平、罪刑不相适应,就会导致一种很普遍但反而被忽视的悖论:刑罚本是用于阻止犯罪,但正是这种罪刑不相适应的刑罚,促使了犯罪的产生。因为如果对危害社会程度不同的两种罪行,处以同等的刑罚,既然后果都一样,那就无法阻止人们选择实施利益更大、危害也更重的罪行。

这句话的原文其实很简单,意文版本是“che le pene puniscano i delitti che hanno fatto nascere”,英文版是“punishments punish the crimes they have caused”,直译是“刑罚在惩罚它们自己促成的罪行”。

题目所提,是黄风翻译的版本。

这句话想表达的意思是:本文一直在强调的观点是,刑罚是为了阻止犯罪,它要以“适当”的刑罚去威慑和引导人们,使人们即使受到利益的诱惑,也不会犯罪。如果刑罚不公平,不同的犯罪处罚一样,那人们肯定会选择危害更大、自己获利也更大的犯罪,而不是受刑罚的威慑而克制自己不去犯罪。

因此,这种“不适当的刑罚”不仅不能实现它“阻止犯罪”的初心,反而进一步促使或鼓励人们去实施犯罪。这才有了所谓的“悖论”——不公正的刑罚在“制造”新的犯罪,而不是“阻止”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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