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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江苏大学发布声明,四名犯盗窃罪的赞比亚留学生将被开除遣送?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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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就京、沪、穗每年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犯罪人案件就超百起,其中盗窃罪又是外国人犯罪较为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案其实并没有什么特殊性[1]


2、盗窃罪的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由于涉案金额较小,且兼有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情节,单处罚金合乎法律规定

一些观点暗示本案判决畸轻(比如高票「所以法院说到底是抬了一手,我看非头目判一年,而头目判三年左右比较合理」),反映出对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极不了解。

随手检索江苏地区中国人犯盗窃罪案例,参考案例(2017)苏1102刑初152号二被告多次窃取洋酒价值7891元、6076元,分别被判决单处罚金10000元、5000元;(2018)苏1111刑初81号被告半月内以信用卡转账形式盗窃六千多元,判决单处罚金2000元。

以上案例金额、情节均与本案类似,其中第一个案例不但同样为多次、共同盗窃,涉案金额还较本案更多,同样只单处罚金刑。

我理解一些网友可能对外国人犯罪有个人情绪,但是案例讨论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多参考类案和法律规定,而不是放任情绪、预设立场,然后穿凿附会法规依据(比如强行把本案与新冠疫情联系,硬往突发事件期间盗窃的情节上靠)。


3、本案虽因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赔从宽处理,但四人均被判盗窃罪。而《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及《江苏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3]均规定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开除学籍其实是依规操作

一些网友可能会将本案与之前浙江大学留校察看缓刑外籍学生对比,但其实当时该案也是符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具体可以参考这个答案:

各校校规不同,因此处理结果也不同,两案涉及的校规也都不单独针对外籍人员。当然,此处不对各校校规本身作进一步评价。


4、其实比较有趣的是,镇江中院公告的措辞是「遣送回国」而非「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而「遣送」的概念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镇江中院公告措辞是「遣送回国」,判决书中亦未附加使用驱逐出境[4],那么除非法居留的一人外,其他三人遣送出境的法律依据为何,是否是因为本次盗窃案?

细节里其实还能再多问一问。


以上。

参考

  1. ^ 于志刚:《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应对》
  2. ^ https://xxgk.ujs.edu.cn/info/1171/2711.htm
  3. ^ https://xxgk.ujs.edu.cn/info/1181/2765.htm
  4. ^ 判决书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19863c907054df0b3c5acf400a344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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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打工人终于有一次是按时发工资按时下班了。

如何看待?可喜可贺加以观后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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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有相关依据,大学的处理也大快人心。但总感觉差点意思。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4000多元,量刑起点也就是拘役3个月。

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盗窃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啥叫拘役?拘役的执行比有期徒刑要宽松,比如被判处拘役的人,按照刑法规定,每个月还可以回家一两天,参加劳动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在监狱服刑,而被判处拘役的人,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不去监狱。

有的回答对法院认定被告人基芬达构成自首不满,理由是当时警方已经抓获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应该知道了基芬达犯罪的事实。

但是根据江苏省高院的上述规定,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但公安机关还没有采取措施之前,也可以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关于被告人马卡洛立功的认定,在法律上也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打电话给同案犯,约其到指定地点,帮助警方抓捕的,也构成立功。本案应该是这种情况。

而立功属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一般不超过二年。
①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②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③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⑤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此外,他们还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这BUFF一叠加,所以法院没有判处自由刑,而单处罚金,也能说得过去。

但是个人认为,将他们拘役一个月再踢出去,让他们有个教训更为妥当。偷了东西赔钱了事遣返回国,总感觉差点意思。

罚1500元,2000元,说难听点,够干啥啊?人留学生,一个月的各种补助就几千块,一两千块罚金,人家眼睛都不带眨的。

说不定他们还想在法院办个月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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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时候告诉大家一些真相了:

大家先看一些统计数据,支持我国重返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家:

对中国投下支持票的国家有76个:

  • 非洲地区(26个):阿尔及利亚、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几内亚、肯尼亚、利比亚、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尼日利亚、刚果、卢旺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多哥、突尼斯、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
  • 欧洲地区(23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法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南斯拉夫
  • 亚洲地区(19个):阿富汗、不丹、缅甸、锡兰(斯里兰卡)、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老挝、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新加坡、叙利亚、土耳其
  • 南美洲地区(4个):智利、厄瓜多尔、圭亚那、秘鲁
  • 北美洲地区(4个):加拿大、古巴、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对中国投下反对票的国家有35个:

  • 非洲地区(15个):中非、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达荷美(贝宁)、加蓬、冈比亚、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尼日尔、南非、斯威士兰、上沃尔特(布基纳法索)
  • 欧洲地区(1个):马耳他
  • 亚洲地区(4个):日本、高棉共和国(柬埔寨)、菲律宾、沙特
  • 南美洲地区(5个):玻利维亚、巴西、巴拉圭、乌拉圭、委内瑞拉
  • 北美洲地区(8个):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美利坚合众国、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
  • 大洋洲地区(2个):澳大利亚、新西兰

对中国投下弃权票的国家有17个:

非洲地区(1个):毛里求斯

欧洲地区(4个):塞浦路斯、希腊、卢森堡、西班牙

亚洲地区(6个):巴林、印度尼西亚、约旦、黎巴嫩、卡塔尔、泰国

南美洲地区(2个):阿根廷、哥伦比亚

北美洲地区(3个):巴巴多斯、牙买加、巴拿马

大洋洲地区(1个):斐济

未给予中国投票的国家有2个:

亚洲(2个):阿曼、马尔代夫

大家看出什么来了吗?

第一:非洲兄弟们,是给我们投赞同票最多的。与此同时,也是反对我们最多的!

第二:联合国其他3常,英国,法国,苏联,一致同意我们入常。

第三:在投票之前,1971年的7月份,美国国务卿基辛格,秘密访华,访问完之后,突然宣布美国总统尼克松将于明年访问中国。

欧洲那些支持我们的国家,一看到大哥松口了,也赶紧跟着转向。

所以,美国的态度很重要!

第四:欧洲只有一个国家,马尔他,是反对过我们的。

所以,我们一直对非洲兄弟们,有一种所谓的感恩心理。

而且教科书上也是说,是非洲穷兄弟们,把我们抬进联合国的,那些其他国家自动就被屏蔽啦?

很莫名其妙!!!!!

所以,就有一种我们欠他们的,我们应该照顾他们的心。

国与国之间,永远的朋友,不存在,永远的敌人,也不存在。还是互相平等,互惠互利吧!

再说一个真相,1950年1月6日英国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英国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则是到了195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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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叫好。但是就这处理,我还是不满意。

当然了,比起以前来说,现在这种处罚已经相当可以了。

以前来华留学生是什么情况?

按理说,各国之间互派留学生相互交流,本来是一件好事。

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种鼓励政策,欢迎世界各国的派留学生来华。

除了国家给奖学金,学校也会按成绩给来华留学生各种奖金。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格规范来华留学生质量。

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从教育部查找的2014年来华留学生数据统计显示(没有最近的),

2014年共有377,054来华留学生,自费生就有340,111人。[1]

但是止不住有一些地方乱执行,胡搞瞎搞。

针对来华留学生不说跪求跪舔吧,但是对比一下本国学生,这区别对待简直是把来华留学生当大爷,把本国学生当奴才。

某些高校对于来华留学生,真正可以说是包教包会包分配。

例如著名的“学伴事件”。

一名留学生,配3名女学伴。

当中国女学生是丫鬟呢?

那些来华留学生,他们哪里是来华留学的?

这明明就是来华当太子的嘛。

这种臭鱼烂虾随随便便就能混进中国来当留学生,还不是某些高校恬不知耻的胡乱招生,不考虑留学生质量,滥竽充数。

像某些高校招收这种学生,还不是让人最恶心的。

很多高校甚至在国外做起了高考移民政策的广告。

对于一些国家的留学生,简直是包教包会包分配,就差塞一个老婆送一套房了。

特别是那种留学生,父母其中一人有外国国籍,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却在国内享受超规格教育政策。

像这种高考移民,本土留学生,孩子如果在国外学习成绩不好,回国高考,400分左右就能考一本。

有钱人的生活果然是和普罗大众不一样。

对于一些优秀的来华留学生,我们热情欢迎,盛情款待。

但是对于那些渣渣,要霍霍就在自己国家祸害自己人,别来中国。

敢在中国乱来,直接揍一顿再扔回去。

参考

  1. ^2014年全国来华留学生数据统计 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1503/t20150318_186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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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个事情和贵州逐步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放在一起看,你会发现,内部的和外部的超国民待遇正在逐渐被瓦解,一视同仁的时代正在来临。


我推测,新疆反恐事件后,给高层的对外政策也起到了方向性调整。这里面也许有老殇派在自己权力范围内,在现实中构造他们精神中的“祖国”,也有搞路径依赖实施懒政的老油条,然而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以及扫黑除恶的进展,保护伞被清除,两面人下台,以及中国对美国态度强硬的剧变,这些都是高层对外人态度转变的明确表态。


落实到地方,那必须是,超国民待遇的去除。政法大学留学生浴室事件离我们还没多远,江苏大学本身之前就有印度留学生辱华事件,这个时候在我国整体基调是以直对外的情况下,有前科,还不从严处置,难不成是想逆着时代潮流,让自己再出一次风头?


中国需要的留学生是遵纪守法,认同中国价值观的留学生,而不是给其他国家降低他们国家的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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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谈自己是否赞同这个判决,只是客观说一句,这已经是盗窃罪最轻的判罚了。

首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在考虑了一系列从轻处罚的情节之后决定单处罚金,已经是低到不能更低了。

再低的话,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了,但是既然明确被告行为构成盗窃,那至少是「数额较大」,而不是「情节轻微」,所以肯定不能免予刑罚。


外国人在中国触犯我国刑法,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违反法律而被遣返或者限期离境,知友们应该不陌生,之前鲍律师也面临类似情况,不过并不完全相同。鲍律师是被有关部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处以限期出境,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被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处以遣送出境。

相对来说,本案的程度更恶劣。遣送出境的情况之一就是限期出境但是到期不走,可以简单理解为请你走你不走,那就把你遣送走。具体到本案,符合遣送出境的情形主要是非法居留以及违反法律。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被处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在未来几年之后才能被允许重返我国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个时间是一到五年。

不过吧,这几位在华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肯定是开不出来了,以后如果想来华工作,估计也难~


除了法律方面的问题之外,高校对于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其实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我知道很多知友一向主张严进严出,但其实我还是坚持自己一直以来的观点,严出是必须的,至于是否要严进,我持保留立场。

之所以我只主张严出、不支持严进,主要是因为严进很难真正落实。

如果只是严出的话,标准很容易把握。留学生来了中国,他的一切行为都将被进行考察,无论是学业表现还是行为操守,但是严进的标准怎么把握?

对其来华前的学业表现进行严格考察?试问成绩好的留学生,一定就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吗?更何况,不同国家的留学生,其在本国的学业所接受的评价,彼此间的标准是否一致呢?

那么也对留学生来华前的道德操守进行「严进」考察?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必须的,但这也不算严进。想依靠简单的「严进」就把风险拒之门外,并不现实。

更为现实的方法是,高校加强对留学生在华期间表现的全方位考察力度,严格落实「严出」,以及一旦发现不适宜继续就学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快刀斩乱麻。

本案中相关学校的处理其实大方向上来看没问题,比如其在声明中提到,某被告之前居留证件过期之后就已经被要求离校了。

我不知道学校和有关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持续的对接,但是从结果上来看,该生离校不离境,说明未来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各个管理责任主体必须加强沟通,对于非法居留人员,既然已经掌握到了其非法居留的事实,就应该及时确保其离境回国。

我国正在国际舞台上扮演越发重要的角色,这也意味着国际人员交往必然会不断增多,出境入境工作必须获得足够的重视。

所谓「不经一事,不长一智」,我相信未来的有关工作一定会得到大大的改善。大家也要学好刑法,不仅自己要勿以恶小而为之,也要对周围的违法犯罪行为勇于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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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

1、盗窃案发生7次之后才被绳之以法,究竟是超市疏忽,还是盗窃手段太高明,再或者是有些人“希望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而纵容至今?

2、江苏大学作为一所百年高校,综合实力自然不会很差,为什么拿着各类补助的留学生还要去进行盗窃?这是否反映出在招收留学生的门槛上过低的现象?

那么其他高校呢?尤其是不如江苏大学的高校,是否存在涉外即录取的情况呢?

3、其中一名留学生的居留证件早已在2017年过期,到现在一直属于非法居留,为什么他没有被遣送出境呢?相关部门不知情吗?

那么这样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又有多少呢?

国内的一些高校是不是该反思一下自己的底线了?

留学生的乱象早就该整治了,希望这次是个美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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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差点儿就买票了,临了去了趟豆瓣。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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